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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委托加工方式入賬成本的確認
對于企業的存貨(物資)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入賬價值為:委托加工的材料+加工費+運費+裝卸費+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應計入成本;如果收回后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則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不列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為加工一批物資,相關資料如下:
①2010年4月1日,甲公司發出加工物資,成本80萬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 80
貸:原材料 80
②2010年5月1日,支付加工費用10萬元,并支付增值稅1.7萬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貸:銀行存款 11.7
、2010年5月1日,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執行消費稅率為10%;
A.計稅基礎的認定
a.市場價格;
b.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率)=(80+10)÷(1-10%)=100(萬元);
B.應交消費稅=100×10%=10(萬元);
C.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加工物資的成本,相關分錄如下:
a.支付消費稅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1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資時:
借:庫存商品 1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100
c.出售此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 234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不再計列消費稅;
D.如果收回后再加工然后再出售時:
a.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先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資時:
借:原材料 90
貸:委托加工物資 90
c.最終產品出售時,按總的應交消費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貸方: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8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8
d.最后,再補交其差額即可: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8
貸:銀行存款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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