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知識
國際貿易規則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避免糾紛與誤解的國際相關法律和國際慣例,保證銀行之間處理業務的一致性,以及獲得對貿易相關的共同理解而制定的一些規則。那么,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帶來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對外貿易額
對外貿易額,又稱對外貿易值,是用貨幣表示的反映一國一定時期內對外貿易規模的指標 ,由一國一定 時期內的出口額加進口額構成。目前,有的國家用本國貨幣表示,有的用外國貨幣表示。在計算時,出口額一般以FOB價格計算,進口額一般以CIF價格計算。
一國在一定時期內商品出口額與進口額相比而形成的差額,稱為對外貿易差額。當出口額超過進口額時,為貿易順差,也稱為貿易出超;當進口額超過出口額時,為貿易逆差,也稱為貿易入超;當出口額等于進口額時,叫做貿易平衡。
二、國際貿易額
國際貿易額,又稱國際貿易值,是用貨幣表示的反映一定時期內世界貿易規模的指標,是一定時期內世界各國(地區)出口貿易額的總和。
統計國際貿易額,必須把世界各國(地區)的出口額折算成同一貨幣后相加。同時要特別注意不能簡單地把世界各國(地區)的對外貿易額相加,而只能是把世界各國(地區)的出口額相加。因為,一個國家的出口就是另外一個國家的進口,所以,如果把世界各國(地區)的進出口額相加,就會造成重復計算。又因為,大多數國家(地區)統計出口額以FOB價格計算 ,統計進口額以CIF價格計算,CIF價格比FOB價格多了運費和保險費,所以,以世界各國(地區)的出口額相加,能更確切地反映國際貿易的實際規模。
三、貿易量
用貨幣表示貿易的規模雖然方便,但由于商品價格經常變動,所以它不能準確地反映貿易實際規模的發展和變化。若用數量表示,就可以避免這個缺點,由此產生了貿易量的概念。
貿易量原意是指用數量、重量、長度、面積、容積等計量單位表示的反映一定時期內貿易規模的指標。就一種商品來說,用計量單位表示是十分容易的。但是,由于參加貿易的商品種類繁多,計量單位的標準各不相同,價值有大有小,差別很大,無法統一衡量,用計量單位來統計對外貿易或國際貿易的規模是不現實的。因此,為了反映貿易實際規模的發展變化,只能剔除價格變動的影響,以一定時期的不變價格來計算貿易量,以達到不同時期的可比較性。由此,得出貿易量實際含義是:
貿易量是指以固定年份為基期而確定的進出口價格指數去除報告期的進出口額而得出的按不變價格計算的貿易額,反映貿易實際規模的發展變化。其計算公式為:
例如,假定1991年世界出口值為14000億美元 ,2001年世界出口值為30000億美元,設1991年出口價格指數為100 ,2001年為160,試比較2001年世界出口值和世界出口貿易量與1991年世界出口值的增長變化情況。
增加了114%。
增加了34%。
由此可見,按貿易額(值)計算,2001年世界出口額是1991年世界出口額的2.14倍,增加了114%;按貿易量計算,剔除價格上漲的'因素,2001年世界出口貿易量是1991年世界出口貿易量(當1991年為基期時 ,價格指數為100 ,貿易量等于貿易值)的1.34倍 ,僅增加了34% 。由于計算貿易量可以得出較為準確的反映貿易實際規模變動的情況,所以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都采用這種方法計算貿易量。
四、貿易條件
貿易條件是指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出口商品價格與進口商品價格之間的對比關系,反映該國的對外貿易狀況,一般以貿易條件指數表示,即以出口價格指數與進口價格指數的對比值表示。其計算公式為:
如果貿易條件指數大于100,說明出口價格比進口價格相對上漲,出口同量商品能換回比原來更多的進口商品,該國的該年度貿易條件比基期有利,即得到改善;如果貿易條件指數小于100 ,說明出口價格比進口價格相對下跌 ,出口同量商品能換 回的進口商品比原來減少,該國的該年度貿易條件比基期不利,即惡化了。
五、對外貿易商品結構
對外貿易商品結構是指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各類別的進出口商品占整個進出口額的比重,反映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狀況及在國際分工中所處的地位。一般來說,一個國家出口制成品所占的比重越大,反映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在國際分工中所占的優勢越大;一個國家出口的商品結構越是多樣化,就越能適應國際市場的需求和變化,該國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也就相對有利。
六、國際貿易商品結構
國際貿易商品結構是指整個世界在一定時期內各類別商品在國際貿易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反映世界總體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狀況及各類別商品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地位。戰后,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工業制成品所占的比重逐漸上升,初級產品所占的比重日趨減少。
七、對外貿易地理方向
對外貿易地理方向,又稱對外貿易地理分布,是指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對外貿易的地區分布和國別分布情況,即該國的出口商品流向哪里,進口商品來自哪里,通常以一定時期內世界上一些國家或地區與該國的進出口額在該國進出口貿易總額中所占的比重來表示。它反映該國與世界各國或地區經濟貿易聯系的程度,或者說世界上一些國家或地區在該國對外貿易中所占的地位。
八、國際貿易地理方向
國際貿易地理方向,又稱國際貿易地理分布,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世界貿易的洲別、國別或地區分布情況和商品流向,通常以一定時期內世界各洲、各國或地區的出口額(或進口額)占世界出口貿易總額(或進口貿易總額)的比重來表示。它反映世界各洲、各國或地區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地位。觀察和研究不同時期的國際貿易地理方向,對于我們掌握市場行情的發展變化,認識世界各國間的經濟交換關系及密切程度,開拓新的國外市場,均有重要的意義。
九、對外貿易依存度
對外貿易依存度是衡量一個國家國民經濟對進出口貿易的依賴程度的一個指標,一般以該國在一定時期內進出口貿易值占該國同時期國民生產總值(或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表示。比重越大,說明該國的對外貿易依存度越大,反之則小。由于各國經濟發展的水平不同,對外貿易政策的差異,國內市場的大小不同,導致各國的對外貿易依存度有較大差異。
十、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長期實踐中形成的習慣性做法。這些習慣性做法由 國際組織或某些國家的商業 、學術團體加以規范成文,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當事人的行為準則。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貿易雙方當事人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于慣例規定的貿易條件。但許多國家在立法中明文規定了國際慣例的效力,特別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慣例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況中,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選用某項國際慣例;第二,當事人沒有排除對其已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某項慣例的適用,而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中為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經常遵守,則應視為當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該項慣例。
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
(3)《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
(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
(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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