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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二手車如何維權
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生欺詐糾紛的,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那么,關于買到二手車如何維權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案情簡介
日前,山東省濟寧市中級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汽車4s店銷售欺詐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劉某(化名)將車退回,被告4s店將購車款12.8萬元退還給劉某,同時賠償38.4萬元。家用轎車“退一賠三”案迅速引起媒體、汽車銷售行業和法律界的廣泛關注。
2014年5月7日,濟寧市民劉某在位于濟寧市高新區的一家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家用轎車,雙方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當天付款、當天交車。就在劉某提車40多天時,該車意外被一輛電動三輪車剮蹭。維修車輛時,劉某被告知這輛“新車”竟然“補過漆”。隨后,劉某帶著疑問找到4s店銷售人員反復交涉,該店一名經理最終承認這輛車“的確經過二次噴漆處理”,但對于二次噴漆是在哪個環節發生的表示“不清楚”,并有意將責任推給汽車廠家,甚至質疑是劉某“補了漆”。由于雙方始終沒達成一致意見,同年7月,劉某將4s店告上法庭。案件還沒審理,劉某又遇到了生氣的事。按合同約定,新車售出6個月內可以享受免費首保。11月3日,她把車開到省城濟南的同類型號汽車4s店進行“首保”,工作人員卻說這輛車已過了“首保期”。明明是5月7日買的新車,可這家 4s店的系統中卻顯示銷售日期是1月28日,車主也另有他人,聯系方式也不是自己的。劉某根據4s店記載車主王某的聯系方式,撥通電話,對方問復,這車的確在1月28日賣給過他,后來因為小毛病太多給退了。這下劉某全明白了,自己買的“新車”居然是一輛二手車,4s店卻一直隱瞞真相。
對隱瞞真相行為如何定性
問:隱瞞汽車曾被銷售的事實,是否構成銷售欺詐?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第3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根據劉某提供的照片、電話錄音等證據能夠認定,4s 店在出售車輛時,隱瞞了該車曾經出售的事實,這一點證據鏈完整,事實認定清楚。車的瑕疵就是在購買后6個月內發現的,按照法律規定,關于車輛被二次補漆的事實,舉證責任在銷售方,但銷售方沒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爭議解決的5條渠道,其中一條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正是以法院判決的方式判定經營者需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而且是終審判決,如果經營者不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對消費者保護的力度很大。
答: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生欺詐糾紛的,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出售沒有使用或維修過的新車,消費者購買后發現系使用或維修過的汽車,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銷售欺詐,消費者要求銷售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去年3月15日實施的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原先規定的“退一賠一”改為“退一賠三”——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這一修改加大了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力度,旨在調動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強化經營者規范經營的義務。
銷售欺詐如何舉證
問:僅憑消費者舉證,法院是否可以認定欺詐成立?
答:為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負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引入了舉證責任倒置。本案中,消費者2014年5月7日購買汽車,后發現該車維修過,同年 11月3日發現該車曾存在銷售記錄,時間恰好在6個月內,故經營者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和該車的維修記錄沒有關系,也沒有二次銷售。經營者無法舉證,法院因此裁定欺詐成立。
答:可以說,舉證責任倒置是消費者勝訴的一大關鍵,銷售欺詐確定后,判決“退一賠三”就順理成章了。這起判決體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兩大亮點,一是舉證責任倒置,一是欺詐懲罰性賠償,所以我認為,這是一個很經典的判決。以前,在涉及汽車、房地產之類的高價商品欺詐時,法院一般很少判懲罰性賠償,主要是金額較大,怕經營者不滿。近年來,此類懲罰性賠償的判決多了起來,說明法院更加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這是十分可喜的進步。
如何降低消費欺詐風險
問:作為消費者,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答:據了解,目前我國家用汽車達幾億輛,汽車已成為家庭主要生活用品。2014年僅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受理汽車及零部件投訴2151件,比 2013年991件多出1160件,投訴上浮117.1%,但因為質量問題獲得“退一賠三”的僅劉某一例。作為消費者,劉某及時保留掌握了車輛曾經補漆的圖片和錄音等證據,再結合該車曾經銷售給其他人的存檔記錄,從而有力地證明了經營者應該承擔的責任,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在這方面,劉某是個有心人。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需充分了解所要購買商品的信息,仔細檢查,并盡量讓經營者提供較為全面的商品資料,有效地保存好購買商品過程中經營者提供的相關材料(包括一些宣傳、承諾材料),這樣一旦發生爭議和糾紛,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問:作為商家,如何降低消費欺詐風險?
答:我們在對家用轎車銷售市場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感到欣喜的同時,再來關注問題的另一面,即汽車經銷商如何避免欺詐風險。在實際的汽車銷售活動中,經銷商惡意欺詐的情況還是比較少的,很多時候經銷商本身也不知情,但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消費欺詐賠償責任。我曾連續十幾年擔任北京一家汽車銷售商的法律顧問,處理過很多與汽車銷售相關的消費糾紛。在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后,也曾專門出具法律意見,提示企業涉嫌消費欺詐可能導致的賠償責任,并提出包括加強進貨檢驗、交車檢驗等在內的管理,以降低消費欺詐風險。企業也意識到這種風險,但是認為很難避免,甚至認為在消費欺詐這個問題上,汽車銷售商是弱勢群體,出了問題只能自己扛著。我認為,從上游看,制造商在與經銷商的關系中處于強勢,經銷商很難在進貨時對每臺車進行從內到外的專業檢驗,時間與成本都不允許。很多情況下,汽車的隱蔽瑕疵是在上游導致的,經銷商承擔消費欺詐賠償責任后,基于市場地位和舉證困難,很難向制造商進行追償。往下游看,家用汽車銷售市場競爭十分激烈,根本不可能要求消費者在提車時自行或者聘請專業人士進行專業和全面的檢驗。
解決這一問題,我覺得投責任保險將是一種有效的辦法。當經銷商承擔欺詐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進行保險賠付,可以轉移經銷商的賠償風險。當然,經銷商惡意欺詐的情形除外。保險公司和經銷商行業組織可以積極促進這項保險業務的開展,以促進家用汽車銷售市場健康發展。
答:濟寧市中級法院對汽車銷售欺詐作出的“退一賠三”判決,是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后一個十分典型且具有示范意義的判決,這一判決對于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具有警示作用,同時也極大地鼓舞了消費者的維權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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