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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創業怎么分配股權
現在是資源整合時代,你有資源、他有資金、我懂技術,大家優勢互補,于是合伙創業,這時就會涉及股權問題。但是關于股權,你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編搜集整理了合伙創業怎么分配股權相關內容,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初創企業的老板往往會因為對股權分配的一知半解,或者礙于面子,或者出于骨子里的江湖義氣,忽視人性的兩面性,或者不了解人在不同的階段想法是會變的,而使自己在合作中失去對自己所創企業的主導權、控制權,給別人做了嫁衣或者給別人養了孩子,自己辛苦打拼的企業到頭來卻不能自己說了算。
在創業合作中,牽扯最多的就是利益和權力,所以更需要根據人性原則來設計合作的方式和步驟,保證自己在合作中的主動權,只有這樣,才能既利己又利他,這也是社會所需要的。
通常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先成立公司再找人合作、先成立公司再找投資人、利用股份期權等。
先成立公司再找人合作
現實中,往往有人在準備成立公司的時候就拉人入伙,感覺這樣心里踏實,一是不至于孤獨,二是資金有保障。如果采用這種方式,創業者就會本能地認為需要兩個人平分股份,或者給合伙人至少49%的股份,不然會于心不忍,或者感覺面子上過不去,而合伙人也會理所應當認為自己要拿到一半的股份,如果給少了,就會胡思亂想,埋下隱患,合作的基礎不穩,創業者很容易失控。這是最糟糕的一種股權結構,我在《創業老板,你被股權困住了嗎?》一文中對“兩人合伙忌股權均分”有過論述。如果創業者在公司成立兩三個月或者更長時間以后再找合伙人,那么同樣的投資額度,創業者給合伙人30%或者20%的股份,讓合伙人擔任副總等,合伙人就比較容易認同,這樣,合作的基礎就相對穩固,創業者也比較容易始終保持控制權。
先成立公司再找投資人
如果是草根出身的創業者找投資人合作,投資人就會本能地要求按出資比例占股份,這樣創業者占的股份就會很少,這種局面,雖不是出師未捷身先死,卻也夠悲壯,還沒開始就注定了控制權被別人掌握,成就的是給別人做嫁衣的結局。所以找投資人要找準對自己最有利的時機,F在新的公司法規定可以資金不到位就成立公司,所以創業者完全可以先自己出資把公司成立、運作起來,運作幾個月以后,公司初具規模了,再找投資人就是比較好的時機。這個時候就可以把自己現有的技術、團隊、商業模式包裝一下,或者讓專業機構做一個溢價評估,把公司溢價好幾倍,比如注冊資本100萬的公司因為這幾個月的運作就可以溢價到幾百萬甚至上千萬,這時再拉投資人入伙的話,創業者也是可以占主動權的,這就是簡單的引進風投的方式。
利用股份期權回收控制權
如果創業者能出的錢很少,而沒有資金就不能開業或者公司運轉不起來,這時創業者就只能讓出控制權,找到外部投資人,這屬于被迫失去控制權。但是這種情況基本上是投資人只出錢不干活,而創業者又出錢又干活,針對這種模式,建議采取股權激勵中的股份期權模式,約定公司經營達到一定規模的時候給經營者一定比例的股份作為激勵,一般可以通過轉讓、增發、預留股份的方式來實現。比如公司的資產每增加一倍或者兩倍,創業者的股份就要增加5個點或者10個點等,這樣做,投資人也不會吃虧,因為資產增加了一倍,才拿出5個點給創業者。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如5000萬規模,創業小股東就可以控股。
但是股份期權的模式一定要事先約定。一般情況下,投資人做這種創業投資,期望值不會太高,一開始談股份期權比較容易談成,一旦公司做大,再去談多給你點股份就很難了,這個時候再做任何的約定都已經晚了,很容易陷入紛爭,結果是不懂經營的掌控著公司,懂經營的卻沒有控制權,勢必影響公司的發展,甚至很快死掉。
非合伙人、投資人原則上不給股份
還有一種情況是和你合作的不是合伙人、投資人,對這些人怎么給股份也應該格外理性。剛開始成立公司的時候無關緊要的人原則上不要給股份,要把握一個原則,不能和你白頭到老的都不要給股份。比方說你請了一個顧問,或者請了一個幫忙的人,或者是政府的某個官員給你提供了一點業務,這種情況要么給他顧問費,要么給一點干股,心意到了就可以了。還有一些跟你一起創業的老員工,剛開始能力不能確認的時候,也不要急于給股份,先等等,等一年、兩年都不遲。有些人一開始你看不透他,所以不要輕易給股份,給了他股份,萬一他不辭而別,他的股份就沒法處理,會非常麻煩。
保證在合作中占有主動權,表面上看是一種利己的行為,實際上是利己又利他的。創業者保證自己在合作中的主動權是對自己辛苦創業的尊重,是創業者實現自己理想的保證,也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同時根據人性本質設計的規則也會讓相關的人和事在合作中不僅能夠得到足夠的利益保障,還可以理智認識自身的價值,不會過分膨脹私欲,產生不必要的內耗、紛爭。企業能夠持續發展,才是對合作各方最好的回報,否則,任何看似講義氣和公正的形式都只能是皇帝的新裝。
拓展:什么樣的人適合一起創業?
談股權分配之前,有必要說一下對于合伙人的選擇問題。我認為創業選擇合伙人必須看兩點:
一是價值觀一致和事業方向認同;
二是能力資源互補。
大部分創業團隊散伙分家要么是由于創始人價值觀不一致或不認同而產生嚴重分歧,要么是某人能力或資源對公司發展未帶來核心價值被迫出局。股東之間的理念、性格及信任程度,決定了公司生死。
在找合伙人之前,應該問問自己為什么要找合伙人。參與創業的每一個合伙人應該是優勢互補且在創業過程中不可替代的。比如我的創業項目需要一個研發,我可以找一個研發合伙人,但是,我的項目并不是技術主導的,那也許我5萬塊把這個技術外包出去更劃算。這種情況下,技術合伙人不是必須的。如果我的創業是技術方向,某人正好是技術大;蛘吣軌蚬芾砑夹g人才,那么請他來一起合伙可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替代的合伙人都不要,盡管你們私交可能很好。
另外在選擇合伙人時,盡量選擇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人,例如你的同學、同事或你信任的人推薦的朋友,你們對彼此的價值觀和性格、能力、資源等方面有較深的了解,創業初期的強執行力往往來自于創始團隊的相互熟悉與信任。
股權分配的原則和方法
1、最大責任者一股獨大
在美國,幾個創始人平分股權,公司也能做起來。但中國正相反,能夠做起來的公司,更多是一股獨大。比較成功的模式是這樣的,有一個大家都信服的大股東作為牽頭人,他是公司決策的中心,對公司承擔最大的責任;另外搭配1-2個占股權10-20%、與大股東互補的能力和資源的合伙股東,能發出跟大股東不同的聲音,對公司有一定的影響力。基于這樣的一個模式,既保持有不同的意見,又有人拍板和承擔責任。
股權分配在根本上是要讓所有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心里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后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事,這是最核心的,也是容易被忽略的。再復雜、全面的股權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顯然有助于各方達成共識,但是絕對無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創始人最好開誠布公的談論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贏得你創業弟兄們的由衷認可。
投資人在投資早期項目的時候,通常會認為比較好的股權結構是:創始人50-60% + 聯合創始人20-30% + 期權池10-20%。
這里常見的一個問題是,很多創業者認為點子是自己提出來的,所以自己理所應當占據最大的股份,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誤區:創業是一個艱苦的多年過程,而不是一個點子。點子本身都是靠做出來的,過程中充滿了各種的試錯和調整,創業項目能夠成功,所有的產品和業務與當初最早的點子相比,早已面目全非。如果點子提出者在公司成長過程中無法做出真正的貢獻和價值,其他創始人很大可能因為分配不公而拋棄你另立爐灶。
2、杜絕平均和拖延
創業團隊的股權分配絕對不能搞平均主義。很多時候,創始人不愿意談論股權分配問題,這個話題不容易啟齒,所以他們要么完全回避這個問題,要么只是說一些模棱兩可的約定,比如“我們是平等的”、“先做事其他好商量”,或者拖延這個問題的討論說“我們之間還有什么不好說的,以后再說吧”。如果有3個或3個以上的創始人,這種討論就變得更加困難了。
創始人普遍會犯的錯誤是:沒有在第一天就把股份的分配問題談清楚,并寫下來。股權的分配等得越久,就越難談。隨著時間的推移,每個人都會覺得自己是項目成功必不可少的功臣,關于股權分配的討論就會變得越來越難以進行。
我的建議是,盡早進行股權分配的討論并達成共識。談這個問題的理想時間是,幾個人決定一起做事情之前、正式開始做事情之后。
3、股份綁定,分期兌現
僅僅達成股份比例的共識還不夠,如果一個創始人拿了很多股份,但后來做事不給力怎么辦?如果有人中途離開公司怎么辦,股份如何處置?
在美國,初創公司一般對創始股東的股票都有關于股權綁定(Vesting)的機制設置,公司股權按照創始人在公司工作的年數或月數逐步兌現。任何創始股東都必須在公司做夠起碼1年才可持有股份(包括創始人)。好的股份綁定計劃一般按4-5年期執行,例如4年期股份綁定,第一年給25%,然后接下來每年兌現25%。這個事容易忽略。如果股權已經分配好,忘了談這個事情,大家必須坐到一塊,加上股權兌現的約定。
中國的創業公司沒有執行“股權綁定”是極其普遍的現象,后果可能十分嚴重,甚至直接導致項目失敗或公司倒閉。你看到有些公司的幾個創始人沒日沒夜地工作了好幾年,然后你發現有些混蛋加入后2個星期就離開,然后他還以為他仍然擁有公司25%的股份,就因為他工作過的那2個星期。沒有“股權綁定”條款,你派股份給任何人都是不靠譜的!
“股權綁定”還有另外一個好處:有效平衡合伙人之間出現股份分配不公平的情況,例如最初訂立的股權分配比例更多是拍腦袋,但項目進行一段時間之后,發現之前股權分配較少的乙對項目的貢獻或重要性,比股權分配較多的甲要多,董事會可與甲乙商量后做決議,把雙方的還沒有vest的股份重新分配,甲乙都會比較容易接受。因為已經vest的股份不變。而且如果一方不接受的話,離開公司,也有一個明確公平的已經vest的股份。
Vesting是一個很公平的方法,因為創業公司是做出來的。做了:應該給的股權給你;不做:應該給的不能給,因為要留給真正做的人。避免一些創始人離開公司以后手上一直還有公司股權,不勞而獲。
沒有經歷過股權糾紛的創業者,都不喜歡vesting,因為擔心自己一旦在項目中發揮不出真正的價值而失去股份。而那些經歷過股權糾紛的創業者,會在項目一開始的時候就和他的合伙人商量好vesting的方式。
4、遵守契約精神
股權分配最核心的原則是“契約精神”。對所有的創始團隊成員而言,股權一旦定下來,也就意味著利益分配機制定好了,除去后期的調整機制不說,接下來干活的時候,每個人的努力和貢獻其實和這個比例沒啥關系,盡自己的最大努力是最基本的要求。
對于所有的早期創業者來說,一定要明白一個道理:創業成功了,即使只拿1%也很多;創業不成功,就算占有100%也分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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