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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0-08-19 20:42:52 建筑工程類 我要投稿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全文)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管理辦法全文: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問題及時受理和妥善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信訪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或保修期內發(fā)生的工程質量投訴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簡稱投訴人)通過來訪、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投訴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依法由有關單位處理的活動。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

          第四條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

          各市(州)及縣(市、區(qū)、行委)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及時、公正處理與疏導協(xié)調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投訴人應當向質量投訴受理部門提供下列情況:

          (一)投訴人的姓名、地址、聯(lián)系電話;

          (二)工程名稱、地址;

          (三)涉及質量缺陷的相關材料;

          (四)請求處理的具體訴求。

          第七條下列情況不屬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受理范圍:

          (一)超過保修期限的;

          (二)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或者已經通過質量鑒定、仲裁等方式解決工程質量缺陷的;

          (三)房地產民事糾紛、鄰里居住糾紛等與工程質量無關的;

          (四)質量缺陷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五)不具實名或匿名投訴的。

          第八條投訴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投訴人在處理期限內向受理、辦理部門的上級部門就同一事項再提出投訴的,該上級部門不予受理。

          第九條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部門對質量投訴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填寫《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登記表》;

          (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向投訴人說明理由。有其它投訴渠道的,應當告知;

          (三)不屬于本級負責處理的投訴事項,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投訴人;

          (四)屬于本級負責處理的投訴事項,應當組織2人以上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實地調查核實投訴內容;

          (五)質量缺陷處理完成并經驗收后,將投訴處理結果和投訴人意見記入《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登記表》歸檔。

          第十條 被投訴房屋建筑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設單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采取避險措施。

          第十一條 被投訴房屋建筑工程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應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檢測、設計單位出具檢測、鑒定報告、處理方案;需要加固的,責成相關單位限期處理,并由原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涉及的費用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最終由質量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投訴人單方要求對被投訴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檢測、鑒定的,應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檢測、設計單位出具檢測、鑒定報告,相關費用由投訴人支付,檢測、鑒定結果質量缺陷屬實的,費用最終由質量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 投訴人要求施工質量事故或缺陷責任方進行賠償的,投訴人和責任方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投訴人和責任方同意由投訴管理部門調解的,投訴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或者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條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終止處理:

          (一)工程質量投訴問題已得到解決的;

          (二)投訴處理過程中進入司法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的;

          (三)經核查所投訴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不實的。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參建各方應認真履行工程質量投訴中涉及的質量責任,對不履行或履行責任不到位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在有關媒體曝光、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七條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中,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十八條 投訴處理部門在處理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建設工程參建方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應向相關部門報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予以查處。發(fā)現(xiàn)捏造歪曲事實或惡意投訴的,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有關規(guī)定,移交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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