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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結構設計易違反的強制性條文
作為建筑師一定要對規范有所了解,下面整理了一些建筑結構設計易違反的強制性條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荷載及地震作用
1. 樓面均布活荷載取值有誤。
取值有誤的樓面活荷載主要有陽臺、走道、門廳、樓梯、電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樓梯的活荷載。
可能出現人流密集的建筑主要是指學校、公共建筑和高層建筑。 民用建筑未明確的常用樓面活荷載標準值如下:設浴缸、坐廁的衛生間4KN/㎡;有分隔蹲廁的公共衛生間8KN/㎡(包括填料、隔墻)或按實際考慮;階梯教室、微機房3KN/㎡;銀行金庫、配電室、水泵房10KN/㎡;地下一層頂板施工活荷載5 KN/㎡;樓板下掛管道及設備荷載按實際情況考慮且不小于0.5 KN/㎡;賓館、飯店的大型廚房不小于8 KN/㎡或有較重爐灶、設備及儲料時應按實際取用。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5.1.1條。
2. 基本風壓、基本雪壓取值不對。
對風荷載比較敏感的高層建筑(一般可認為是高度超過60m的高層建筑),承載力設計應按基本風壓的1.1倍采用。計算位移按50年一遇基本風壓,計算結構風振舒適度按10年一遇風荷載標準值。
對雪荷載敏感的結構主要是大跨、輕質屋蓋結構,此類結構的雪荷載經常是控制荷載,應采用100年重現期雪壓。
確定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的基本風壓Wo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值乘以1.05采用。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7.1.1條,第7.1.2條,第8.1.1條,第8.1.2;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4.2.2。
3、設計樓面梁、墻、柱及基礎時,未按規范進行荷載折減。
這是考慮樓面上的活載不能同時布滿所有的樓面。如果不折減會造成基礎設計過于保守,柱子內力及配筋計算有誤。新荷規修訂,設計樓面梁、墻、柱及基礎時對消防車的活荷載的折減不在包含在強制性條文中。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5.1.2條。
4、大、中、小學校的各類建筑,考慮到人流密集,對陽臺、樓梯、看臺、外廊及屋面欄板或欄桿的頂部未進行水平承載力驗算。 應按規范在欄桿頂部施加規定的水平荷載,并對構件進行強度驗算。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5.5.2條。
5、地下室擋土墻是一種以承受水平土壓力為主的受力構件,基本組合未考慮永久荷載控制的基本組合,永久荷載的分項系數應取1.35。地下室底板抗水計算時,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載分項系數誤取1.2,應取為1.0。
當永久荷載標準值與可變荷載標準值比值較大時,在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基本組合效應組合設計值時,應考慮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最不利組合。地下室地板抗水計算時,板、覆土的自重對結構有利,自重的荷載分項系數應取1.0。
地下室擋土墻的土壓力宜取靜止土壓力。
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外墻的永久荷載分項系數對結構不利時取1.2,有利時取1.0;抗爆等效荷載分項系數取1.0。
計算地下室外墻時,室外地面活荷載一般取不小于5 KN/㎡。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3.2.4條。
6、對于隔墻布置和裝修做法較為靈活的公共建筑,未考慮隔墻荷載,或未注明隔墻材料和裝修荷載的限值。
對非固定隔墻荷載應取每延米墻重1/3作為樓面活荷載且附加值不應小于1KN/㎡。
固定隔墻的線荷載應折算成等效均布永久荷載。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5.1.1條注6。
7、當采用壓型鋼板輕型屋面時屋面活荷載計算檁條時應取0.5 kN/㎡。
對受荷水平投影面積大于60m2剛架構件,屋面堅向均布活荷載的標準值可取下小于0.3KN/㎡。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程》CECS 102:2002第3.2.2條。
8、門式剛架廠房計算風荷載時漏掉女兒墻風荷載。
對于門式剛架房屋,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風荷載應按《門式剛架規程》附錄A計算。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程》CECS102:2002第3.2.3條。
9、屋面活荷載標準值取值有誤。
如:上人屋面活荷載標準值按不上人情況取值;兼做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應用途的樓面荷載取值;設有屋頂花園的屋面活荷載標準值未考慮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屋頂有上反梁時,對有可能形成的積水荷載在設計中未考慮,屋面積水荷載可按2 KN/㎡,不與活荷載組合。
高、低屋面處在低屋面應考慮施工堆料荷載不小于4KN/㎡的臨時荷載,并在施工圖中注明。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第5.3.1條。
10、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選錯。
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頒發的文件確定。在一般情況下,設計時取抗震規范附錄A提供的我國主要城鎮中心區域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
對已編制抗震設防區劃的城市,可按批準的的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但隨著城鎮的日益擴大,建設工程日益遠離城鎮中心,哪些遠離城鎮中心的建筑工程,特別是往設防烈度大的方向的建筑工程,可能需按較高的標準進行抗震設防。
如:北京的密云、懷柔、昌平、門頭溝,《抗震規范》附錄A給出的是7度(0.15g),但該四個城鎮中心往北京市中心方向可能就需按8度(0.2g)進行設防。一般這些按較高標準抗震設防的村鎮位于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界線兩側4km區域內。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第1.0.4條。
11、存在角度大于150的斜交抗側力構件,未進行斜交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計算。
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考慮到地震可能來自任意方向,為此要求計算相交角度大于150的抗側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電算結果一般會輸出最大地震作用方向的角度,其值較大時,未進行該地震作用方向的地震作用計算。地震作用是多方向性的,總有一個方向的地震作用效應最大。當大于150時,應將該方向做一次最大地震效應計算,并以此較大的計算結果設計、繪制施工圖。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5.1.1條。
12、抗震設防烈度8、9度的大跨度和長懸臂結構未進行豎向地震作用計算。7度(0.15g)高層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長懸臂結構也應進行豎向地震作用計算。
需計算豎向地震作用的還有轉換結構的轉換構件、7度(0.15g)和8度抗震設計時連體結構的連接體及9度時的高層建筑。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5.1.1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4.3.2條、第10.5.2。
13、結構計算地震影響系數所采用的結構自振周期未考慮非承重墻的剛度影響進行折減。
考慮砌體填充墻對結構側向剛度的貢獻,必須按《高規》第4.3.17條對計算的自振周期予以折減。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4.3.16。
14、抗震驗算時,任一樓層的剪力系數應符合《抗震規范》第5.2.5條要求,對出現多個樓層不滿足時,僅靠調整樓層最小地震剪力系數是不妥的。
若多個樓層剪力系數不滿足,說明結構的抗側剛度不足,應增加結構體系的抗側力剛度。
還應注意:當底部剪力相差不多時,可按規范采用乘以增大系數處理;當底部剪力相差較多時,結構的選型和總體布置需重新調整,不能用乘以增大系數處理。
對于豎向不規則的結構,突變部位的薄弱層,還應按抗震規范3.4.4條規定再乘以不小于1.15的系數。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5.2.5條。
15、建筑場地類別錯誤,計算書及圖紙均為ⅱ類土,地質勘察報告為ⅲ類,結構計算應重新計算。
場地類別與計算地震作用的地震影響系數有關,場地類別錯誤會導致地震作用計算錯誤。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5.1.4條。
16、單層廠房只考慮橫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對廠房縱向進行水平地震作用計算。
一般情況下,應至少在建筑結構的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計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應由該方向抗側力構件承擔。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5.1.1條。
17、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不均勻的建筑結構,抗震計算時未計算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
“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不均勻的結構”,一般指在剛性樓板假定下,在考慮偶然偏心單向水平地震地震作用下,樓層最大位移與平均位移之比超過位移比下限1.2較多。
計算雙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慮扭轉影響與計算單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慮偶然偏心影響應取最不利考慮。對多層建筑,凡屬抗震規范第3.4.2條所指的平面不規則多層建筑,亦應考慮偶然偏心的影響。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5.1.1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4.3.1條。
二、地基基礎
1、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筑物或設計等級為甲級的非嵌巖樁和非深厚堅硬持力層的建筑樁基,根據試樁檢測結果和設計經驗認為沒有必要進行變形驗算,也就不提供沉降計算結果。
《地基規范》第3.0.2條第2、3款對建筑物地基變形驗算范圍有明確規定,設計應嚴格遵守。經驗不能代替法規,應按規定進行沉降計算。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3.0.2條。
2、對基坑開挖未提出安全要求。
應按9.1.9條規定在結構總說明或基坑開挖圖中寫出具體要求。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9.1.9。
3、不驗算樁身砼強度是否滿足試樁要求。 樁身混凝土強度應滿足樁的承載力設計要求。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8.5.10。
4、復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未設置沉降觀測點,未提出變形觀測要求(8、9層建筑物此類問題較多)。
復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必須按要求對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和使用期間進行變形觀測。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10.3.8。
5、未說明基坑開挖至設計標高以后應進行基槽(坑)檢驗。
基槽(坑)開挖后,應進行基槽檢驗。基槽檢驗可用觸探或其他方法,當發現與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不一致、或遇到異常情況時,應結合地質條件提出處理意見。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10.2.1。
6、對地質條件的考慮“重單體,輕環境”,對于山區建、構筑物可能遭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強降雨等不利影響考慮不足。
選址定位合理避讓,地基基礎及上部結構適當加強。在受山洪影響的地段,應采取相應的排洪措施。對具有發展趨勢并威脅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應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繼續發展。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6.1.1條,6.1.4條。
7、忽略梁板式筏基底板受沖切承載力、受剪切承載力的驗算。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8.4.11條。
8、變形縫處混凝土結構的厚度不應小于300mm。
因變形縫處是防水的薄弱環節,特別是采用中埋式止水帶時,止水帶將此處的混凝土分為兩部分,會對變形縫處的混凝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變形縫處混凝土局部加厚的規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GB 50108-2008第5.1.3條。
9、地基處理后忽略必要的變形驗算;或以地質勘察報告中的沉降估算代替地基變形驗算。
對處理后的地基進行變形驗算的范圍同《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第3.0.2強條要求。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第3.0.5條。
10、換填墊層施工質量檢驗要求不詳。
應在圖中注明墊層的施工質量檢驗必須分層進行,應在每層的壓實系數符合設計要求后鋪填上層土。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第4.4.2條。
11、CFG樁復合地基施工質量檢驗要求不準,復合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檢測要求按修正后的承載力特征值fa 提出。
應按深度、寬度修正前的復合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spk提出檢驗要求。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第9.4.2條。
12、濕陷性黃土場地上的建筑物,結構總說明中未提出使用、維護和檢修要求。
應在設計中注明:在使用期間,對建筑物和管道應經常進行維護和檢修,并應確保所有防水措施發揮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侵水失陷。
《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第9.1.1條。
13、樁基計算書不全面。如樁基水平承載力計算;錨樁的抗拔承載力計算;樁身和承臺結構承載力計算等。
應按《樁基規范》第3.1.3條要求的計算項目提供計算書,以便審查樁基設計是否安全、合理。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2008第3.1.3條。
14、當基礎(含承臺)混凝土強度等級小于柱或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時,未驗算基礎局部受壓承載力。
局部受壓承載力驗算一般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附錄D.5素混凝土局部受壓計算。當不滿足要求時,可以提高混凝土強度等級或采用設間接鋼筋(鋼筋網片或螺旋式配筋)按《混凝土規范》6.6節計算。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8.2.7條、第8.4.18條、第8.5.22條。
15、在進行地基承載力計算時,未采用荷載效應標準組合;在進行基礎承載力設計時沒有采用荷載效應基本組合。
驗算地基承載力和基礎承載力時,應分別采用不同的荷載效應組合。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3.0.5條。
16、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未驗算其穩定性。
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僅驗算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而忽視了地基和土坡穩定的驗算,且應按《地基規范》5.4規定進行穩定性計算。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3.0.2條。
17、當同一結構單元處荷載差異很大或置于不均勻土層上、在基礎上及附近有地面堆載,地基基礎設計僅滿足承載力要求,未進行地基變形計算。
應按《地基規范》第5.3節規定分別進行地基沉降量、沉降差、傾斜和局部傾斜的驗算滿足規范地基變形計算規定和要求,且基礎和上部結構上應考慮沉降差的影響。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3.0.2條、第5.3.4條。
18、設計多塔樓和裙房下大底盤整體基礎,僅單獨計算塔樓下的地基沉降。
在同一整體大面積基礎上建有多棟高層和低層建筑,應按照上部結構、地基與基礎共同作用進行地基變形計算,符合《地基規范》第5.3.10條規定并滿足《地基規范》第5.3.4條要求。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5.3.4條。
19、基礎持力層設在未經處理的液化土層上;
建造在液化土層上的建筑物,地震時發生地基失穩,建筑物倒塌或破壞的例子不少。液化的等級不同,震害的程度也不同。抗液化措施見《抗震規范》第4.3.6~4.3.9條。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第4.3.2條。
20、樁箍筋加密范圍不符合規范要求。
樁箍筋的設置應符合《抗震規范》第4.4.5條及《樁基規范》第四章有關條款要求。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第4.4.5條。
21、當地下水位較高(地下水埋藏較淺)時,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存在上浮問題,未進行抗浮驗算。
抗浮穩定性驗算按《地基基礎規范》第5.4.3條采用阿基米德原理計算。整體滿足抗浮穩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滿足時也可采用增加結構剛度的措施。
圖紙文件還應注明施工期間的停止降水時間。 還應注意:抗浮設計水位與抗水設計水位不同。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第3.0.2條。
三、砌體結構
1、砌體結構的層數或高度超過規范限制。
震害調查表明:砌體房屋層數越多及高度越高,震害越嚴重。 新抗震規范增加了7度(0.15g)和8度(0.3g)的層數和高度限制。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不允許用于乙類建筑和8度(0.3g)的丙類建筑。
6、7度時,橫墻較少的丙類多層砌體房屋按抗震規范第7.3.14條采取加強措施后,層數和高度仍按抗震規范表7.1.2規定采用。
橫墻較少的砌體房屋總高度按規范表7.1.2規定降低3m,層數減少一層;橫墻很少還應在減少一層。新抗規規定了“橫墻較少”和“橫墻很少”的含義。
對帶閣樓的坡屋面應算到山尖墻的1/2高度處。(a)圖中閣樓不作為一層,高度計入坡屋面高度1/2;(b)圖中閣樓作為一層,高度計入坡屋面高度1/2;(c)圖中斜屋面下出屋面“小建筑”(實際有效使用面積或重力荷載代表值小于頂層30%)可不計入層數和高度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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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總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從地下室室內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條件好的半地下室應允許從室外地面算起。無論是全地下室還是半地下室,抗震強度驗算均應作為一層并滿足墻體承載力要求。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7.1.2條;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11中10.1.2條。
2、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中,底部抗震墻布置和數量不滿足規范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是一種不利的建筑結構體系,上下層由不同材料組成,上下層剛度差異較大。從經濟上考慮采用此結構,但必須采取措施以保證抗震安全。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下部的抗震墻的最大間距超過規范要求。
底部抗震墻應沿縱橫兩方向設置一定數量并均勻對稱布置。第二層與底層側向剛度的比值6、7度時不應大于2.5,8度時不應大于2.0,且均不應小于1.0。底層框架--抗震墻磚砌體房屋的層側向剛度比值不滿足規范要求;宜調整抗震墻的長度或在抗震墻上開洞調整墻體的側向剛度使其滿足要求。
規范規定底部抗震墻承擔全部的地震力,同時作為安全儲備還要求框架也應按承擔20%的地震力設計。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1.5條、7.1.8條、第7.2.4條。
3、底框抗震墻砌體房屋托墻梁抗震構造不滿足要求。
底框抗震墻砌體房屋托墻梁是該結構中極其重要的構件,必須保證托墻梁的強度和剛度,規范規定梁的截面寬度不應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應小于跨度的1/10,這是為了保證托墻梁的整體剛度的需要。
此外,考慮到地震作用的反復性,還要求受力筋及腰筋應按受拉鋼筋的要求錨固在柱內,且上部縱筋在柱內的錨固長度應符合鋼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關要求;沿梁高應設腰筋,數量不應少于2Ф14,間距不應大于200mm;加密區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直徑不小于8mm,箍筋除在梁端1.5梁高且不小于1/5梁靜跨范圍加密外,還應在上部墻體的洞口處和洞口兩側各500mm切不小于梁高的范圍內加密。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7.5.8。
4、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框架結構上部砌體抗震墻與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墻對齊或基本對齊難以滿足規范要求。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7.1.8條。
5、忽略了砌體強度設計值的調整系數γa。
砌體強度設計值的調整系數關系到結構的安全。砌體強度設計值的調整系數主要涉及面積調整系數和水泥砂漿調整系數。試驗表明:中、高強度水泥砂漿對砌體抗壓強度和砌體抗剪強度無不利影響,當采用大于M5的水泥砂漿時,砌體強度可不調整。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11第3.2.3條。
6、在多層砌體房屋設計中,忽視了構造柱作為主要抗震構造措施的作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構造柱。
《抗震規范》對樓梯間抗震構造措施予以加強,樓梯段上下端對應墻體處增加的構造柱與樓梯間四角設置的構造柱合計有八根構造柱,再與樓層半高處設置的混凝土配筋帶構成應急疏散安全島。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3.1條、第7.4.1條。
7、鋼筋混凝土樓板是裝配整體式樓板,圈梁也錯誤地做預制裝配式樓板;現澆樓板可不單獨設置圈梁,但樓板未沿墻周邊加強鋼筋;裝配式樓板只在外墻設置周邊圈梁,在內墻未設圈梁。
圈梁能增強房屋整體性,提高房屋抗震性能,是抗震有效措施?拐鹑α罕仨毷乾F澆的。地震區曾發現裝配式圈梁破壞的例子,地震時圈梁與樓板無可靠粘結,圈梁脫離樓板摔下。
現澆樓板整體性好,水平剛度大,因此,不必再另設圈梁,但僅靠樓板內的一般鋼筋包括分布鋼筋,還不足以形成樓板的邊框作用,需另設加強鋼筋并與構造柱鋼筋可靠連接。
裝配式樓板僅在外墻設置圈梁過于薄弱,較長的外墻圈梁還需在中段設置拉結,應按規范要求在外墻、內縱墻、內橫墻上設置抗震封閉圈梁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3.3條。
8、樓梯間作為抗震安全島,未采取抗震加強措施。
還表明:樓梯間由于比較空曠常常破壞嚴重,必須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8、9度時不應采用裝配式樓梯梯段。突出屋面的樓、電梯間,地震中受到較大的地震作用,在構造措施上也許特別加強。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3.8條。
9、裝配式樓蓋中,當有現澆圈梁時,預制板伸入墻上的長度不滿足要求;房屋端部大開間房屋(開間大于4.2m),缺少樓、屋蓋與墻或梁的拉結。
樓板的擱置長度,樓板與圈梁、墻體的拉結,屋架(梁)與柱的錨固、拉結等等,是保證樓、屋蓋與墻體整體性的重要措施。當圈梁設在板底時,鋼筋混凝土預制板應相互拉結,并應與梁、墻或圈梁拉結。詳圖見陜09G0901-1。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3.5條。
10、地震區樓屋蓋大梁、屋架沒有對其采取加強抵抗水平力的措施。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3.6條。
11、多層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房屋中,可以采用構造柱體系,也可以采用芯柱體系,選用上應區別對待。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4.1條。
12、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樓蓋抗震構造措施不滿足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部與上部各層抗側力結構體系不同,為使樓蓋具有傳遞水平地震力的剛度,要求過渡層的底板為現澆樓板,板厚不小于120mm,并應少開洞或小洞,當樓板開洞尺寸大于800mm時,應在洞口周邊設置邊梁。上部各層對樓蓋的要求同多層磚房。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7.5.7條。
13、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層設置砌體抗震墻,未按要求先砌墻后澆梁柱。
多層砌體房屋在施工時也應先砌墻后澆構造柱。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層設置約束普通磚砌體或小砌塊砌體抗震墻在6度且房屋層數不超過4層允許使用。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3.9.6條,第7.1.8條。
四、混凝土結構
1、梁、柱、板、剪力墻受力鋼筋及箍筋的最小配筋率不滿足規范的要求;轉換梁縱筋配筋率錯按一般框架梁要求設計;建造在ⅳ類場地的且房屋高度在60m以上的高層建筑的框架柱最小總配筋率未增加0.1%。
最小配筋率不滿足規范的要求尤以肥梁、胖柱、厚墻、厚板出現的概率較大。
轉換梁不同于一般框架梁:轉換梁一般是偏心受拉構件,并承受較大剪力,而一般框架梁是彎剪構件;轉換梁內力大,而一般框架梁內力相對較小;抗震設計時轉換梁延性要求較高。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第8.5.1條、第11.3.6條、第11.4.12條、第11.7.14條。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第6.3.7條、第6.4.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3.2條、第6.4.3條、第7.2.17條、第8.2.1條、第10.2.7條、第10.2.10條、第10.2.19條。
2、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選擇錯誤。
抗震等級的應根據抗震設防分類、烈度、結構類型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
框支剪力墻結構,剪力墻抗震等級應區分底部加強區(關鍵是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與非加強區的抗震等級。 當框架-剪力墻在規定水平力作用下,底層(計算嵌固端所在層)框架所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的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框架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墻的抗震等級可與框架抗震等級相同。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3.9.3條。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第11.1.3條。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第6.1.2條、第6.1.3。
3、框架梁、轉換梁均未設箍筋加密區;轉換梁上部墻體開有門洞形成小墻肢或梁上托柱時,該部位轉換梁的箍筋未加密。
多層框架結構在室外地面以下靠近地面處設置拉梁層時,拉梁的抗震構造措施也應符合框架梁的要求,設箍筋加密區。
洞邊部位及托柱部位轉換梁彎矩和剪力都急劇加大;抗震設計時,沿連梁全長箍筋的構造應按框架梁加密區要求采用,連梁不應按一般框架梁僅在梁端一定范圍箍筋加密。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6.3.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3.2條、第10.2.7條。
4、電算計算簡圖與實際施工圖不符,如剪力墻的布置與數量、混凝土強度等級、梁截面尺寸等。
計算簡圖與實際施工圖不符會給結構安全帶來隱患,結構專業要與各專業密切配合,及時修改主體計算,做到計算簡圖與實際施工圖相一致。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3.5.2條、第3.6.6條。
5、未注明鋼筋強度標準值的保證率;未注明抗震結構對材料和施工質量的的特別要求。
在混凝土結構設計說明中應提出當抗震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框架和斜撐構件(含樓梯),其縱筋采用普通鋼筋時,鋼筋的抗拉強度
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不應小于1.25;鋼筋的屈服強度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標準值之比不應大于1.3,且鋼筋在最大拉力下總伸長率不應小于9%。
鋼筋強度標準值應具有不小于95%的保證率。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3.9.1條、第3.9.2條。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第4.2.2條。
6、未正確確定建筑抗震設防分類。
如:帶大底盤的高層建筑,當底部幾層為大型超市,且符合大型商場的標準,抗震設防類別未定為重點設防類(乙類);或將整幢建筑都定為乙類;或雖下部幾層為商業建筑但達不到大型商場標準的卻定為重點設防類。
《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第3.0.1條。
《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第3.0.2條。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3.1.1條。
7、人防地下室外墻水平分布筋不滿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有防護要求的構件的配筋率與一般構件的配筋率不同,設計時應區別對待。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2005第4.11.7條。
8、抗震設計時,一級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配筋與頂面配筋的比值小于0.5,二,三級小于0.3。
一級應大于0.5;二、三級應大于0.3。梁端底面和頂面縱向鋼筋的比值,對梁的變形能力有較大的影響,能防止在地震中梁底出現正彎矩時過早屈服或嚴重破壞,從而影響承載力和變形能力的正常發揮。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6.3.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3.2條。
9、抗震設計時,框架梁端縱向鋼筋配筋率大于2%,但梁端加密區箍筋最小直徑未增加2mm。
試驗與震害表明,梁端的破壞主要集中在1.5~2倍的梁高范圍內,限制梁端箍筋加密區長度、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可以獲得較好的延性。當框架梁端縱向鋼筋的配筋率大于2%時,箍筋的要求也相應提高。
對懸臂梁和框架梁的懸臂段,因不存在抗震延性問題,箍筋可不按此執行。對與梁懸臂段相鄰的內跨,建議還是按懸臂支座的面筋是否超過2%來確定箍筋的直徑。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6.3.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3.2條。
10、一級抗震等級時,框架梁、柱縱筋采用直徑16或14的鋼筋時,箍筋間距若配成@100不滿足6d要求;當框架梁高300,箍筋間距取100大于梁高的1/4,應取75。
試驗與震害表明,當箍筋間距小于6d~8d時,混凝土壓潰前受壓鋼筋一般不致壓屈,延性較好。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6.3.7條;6.3.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4.3條,6.3.2條。
11、三、四級框架柱的柱根處, 加密區箍筋間距取150小于100和8d(d為縱向受力鋼筋直徑)的較小值。
三、四級框架柱柱根(底層柱下端)處箍筋加密區間距應取100和d(d為縱向受力鋼筋直徑)的較小值。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中第6.3.7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4.3條。
12、抗震設計時,未對主體結構中縱向受力鋼筋的替代原則作出規定。
如果不規定主體結構縱向受力鋼筋的替代原則,常會使替代后的縱向受力鋼筋總承載力大于原設計的縱向受力鋼筋的總承載力設計值,從而造成抗震薄弱部位的轉移,也可能造成構件在受其影響的部位發生混凝土脆性破壞(混凝土壓碎、構件剪切破壞)?v向受力鋼筋替代時,應按照鋼筋受拉承載力相等的原則換算,并滿足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裂縫、撓度)和抗震構造措施(最大及最小配筋率、保護層厚、鋼筋間距等)要求,特別是以等級較高的鋼筋替代原設計縱向受力鋼筋時,還應注意上述替代引起的鋼筋延性(強曲比、塑性設計條件等)變化的影響。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第3.9.4條。
13、框架結構設計時,不應采用框架和部分砌體墻混合承重的形式。
不僅框架結構房屋不得采用部分砌體承重,框架結構中樓電梯間、局部突出屋頂的電梯機房、樓梯間、水箱間等,也不得采用砌體墻承重,而應采用框架承重,而設非承重填充墻?蚣芙Y構和砌體結構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構體系,震害表明:如果在同一建筑中混合使用,地震時抗側剛度遠大于框架的砌體墻會首先破壞,導致框架內力急劇增加,然后導致框架破壞甚至倒塌。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6.1.6條。
14、轉換梁腰筋不足2Ф16@200;轉換梁支座負筋按一般框架梁配置,梁面拉通筋不足面筋總面積的50%。
轉換梁是偏心受拉構件,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設計。當配筋計算是由跨中正彎矩和拉力組合控制時,支座上部縱向受力鋼筋至少50%沿梁全長貫通;當配筋計算由支座負彎矩和拉力綜合控制時,支座上部縱筋應全部(100%)沿全長貫通;下部縱筋應全部直通柱內。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10.2.7條。
15、在高層建筑中有錯層結構時,錯層處框架柱截面高度不應小于60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小于C30,抗震等級應提高一級,箍筋在全柱段加密配置。
錯層結構屬豎向不規則結構,錯層附近的豎向抗側力構件受力復雜,框架結構錯層往往形成許多短柱與長柱混合的不規則結構。因此錯層結構在錯層處的構件要采取加強措施。如果錯層處混凝土構件不能滿足設計要求,則需采取有效措施,如框架柱采用型鋼混凝土柱或鋼管混凝土柱;剪力墻內設型鋼,可改善構件的抗震性能措施。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10.4.4條。
16、設計文件未注明結構的用途。
改變結構用途和使用環境(如超載使用、結構開洞、改變使用功能、使用環境惡化)的情況均會影響結構的安全及使用年限。任何對結構的改變(無論是在建或既有結構)均須經設計許可或技術鑒定,以保證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既有建筑結構抗震加固前應進行抗震鑒定。
當既有建筑直接增層時,應先對既有建筑結構進行鑒定。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第3.1.7。
《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2009第3.0.1條。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JGJ123-2000第8.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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