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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路造價師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律法規
公路造價師經濟法律法規部分重點考察了應考人員對經濟法律關系與事實的概念、代理和訴訟時效的概念與規定以及財產所有權和債權的概念的熟悉程度;對合同法中關于合同、合同的種類、訂立、效力、履行等內容的掌握程度。
1.經濟法律法規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管理機關、社會組織和具有合法資格的生產經營者,在經濟管理、經濟協作以及市場經濟運行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包括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規范國家機關經濟管理行為的法律、規范市場行為的法律和規范社會保障體系的法律。
2.經濟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
(1)國民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國民經濟管理職能,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計劃、指揮、組織、調節和控制的活動中,同社會組織或其他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組織發生的經濟關系。
(2)社會組織在協作與競爭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是指社會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相互間通過開展協作、聯合、交換、競爭等所發生的經濟關系。
(3)社會組織內部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在對社會組織內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和生產協作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兩種經濟關系常;ハ嘟豢椩谝黄稹
(4)涉外經濟關系。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在涉外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和社會組織在涉外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二、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社會關系為經濟法律規范調整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所構成。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即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國家機關、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自然人等。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僖婪ǔ闪。必須依法定程序設立,社會組織只有依法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谟斜匾呢敭a或者經費。
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苣軌颡毩⒊袚袷仑熑。
法人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企業法人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3)其他社會組織。其他社會組織是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能夠獨立從事一定范圍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組織。如:有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非法人型的聯營企業等。
(4)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5)自然人。
2.經濟法律關系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財和物、行為、智力成果等。
(1)財和物。作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財和物,是指為人們所控制并且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財富。
(2)行為。行為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有意識的活動,如經濟管理的行為、完成工作的行為、提供勞務的行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人們腦力勞動所生產的成果。例如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創作成果等。
3.經濟法律關系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1)經濟權利。經濟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法律關系主體的某種經濟權益,表現為享有權利的主體,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2)經濟義務。經濟義務是指負有義務的人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經濟義務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
三、經濟法律事實
1.經濟法律事實的概念
經濟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它包括行為和事件。
2.行為
行為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意識的活動,是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它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表現形式。
行為還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凡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凡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3.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發生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這些客觀事件的出現與否,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為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兩種。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現象引起的客觀事實。社會事件是指由于社會上發生了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難以預料的重大事變所形成的客觀事實。
四、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在代理關系中,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進行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不屬于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才能為被代理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積極地為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進行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所以在代理關系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當然應當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擔。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既包括對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任務的合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也包括對代理人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的種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權行為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托。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辭去委托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適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
3.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無權代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代理權的行為。
(2)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認權,“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產生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認可。只有經過追認后,被代理人才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睹穹ㄍ▌t》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2)被代理人的拒絕權,“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及產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絕的權利,被拒絕的無權代理行為,由無權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4.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委托代理關系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
4)監護關系消滅。
五、財產所有權和債權
財產有權與債權是兩項基本民事權利,也是大多數經濟活動的基礎和目的。
1.財產所有權
(1)財產所有權的概念。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的所有人依照法律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所有權具有絕對性,所有人無須其他人的積極協助就可以實現其所有權,所有權可以對抗其他任何人。所有權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其他物權,如抵押權、經營權只能享有所有權中的部分權能。
(2)財產所有權的權能。財產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1)占有權。占有權是指對財產實際掌握、控制的權能。占有權是行使物的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所有有人行使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占有權可以根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離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如,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財產享有占有權。
2)使用權。使用權是指對財產的實際利用和運用的權能。通過對財產實際利用和運用滿足所有人的需要,是實現財產使用價值的基本渠道。使用權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項獨立權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自己的意志使用其所有物。
3)收益權。收益權是指取由原物產生出來的新增經濟價值的權能。收益權也往往與使用權聯系在一起。但是,收益權是一項獨立的權能,因而使用權并不能包括收益權。
4)處分權。處分權是指依法對財產進行處置,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能。處分權的行使決定著物的歸屬。處分權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
(3)所有權的取得。根據所有權的取得是否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力與意志為根據,所有權的取得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類。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取得財產所有權,不以所有人的權利和意志為轉移;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所有人的意志,接受原所有人轉移的所有權。
(4)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的消滅是指通過某種法律事實,使所有權喪失或與所有人脫離的法律現象。所有權消滅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偎袡嗫腕w消滅;
、谒袡噢D讓;
、垡驈娭剖侄味麥;
④所有權主體的消滅。
2.債權
(1)債的概念。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2)債的產生。債的產生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引起債產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實,就是債產生的根據。債產生的根據有以下幾點。
①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設立了債的關系。合同引起債的關系是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
②侵權。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
、蹮o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服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
④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3)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據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擔保分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在擔保法中規定了五種擔保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六、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2.訴訟時效期間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我國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l)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我國《合同法》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提起起訴的期限為四年。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受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暫停計算,從障礙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資金積累,原來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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