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青海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暫行)》已經2014年7月4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7月7日
青海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技興安”、“人才強安”戰略,加強安全生產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技術支撐作用,保證專家高效有序地開展工作,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安全生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在相關行業領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專家按照行業和專業領域,分為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職業衛生、有色冶金和機械制造、交通運輸、水利電力、建筑建材、消防、特種設備和防雷電等9類專業組,各專業組設組長、副組長各1名,專業組組長負責制訂本組工作計劃,組織技術研討和調研等工作,并適時提出工作建議。根據實際需要,專業組可適時補充調整。
第二章 專家資格管理
第四條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和青海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青海煤監局”)是專家工作的管理部門,下設專家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監管局政策法規與科技規劃處。
第五條 省安全監管局專家管理辦公室負責專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推薦專家的條件審核、頒發證書工作,建立和更新專家信息庫;
(二)負責專家業績管理,記錄專家的主要活動情況,組織召開專家(或專業組組長)全體會議,總結專家工作;
(三)負責專家經費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工作優秀或具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提出給予表彰獎勵建議;
(五)承辦其他相關事宜。
第六條 專家的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安全生產事業,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三)具備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中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者具有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事故處置能力,相關專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含65周歲),身體健康,能參與安全生產現場檢查、事故調查、應急救援等工作;
(五)對達不到第三款、第四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有突出專業特長,在相關領域具有較深的專業造詣和一定的權威性的人員。
第七條 專家產生程序
(一)政府有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業單位等推薦或本人自薦;
(二)填報《青海省安全生產專家推薦表》(附件1),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省安全監管局和青海煤監局相關業務處室按專家組別和第六條有關規定,分別對推薦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省安全監管局專家管理辦公室對各業務處室審查情況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提交局務會議審議,經局務會議研究,批準聘任為專家的,公布名單,頒發《青海省安全生產專家證書》。
第八條 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條件和程序,可及時調整和補充。
第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聘任,并書面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
(一)所在單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工作能力、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勝任專家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參加正常專家活動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因擅自以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五)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在執行相關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作出顯失公正或虛假的意見結論的。
被終止聘任的專家,吊銷其證書。
第三章 專家主要任務和工作守則
第十條 專家的主要任務
(一)參與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科技項目等的研究、起草和論證工作;
(二)參與相關專業領域重大問題專題調研,提出改善和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措施;
(三)參加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專項督查、隱患排查、執法檢查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等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治驗收、重大危險源和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現狀的安全評估、安全檢測、應急預案制定提供技術支持;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輔助應急救援指揮決策,提出應急處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議,并提供技術支持;
(五)參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編寫安全生產宣傳資料,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
(六)完成省安全監管局和青海煤監局臨時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專家守則
(一)遵守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科學態度,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完成任務,應對提出的觀點、論證、評審、咨詢意見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受安全監管部門指派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指派函或專家證。任務完成后,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三)自覺遵守回避制度,對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技術服務活動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四)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被調查單位和服務對象的商業及技術秘密。
(五)結合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撰寫安全生產方面的調研報告或論文;
第十二條 各專業組應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工作總結、年度工作調研報告和次年工作計劃等書面材料并電子版報省安全監管局專家管理辦公室。
第四章 專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專家使用程序
(一)專家使用實行計劃審核制度;
(二)每次使用專家,由有關處室填寫《安全生產專家工作(活動)計劃表》(附件2,以下簡稱《計劃表》),提出所需專家人數、專業、主要工作內容、對象、地點和時限(附活動通知或主管局領導的任務批示),提前3個工作日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公室審核,但事故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下可事后補辦手續;
(三)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公室負責核定《計劃表》內容,根據工作需要與相關處室共同擬定具體專家,所用專家正常情況下應在“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信息系統平臺”(以下簡稱“專家管理系統”)上隨機抽選,稀缺專業等特殊情況下,可從省外或國家專家庫中聘請;
(四)各相關處室和單位,每年底對所聘請的專家使用情況向專家管理辦公室進行反饋,以便對專家使用情況進行總結。
第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企業及專家所在單位應為專家提供必要條件,積極支持其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專家庫信息公布在省安全監管局政府網站和“專家管理系統”上,供市(州)、區(縣)安全監管局、生產經營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等共享使用。
第五章 專家待遇及費用
第十六條 對工作優秀的專家,給予適當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專家工作期間產生的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計發。費用開支范圍包括住宿費、交通費、勞務費。其中住宿費和交通費按照《青海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
位工作人員省內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勞務費實行定額包干(具體標準詳見附件3);
第十八條 專家執行工作任務期間工傷的治療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專家費用支出實行總額控制,專家使用單位應嚴格遵守計劃審核制度,控制專家人數和天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下級單位或被檢查單位轉嫁專家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監管局和青海煤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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