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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產保險的賠償處理
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企業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申請賠償。申請賠償時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當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賬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等材料。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及時賠付。
(一)賠償金額的計算
在賠償處理中,保險人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償責任。由于企業財產保險屬于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企業財產保險的具體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全部損失。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2.部分損失。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
(二)施救費用的賠償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意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相同的比例賠償。
(三)殘值處理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一般按照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也按照合同中的約定,視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具體情況,按比例扣除。
(四)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五)對原保單的批改
如果在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需恢復原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
(六)重復保險的分攤
如果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存在重復保險,則應按照重復保險的賠償處理方式分攤責任。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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