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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現行《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1)和《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DGJ08一2117)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基本要求
(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的整體性。預制混凝土構件(以下簡稱頇制構件)的尺寸和形狀應當滿足制作、運輸、堆放、安裝及質量控制要求。
(二)施工現場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等,落實質量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三)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安裝順序以及連接方式,應當保證施工過程結構構件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和剛度,并應當保證結構整體穩定性。
二、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工程質量管理責任,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質量工作的協調管理,建立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追溯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負有重要責任。
(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現行《全國建筑設計周期定額》、《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等規定和工程實際,確定設計、施工工期,將合理的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直接發包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內容。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
(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涉及預制率、裝配率,主體結構受力構件截面、配筋率,預制構件鋼筋接頭連接方式,夾心保溫板連接件以及其他影響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等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
(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設計單位對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進行設計交底。
(五)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預制構件生產單位進行“首段安裝驗收”。裝配整體式結構,應當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單元進行試安裝,試安裝過程和方法應當經參加驗收單位和驗收人員共同確認。
三、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一)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對設計質量負責。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現行《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和《上海市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等要求。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結構專業設計圖紙包括結構施工圖和預制構件制作詳圖。
結構施工圖除應滿足計算和構造要求外,其設計內容和深度還應滿足預制構件制作詳圖編制和安裝施工的要求。
預制構件制作詳圖深化設計,應包括預制構件制作、運輸、存儲、吊裝和安裝定位、連接施工等階段的復核計算和預設連接件、預埋件、臨時固定支撐等的設計要求。
(三)設計單位應當對工程本體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對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進行標注,在圖紙結構設計說明中明確預制構件種類、制作和安裝施工說明,包括預制構件種類、常用代碼及構件編號說明,對材料、質量撿驗、運輸、堆放、存儲和安裝施工要求等。
(四)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向有關單位說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交底內容包括:預制構件質量及驗收要求、預制構件鋼筋接頭連接方式,預制構件制作、運輸、安裝階段強度和裂縫驗算要求,質量控制措施等。
(五)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設計文件中明確的節點、事項和內容,提供現場指導服務,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問題。當預制構件在制作、運輸、安裝過程中,其工況與原設計不符時,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工況進行復核驗算。
四、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一)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營業執照、試驗室情況等有關信息以及其生產的預制構件產品進行備案。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其預制構件產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設工程。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工藝設施,并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必要的試驗檢測手段,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主要原材料、以及與預制構件配套的鋼筋連接用灌漿套筒、保溫材料、門窗等進行質量檢測。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自行實施建筑材料、構配件、工程實體質量等檢測的,其試驗室條件、檢測人員、檢測資質等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三)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等,編制預制構件生產方案,包括生產工藝、模具方案、生產計劃、技術質量控制措施、成品保護、堆放、運輸方案,以及預制構件生產清單等,預制構件生產方案應當經頇制構件生產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四)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預制構件“生產首件驗收"制度。以項目為單位,對同類型主要受力構件和異形構件的首個構件,由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并按照規定留存相應的驗收資料;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批量生產。
(五)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加強制作過程質量控制。在混凝土澆筑前,應按照規定進行預制構件的隱蔽工程驗收,形成隱蔽驗收記錄,并留存相應影像資料。預制構件采用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時,應在構件生產前進行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接頭的抗拉強度試驗,每種規格的連接接頭試件數量不應少于3個。
(六)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制構件質量追溯制度。預制構件應當具有生產單位名稱、制作日期、品種、規格、編號(可采用條形碼、芯片等形式)、合格標識、工程名稱等信息的出廠標識,出廠標識應設置在便于現場識別的部位。預制構件應當按品種、規格分區分類存放,并按照規定設置標牌。
(七)預制構件交付時,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應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詳見附件)。
五、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一)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二)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 T 50502)的規定;施工方案的內容應符合現行標準《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DGJ08一2117)的規定。
(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追溯制度,健全臺賬管理,加強預制構件進場驗收,按照規定對預制構件的標識、外觀質量、尺寸偏差以及預埋件數量、位置等進行檢查、記錄,并將預制構件質量證明文件等按照規定歸檔。
(四)施工單位應當按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對預制構件進行結構性能檢驗。專業企業生產的梁板類簡支受彎預制構件或者設計有要求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的,進場時應按照規范要求進行結構性能檢驗。
對進場時可不做結構性能檢驗的預制構件,無駐廠監督的,預制構件進場時應按照規定,對其主要受力鋼筋數量、規格、間距、保護層厚度及混凝土強度等進行實體檢驗。
(五)采用鋼筋灌漿套筒連接的,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套筒灌漿連接專項施工方案,加強鋼筋灌漿套筒連接接頭質量控制,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灌漿套筒進廠(場)時,應按照規范要求,抽取灌漿套筒檢驗其外觀質量、標識和尺寸偏差,檢驗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2、鋼筋套筒灌漿連接的施工及驗收應符合現行《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應用技術規程》(JGJ355)和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灌漿施工應按照關鍵施工工序進行質量控制。
3、施工單位應當對灌漿施工的操作人員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進行灌漿作業。
4、灌漿施工前,應按照規定對進場鋼筋進行接頭工藝檢驗;施工過程中,當更換鋼筋生產企業,或同生產企業生產的鋼筋外形尺寸與已完成工藝檢驗的鋼筋有較大差異時,應再次進行工藝檢驗。
5、鋼筋套筒灌漿前,應在現場模擬構件連接接頭的灌漿方式,每種規格鋼筋應制作不少于3個套筒灌漿連接接頭,進行灌注質量以及接頭抗拉強度的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灌漿作業。
6、現場使用的產品應與鋼筋灌漿套筒連接型式檢驗報告中的接頭類型,灌漿套筒規格、級別、尺寸,灌漿料型號一致。
7、預制構件鋼筋連接用灌漿料,其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標準和設計要求,灌漿料應按規定進行備案,現場見證取樣,送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8、灌漿施工時,環境溫度應符合灌漿料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環境溫度低于5℃時不宜施工,低于0℃時不得施工;當環境溫度高于30℃時,應采取降低灌漿料拌合物溫度的措施。
9、灌漿操作全過程應有專職檢驗人員負貴旁站監督并及時形成施工質量檢查記錄;實際灌入量應當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并做好施工記錄,灌漿施工過程應按照規定留存影像資料。
10、工程實體的鋼筋灌漿套筒連接質量檢測,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等有關規定。
(六)應加強預制外墻板拼縫處、預制外墻板與現澆墻體相交處等細部防水和保溫的施工質量控制。
外墻板接縫防水施工應按設計要求填塞背襯材料,密封材料嵌填應飽滿、密實、均勻、順直、表面平滑,其厚度符合設計要求。按照規定,在拼縫處進行現場淋水試驗,試驗方法參照現行《建筑幕墻》(GB/ T21086)附錄 D實施。對有滲漏部位,應及時修復,不得留有滲漏質量缺陷。
(七)未經設計允許,嚴禁擅自對頇制構件進行切割、開洞。預制構件安裝過程的臨時支撐和拉結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和剛度。構件連接部位后澆混凝土及灌漿料的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措施。
六、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一)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二)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編制監理規劃,明確裝配式建筑施工中采用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理的具體范圍和事項,并根據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體系、構件類型、施工工藝等特點編制構件施工監理實施細則。
(三)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意見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后,報建設單位。
(四)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預制構(配)件等進行核驗,并提出審核意見。未經審核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
(五)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檢驗批、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驗收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驗收意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工序施工。應加強旁站及巡視等工作,加強預制構件吊裝、灌漿套筒連接等工序的監理。
(六)監理平行檢驗中的檢測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實施。檢測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七、解釋部門
本規定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八、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附件:預制構件及灌漿料質量證明文件
一、預制構件
(一)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備案證;
(二)預制構件質量保證書(出廠合格證),外省市預制構件,還需提供混凝土預制構件質量監督報告);
(三)灌漿套筒進廠(場)外觀質量、標識、尺寸偏差檢驗報告;
(四)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接頭試件工藝檢驗報告;
(五)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接頭試件型式檢驗報告;
(六)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接頭抗拉強度檢驗報告。
二、灌漿料
(一)備案證;
(二)質量保證書(出廠合格證);
(三)灌漿料試塊抗壓強度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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