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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意見稿)
為指導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組織評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提高評審的規范性、客觀性、針對性,有效發揮評審作用,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規定了企業組織評審環境應急預案的基本要求、評審程序、評審內容,附有評審表等表格供企業和評審人員參考。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需要備案的企業組織對環境應急預案的評審。其他企業可以參考。
2 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 號);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 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 號);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 號);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
《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環辦〔2010〕10 號);
《尾礦庫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環辦〔2015〕48 號);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 年第74 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 年第48 號);
《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 740);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 169);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 環境應急預案評審
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進行評議和檢查,以發現環境應急預案中存在的缺陷,為企業審議、批準環境應急預案提供依據而進行的活動。
3.2 評審結論
評審人員通過文本審閱、現場勘驗、質詢討論等方式,對照有關要求,針對環境應急預案質量作出的結論性意見。一般分為:通過評審、原則通過但需對修改進行復核、修改后再評審三類。
參照評審表評審的,可以按照“符合”得2 分、“部分符合”得1 分、“不符合”得0 分的原則,分別對每一項評審指標賦分。各項指標得分的和為評審得分。評審得分平均值大于80分的(含80 分),為通過評審;小于60 分(不含60 分)的,為修改后再評審;其他,為原則通過但需對修改進行復核。
單項指標分值,可以按照評審得分滿分為100 分的原則,根據指標數量進行適當調整。
評審人員評審得分最高分與最低分差值在20 分以下(含20 分)視為評審得分都可接受。差值在20 分以上的,評審組進行討論、確定評審得分平均值。
4 評審基本要求
4.1 評審主體
企業事業單位。
4.2 評審時間
環境應急預案審簽發布前。
4.3 評審人員
評審人員一般包括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
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風險(以下簡稱環境風險)企業,評審專家的人數一般不少于3 人,周邊居民和單位代表人數一般不少于2人。一般環境風險企業的評審專家人數可適當減少。
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可以對企業評審進行指導。
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實際確定評審人員及其人數。
4.4 評審對象
評審對象為環境應急預案文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等文本。必要時,應對環境風險物質及環境風險單元、傳播途徑、受體、防控措施、應急資源等進行現場查看核實。
環境應急預案為多個文本的,如包括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預案或其他形式預案,可整體評審。
4.5 評審方式
評審可以采取函審、會議評審方式或者兩種方式結合進行。函審是指評審主體通過郵件等方式將環境應急預案文件送至評審人員分散進行評審。會議評審是指評審主體組織評審人員召開會議集中進行評審。會議評審可以通過網絡或現場的方式進行。
評審時,評審人員可以參照附錄1、2 對環境應急預案文件進行評審,對每一個評審指標給出“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的結論。結論為“部分符合”“不符合”的,評審人員應給予說明。評審組可以結合被評審環境應急預案的具體情況,調整完善環境應急預案評審表。
5 評審程序
環境應急預案采取會議方式評審的,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函審參照執行。
5.1 評審準備
1. 確定評審人員、時間、地點、具體方式。
2. 準備評審材料,包括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等文本,并在評審前送達評審人員。
5.2 評審實施
1. 企業負責人介紹評審安排、評審人員。
2. 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組,確定評審組組長。
3. 企業負責人介紹環境應急預案和編修過程。
4. 評審組組長對評審進行適當分工,組織資料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查驗,F場查驗可以在會議評審前進行。
5. 評審組組長匯總評審情況,形成初步評審意見。
6. 評審組與環境應急預案編制人員進行溝通,形成最終評審意見。
參照附錄3,形成評審意見。一般包括評審過程、總體評價、評審結論、問題清單、修改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5.3 評審意見使用
環境應急預案編制人員,對照評審意見對預案進行修改完善,說明修改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和修改內容。
評審結論為原則通過但需對修改進行復核的,參照附錄4,企業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改,由評審組組長對修改內容進行復核并簽字確認。
評審結論為修改后再評審的,企業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改,重新組織評審。
6 評審內容
環境應急預案評審內容包括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方面。
6.1 形式評審
對環境應急預案所包括文件及其結構、格式、行文、編制過程進行評審。主要評審環境應急預案文件是否齊全、結構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規范、行文是否通順、編制過程是否合理。
6.2 要素評審
對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應急資源調查報告內容進行評審。
1. 環境應急預案文本評審
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目的、適用范圍、工作原則、應急預案體系、組織指揮機制、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監測、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終止、事后恢復、保障措施、預案管理等進行評審。
重點評審環境應急預案的定位及其與相關預案的銜接,組織指揮機構的構成及其運行機制,信息傳遞、響應流程和措施等應對工作的方式方法是否明確合理、有無可操作性。
2.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對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的風險分析、事件情景構建進行評審。
重點評審評估風險分析是否合理、情景構建是否全面。
3. 環境應急資源調查
對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的內容、結果進行評審。重點評審調查內容是否全面、調查結果是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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