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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的必考知識點,你知道企業所得稅的內容是怎樣的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企業所得稅的知識。歡迎閱讀。
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與稅率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解析2】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劃分標準為: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二者之一。
1.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提示】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2.非居民企業
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二)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納稅義務人與征稅對象結合:
2.所得來源的確定
所得形式 |
所得來源地 |
(1)銷售貨物所得 |
交易活動發生地 |
(2)提供勞務所得 |
勞務發生地 |
(3)轉讓財產所得 |
①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
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 |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
(6)其他所得 |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
(三)稅率
種類 |
稅率 |
適用范圍 |
基本稅率 |
25% |
(1)居民企業;(2)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 |
優惠稅率 |
20%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
l5% |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
|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 |
10% |
(1)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收入總額
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納稅人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收入總額內容 |
項目及重點 |
1.一般收入的確認 |
9項,均重要 |
2.特殊收入的確認 |
4項,了解 |
3.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 |
2項,區分內部處置與外部移送 |
4.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
新增,重要 |
5.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 |
有關所得稅處理 |
6.企業接收政府和股東劃入資產 |
新增,了解 |
7.相關收入實現的確認 |
銷售貨物(7項),提供勞務 |
【注意1】企業轉讓股權收入
(1)確認時間: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注意2】
注意:對于自產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時,增值稅才視同銷售。
【注意3】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處理
1.企業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稅問題:
(1)企業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
(2)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2.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轉讓限售股征稅問題:
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二)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1.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 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2.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倨髽I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②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③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應按規定納稅。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扣除項目及其標準
重點關注以下幾項:
項目 |
扣除標準 |
1.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
2.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
3.教育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
4.利息費用 |
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
5.業務招待費 |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6.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l5%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
7.公益捐贈支出 |
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
8.手續費及傭金 |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按15%;人身保險按10%計算限額 |
【注意】企業維簡費支出:實際發生的,劃分資本性和收益性;預提的,不得扣除。
(四)不得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五)虧損彌補
1.稅法規定,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而且,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2.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
3.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1.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范圍,詳見教材279頁。
2.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詳見教材279頁。
3.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
(1)屬于推倒重置:凈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
(2)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與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則選擇年限計提折舊。
(二)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1.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提示】外購商譽,在企業持續經營階段不予扣除;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2.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及年限
無形資產的攤銷采取直線法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不得低于10年。
(三)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企業所得稅法所指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1.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3.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1)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分三部分處理:
①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不屬于應稅收入;
、谙喈斢诒煌顿Y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屬于應稅收入,但免稅;
③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屬于應稅收入。
(2)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
(一)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五種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
1.企業債務重組:
(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5.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稅務處理相同
重組方式 |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
特殊性稅務處理 |
2.股權收購 |
(1)購買的股權(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
(1)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 |
3.資產收購 |
||
4.合并 |
(1)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
(3)合并中的虧損彌補 |
稅收優惠
(一)免征與減征優惠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稅
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3免3減半(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3免3減半(同上)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提示1】技術轉讓的范圍: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等。
【提示2】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加計扣除優惠
1.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提示】屬于納稅調減項目,不影響會計利潤,不影響計算三項經費的工資總額。
(五)創投企業優惠
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加速折舊優惠(新增)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或者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
2.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3.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4.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七)稅額抵免優惠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提示】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包括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專用設備投資額(取得普通發票,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價款)。
(八)非居民企業優惠
1.減征:在我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或者是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項目:(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九)其他優惠
1.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企業,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業稅收優惠(新增)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新增)
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據此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 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人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對外投資5 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將遞延期內尚未計人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其他事項
(1)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企業持有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其中: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結合P315申報表)
(二)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
1.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限額抵免: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2.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抵扣方法——分國別(地區)、不分項目的限額抵免法。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總額
簡化:
抵免限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境外稅前所得額)×25%
(三)非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營改增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凈值是指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計算所得額。
(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1.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2.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3.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1.除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登記注冊的住所地);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納稅期限
1.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企業清算時,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三)納稅申報
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四)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企業實行“統一核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適用于:跨省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
1.不需就地預繳的情形。(見教材P311)
2.匯總納稅企業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
(1)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
(2)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3.分攤稅額計算: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和對應權重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五)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的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3.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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