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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船舶保險的免賠額規定和賠償處理
船舶保險的免賠額是指,被保險船舶發生保險風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保險風險事故損失額的比例或一定數額免于賠償。
(一)免賠額的適用范圍
全部損失、共同海損、碰撞責任、救助費用或施救費用的賠償均不適用免賠額規定。
(二)免賠額按每次事故扣除
免賠額應在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總額中扣除。
(三)因惡劣氣候造成兩個連續港口之間單獨航程的損失賠償應視為一次事故,保險人只扣除一次免賠額
遠洋船舶保險的賠償處理
(一)全部損失
1.被保險船舶發生完全損毀或嚴重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被保險人不可能避免地喪失該船舶,保險人可按全部損失賠償。
2.被保險船舶在預計到達目的港日期超過2個月后,尚未得到它的行蹤消息時,保險人可按全部損失賠償。這種情況稱為船舶失蹤,可視為實際全損。
3.當被保險船舶的實際全損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復、修理、救助的費用以及這些費用的總和超過船舶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后,保險人可按全部損失賠償。這種情況稱為推定全損。
船舶保險的推定全損是指發生海難事故后,被保險船舶尚未達到完全損毀的程度,但救助費用、修理費用的任何一項或兩者之和,估計要達到或超過船舶的保險價值的損失。
保險人核實損失情況后,不管接不接受委付,都要按全部損失賠償。如果被保險人不提出委付,保險人對被保險船舶的損失只能按部分損失的辦法處理,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二)部分損失
1.保險人對被保險船舶的部分損失均予以賠付,并且對于受損零件的重新置換不扣減折舊費用。
2.保險人對船底的除銹或噴漆費用不予賠付,除非這些費用與船舶損失有直接關系。
3.船東為使船舶適航做必要的修理或按慣常進入干船塢時,如果被保險船舶同時需要為所承保的損壞進行修理,那么進出船塢或船塢的使用費用應平均分攤。
(三)船舶碰撞責任
單一責任和交叉責任兩種計算方法。保險人對船舶碰撞責任的賠償按交叉責任方法計算。
(四)被保險人為獲取和提供資料及文件所花費的時間和勞務,或被保險人委派和以其名義行事的任何經理人、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的傭金或勞務費用,保險人均不予賠付,除非保險人事先同意賠付。
(五)凡保險金額低于約定價值,或低于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的分攤價值時,-保險人對所承保的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的賠償,按保險金額與約定價值或分攤價值的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
(六)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東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機構經營的船舶之間發生碰撞或接受救助,應視為第三方船舶一樣,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七)招標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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