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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全真模擬題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程序。在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駁回破產申請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當事人對裁定有異議的,可向原審法院申請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該題針對“破產原因”知識點進行考核]
2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受理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該題針對“破產申請和受理”知識點進行考核]
3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的報酬。對于管理人的報酬,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法律規定比例在30%的浮動范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范圍,并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該題針對“管理人制度”知識點進行考核]
4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務人財產抵銷。債權人(乙公司)已知債務人(甲公司)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購買10萬元貨物)的,不得抵銷。注意:是“知道甲公司被申請破產”造成不得抵銷。
[該題針對“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制度”知識點進行考核]
5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為破產費用。
[該題針對“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的相關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6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申報。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該題針對“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和特別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7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會議。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所以C選項錯誤。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及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所以D選項錯誤。
[該題針對“債權人會議的組成”知識點進行考核]
8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方式。根據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10人)過半數通過,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000萬元)的半數以上。考生注意,如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通過。
[該題針對“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職權”知識點進行考核]
9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
[該題針對“債權人委員會的相關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10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重整的申請。根據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該題針對“重整申請與重整期間的相關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11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出席會議的同一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該題針對“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準”知識點進行考核]
12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重整計劃的執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該題針對“重整計劃的執行、監督與終止”知識點進行考核]
13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通過和解協議屬于特別決議,首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本題7人有表決權)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本題為3000-900=2100,2/3即1400萬元)。
[該題針對“和解程序及其效力”知識點進行考核]
14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財產的分配。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應優先撥付。
[該題針對“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知識點進行考核]
15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根據規定,破產分配后,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該題針對“破產宣告和破產程序的終結”知識點進行考核]
16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對已經發運的標的物的處理。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該題針對“取回權”知識點進行考核]
17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案件的管轄。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該題針對“破產申請的提出”知識點進行考核]
18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在《企業破產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政策性破產已經不再適用,因此選項A錯誤。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因此選項B錯誤。依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因此選項D錯誤。
[該題針對“破產法基礎理論”知識點進行考核]
19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抵銷權。根據規定,股東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欠付的注冊資本金相抵銷;因此選項A錯誤。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得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選項B沒有“除外事由”,該選項錯誤。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選項C錯誤。選項D,債務人的債務人,并不是惡意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抵銷。
[該題針對“抵銷權”知識點進行考核]
20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債權的確認。根據規定,凡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債權,原則上不在審查確認之列,應直接列入債權申報表中。
[該題針對“破產債權的確認”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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