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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發票的主要內容
商業發票是賣方開具給買方,向其說明買賣貨物的品名、規格、商標、數量、包裝、單價、總額、貿易術語以及某些特別說明,并且憑以向買方收取貨款的總清單,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那么商業發票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
1. 發票的開票人(The exporter )(出票人)名稱和地址:
一般情況下,開票人(出票人)就是出口公司,繕制時在發票的頂端必須有醒目的出口人的中英文名稱和詳細地址。大多數企業通常采用印刷空白發票或者電腦制單時就印刷上這些內容或者在計算機上輸入后直接打印的方法。出票人的名稱和地址應與信用證的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相一致。
2.發票名稱:
發票名稱必須醒目地標明“COMMERCIAL INVOICE”
3. 發票抬頭人( The Importer) 名稱和地址:
商業發票的抬頭人一般是指該筆買賣的買方。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一定要嚴格按照信用證列明的名稱去準確填寫。同時,按照“UCP600”第18條的規定,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規定,商業發票的抬頭人一攔就必須填寫申請人或者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
4. 發票號碼(Invoice No ):
商業發票屬于最基本的商業票據之一,很多其他單據的內容既要依據發票的內容,也要在單據上顯示該發票的號碼。因此,發票不但要有一個編號,而且為了便于存檔和查詢,我們在編制發票號碼的時候,還要注意按照一定的規律和順序進行編號。
5. 發票的出票日期(Issuing Date )
在所有結匯單據中,發票是簽發日期最早的單據,因為商業發票是制作其他所有商業單據的依據和基礎。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發票日期一般在“信用證的開立日期以后至信用證的裝運日期之前”這一時間段的任何一天都可以。因為很多信用證都明確規定: “Any documents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issurance of this Letter of Credit are not acceptable.” (任何早于信用證開證日期的單據不可接受)。至于在其他方式下的出票日期,則一般規定在“買賣合同的開立日期以后至合同規定的轉運日期之前” 這一時間段的任何一天都可以。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商業單證的出票日期都不得晚于信用證的交單期限(Expiry Date for Presenting Documents)和信用證的截止日期( Expiry Date ) 。
6.信用證號碼( L/C No) ;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參照信用證填寫信用證號碼,如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此項不用填寫。
7. 合同號碼或銷售確認書號碼( Contract No/ S/C No.):
合同是一筆交易業務的基礎,內容比較完善的發票應該包括合同號碼。合同號應該與信用證上列明的一致,一筆交易有幾份合同的都應該打印在發票上。
8. 起運地和目的地 (From….To ):
該欄目為非必須欄目,可以省略。如果不省略,填寫貨物的實際起運港和目的港以及運輸方式,但應該注意起運港和目的港必須與提單保持一致。如果貨物需要中途轉運,轉運地點也要表示出來:如:貨物從上海經香港轉運至英國倫敦( From Shanghai To London With Transhipment At Hongkong )
9. 嘜頭(運輸標志Marks)
10. 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11. 單價 Unit Price
12. 買方特別要求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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