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寫在前面】盧梭的這本《社會契約論》我已經一共讀了三遍。印象最深的是第一遍:在圖書館查資料時看到這本從中學起課本上就介紹過的著作,順手拿出來翻看—— 于是,我竟然體會到了久違的對一本書愛不釋手的感覺——我就那樣倚著書架開始閱讀這本書,一直到感覺站累了想走動走動,才發現已經過去兩個小時,書也看完了近一半的篇幅。
這便是這本被譽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文獻之一的并不厚的冊子給我的最初的感受——嚴密的邏輯和飽滿的激情讓我忘了腳疼,如渴地了解著它所闡述的思想理念。
在整個閱讀過程中,我沿用了中學以來閱讀經典原著時一直使用的方法,即先不參考任何注疏作品或是其他的文獻資料,只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識水平和理解能力來盡可能多地感悟作者的邏輯、理論以及情感。這是因為,原典不是課本,前者在歷史長河中是可以接受得起任何個人對其的不同解讀的。也因此本文只是個人零散的、淺層的理解的一個粗略整理,其中不僅可能會有知識上的漏洞,還存留著不少疑問,希望可以在往后的學習中繼續探討。
一、社會契約的產生及幾個重要觀點
《社會契約論》是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法國大革命思想先驅者盧梭的著作。全書共分為四卷,從人與人之間聯系的出現和國家的產生,到一個政治共同體出現后法律體系的建立,到關于政府形式的討論,最后是闡述如何鞏固國家的統治。四卷之間有著清晰的時間順序和因果聯系。
自由是全書一以貫之的重要觀點。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剝奪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這個論斷的思想引領了全書的理念,它從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人民)兩個角度闡述了人民注定必須是自由的。如果統治者有權剝奪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也可以根據這種已被認可的剝奪權,來恢復自己的自由;或者,統治者從自己做起,不認可這種剝奪他人自由的權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權以及一切由此產生的合法權利。
要特別提到的是,針對人民恢復自由的權利,書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個看似矛盾的觀點,即“人們可以爭取自由,但卻永遠不能恢復自由”。對此我認為,作者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復自己的自由,但是一個國家是不能恢復自由的,一個專制國家下的人民要重獲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現有的體制,建立一個新的社會聯系,由此原來的國家也就不復存在了,也就無所謂恢復了。
作者還始終強調每個個體獨立思考,即理性,對于一個完美的政治共同體的決定性作用。
作者認為,每個個體都是獨立的,這種獨立性表現在既不受他人奴役,也不奴役他人,“自由不僅在于實現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從與別人的意志。自由還在于不是別人的意志屈從與我們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是不服從公約的法律了”(《山中書簡 第八書》 )。
只有人民的所有個體都依照天性把“每個人”當成“我自己”,在投票時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出自每個人對自己的偏愛”,才能得出以公共幸福為最終目的的公正的公意。個體的理性思考不可以被代替,包括父輩也不可以為他們的孩子做主,因為只有每個人充分表達出自己的權利愿望,社會公約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每個人的權利,正如阿冉松在《法國古代與近代政府論》中的觀點:“兩種個別利益的一致是與第三種利益相對立而形成的”,所以“全體的利益一致是由于與每個人的利益相對立而形成的”。作者這就從理論上否認了世襲的專制統治的合理性,也表達了對派系、代表等政治現象的不認可,體現了其直接民主的思想傾向。
在人民擁有自由與理性的前提下,隨著社會進步,生存阻礙不斷加劇,人們開始聯合起來,即從自然狀態走向社會狀態。由此作者提出了本書的核心觀點,社會契約。
根據之前說到的前提,作者認為社會契約的根本問題是要建立一種以全部共同體的力量保障每個結合者個體的財富和自由的社會聯系,“每一個與全體相聯系的個人都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這樣一種由所有個體的結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被動狀態下被稱為國家,主動狀態下是主權者;每個個體則同時具有這兩種狀態。也就是說“每個人必然要服從他所加之于別人的條件”,《山中書簡》中闡述為“由于這一公約,每個人就和所有的人定了約,因此也就產生了所有人對每個人的反約”。
這樣一種共同體與個體之間辯證從屬的對立統一關系貫穿了全書各個章節。例如,第一卷第九章中針對財產權講到“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時遠不是剝奪個人的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于財富的合法享有”,第二卷第五章提到罪犯時認為,罪犯只有被自己曾參與制定的公約排斥為敵人后才可以被處以死刑,第二卷第六章則以“全體人民對全體人民的規定”和“每個人意志的記錄”共同來定義法律,諸如此類。
社會狀態的出現在作者看來是值得鼓勵的,理由是它使得個體不僅單純地在當下享有自由等財富,更獲得了由自己是其中一份子的共同體以社會公約的形式來保障的不僅限于當下的所有權,“人們得到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我認為,作者是將集體置于個人之上的,雖然公約來自于人與人之間平等的利益調和,而且主權是由社會公約在公意的指導下得來的,甚至人民的公意隨時可以推翻一個國家或政府,然而,只要社會公約所約束的共同體合法存在,它就對于其中每個人有著至高的權力,個體服從且服務于集體。而且由于每個人不可能選擇傷害自己,所以“全體也只是為著全體”,從而公約是絕對的、無條件的,符合公約的是正確的、正義的。
對于社會公約的內容,作者自己在第一卷第六章作出了精辟的總結:“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自然科學視角下的一些理解
啟蒙思想家們的理性主義很大程度上有賴于近代科學的飛躍式發展,這當中,物理和數學是最重要的理論基礎,而地理大發現帶來的全球視野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在理解書中意旨時,也感受到自然科學的思維對于閱讀該書的巨大幫助。
第二卷第九章中,作者在論述社會紐帶越伸張則共同體對個體的控制就越松弛這個理論時,就多次用到了物理概念。首先,杠桿原理被作者用來解釋行政的困難程度隨地理距離的增加而提高。根據物理公式“不妨設動力臂為行政力量本身高于人民的權威優勢,阻力為個體相對于共同體的偏離,那么,隨著地理距離增加,即阻力臂增加,使公式取等的動力的數值也隨之增大,也就是行政的力量要加強,因此行政難度加大。
此外,作者還以離心力來類比每個民族都“傾向于要損害鄰人來擴張自己”。但事實情況是世界上的各個國家基本都有自己的國界,擴張性戰爭畢竟是少數,對此可以解釋為每個受力物體都有著同樣的外擴趨勢,因此它們都相對應地都受到了來自各方面的相等的壓力,從而共同體處于了整體受力平衡的狀態。
因地制宜的思想在全書中也被多次提到。第二卷第十一章認為立法體系的最終目的以及全體最大的幸福是自由與平等,但是這樣一種普遍目的要根據當地形勢和居民性格所產生的的比對關系來加以修改,即產生一種“對于推行它的國家來說是最好的特殊的行政體系”;第三卷第八章更是用一整章的篇幅,以氣候導致的地域差異為切入點論述了“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用于一切國家”。
將數學思維運用得最直接的應屬第三卷第一、二章。作者通過定義最完美政府需滿足的公式,不僅說明了政府是區別于主權者和國家并處于二者之間的共同體,還體現了在主權者即整個社會公意不變的情況下,一個國家只能有一種最好的政府,然而不同的民族和歷史時期可以有不同體制的政府。作者還指出可以在政府內部按照類似的`比率繼續分解,直至最后產生一個分數級數和整數技術分界的中項“一”,即最高行政官。
政府中行政官的人數也可以由數學公式來理解。我們不妨設行政官人數為x,政府的相對力量,或稱活躍程度,為y。根據作者意思,國家的絕對力量是不變的,行政官人數越多,政府就越弱,即公式“ 14x鈭檡=k '>(x≥1,且k為定值)”。接下來進行分類討論:
1' 若x趨向于1,則y趨向于+∞。 即團體意志具有最高強度。
2' 若x趨向于+∞,則y趨向于1。 即政府權威 14='> 立法權威,主權者 14='> 君主,全體公民 14='> 行政官,那么團體意志的活躍性和公意的活躍性相同但是個別意志保留了全部力量。
關于公民與行政官的力量對比,也可以用一個簡單的數學推論來闡述。由于數量和力量成反比,則結合上文提到的公式,可得 通常情況下,即“個別意志在政府的行動中要比在主權者的行動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響力”。
我認為作者潛意識里所希望的應該是一個社會各角度受力均衡、社會各層次比例嚴謹的具有完美的數理邏輯思想的政體,但這也使得他的理論成為許多革命的理論導向但也僅限于此,難以成為現實中的行動綱領。
三、不可避免的宗教局限性
受一定的時代影響,作者十分看重宗教的作用。第二卷第一章中即指出“一切正義都來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義的根源”,作者是在這個正義根源為人類所不能達到的認識基礎上才推論出理性的普遍的正義是必要的。在法律方面,作者認為使一個國家的人民遵循法律的最佳方式就是“使本來應該是制度的產物的社會精神轉而凌駕到制度本身之上”。此外,借助神明還被看作立法者在擁有了偉大靈魂的前提下讓人民自由服從的值得被推薦的途徑。
對于這樣一種上帝高于理性,宗教高于法律的思想,我認為,在一定限度內,它可以通過宗教的自律使人們自由地形成社會公約并對公約自覺地認可服從,宗教因此成為共同體秩序的保證;一旦它超過可被利用的限度,被行政官或宗教官員掌握成為操控思想的工具,人民就失去了對行政的主動權,這對于整個以人民自由平等地簽訂的社會契約為根基的民主政體將造成極大的破壞。
四、其他特點
除了上面已經講到的之外,書中對于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權力關系的論斷,對于平等的提倡,對于戰爭正義性的堅持,對于古希臘古羅馬思想(尤其是斯巴達體系)和同時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鳩的理論的批判繼承,還有在各卷各章節中都出現過的作者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對于當時政治理論和統治秩序的抨擊,諸如此類,都蘊含著深刻的時代現實和個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也正是憑借著這種飽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論精神,本書成為美、法等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宣言和憲法產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領和推動力量,對亞洲各國革命也產生了一定影響。
五、存在的疑惑
最后,將閱讀中存在的一些主要疑問在此一并列出,留待今后與老師同學交流探討。
1、第一卷第三章中關于強力不構成權利的展開觀點“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需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而,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與同卷第七章的觀點“人們要迫使他自由”,二者之間是否矛盾?
2、第一卷第七章可否理解為由于立法者這一職務“締造了共和國,但又絕不在共和國的組織之內;它是一種獨特的、超然的職能,與人間世界毫無共同之處”,所有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是宗教或者外邦人?
3、對于第一卷的總結段“人們盡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約定而且根據權利,他們卻是人人平等的”,是否可以理解為第四卷中的投票權、監察權、罷免權等政治權利可以超越家庭出身、財產、教育水平等因素的不平等?如果是這樣,后者對于參政能力和水平的影響應該如何解釋?這是不是現代社會一部分人所提倡的“過程平等優于起點平等和結果平等”?
4、第二卷第十二章討論法律各種類別時指出刑法“是對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這與現今我們對于刑法的理解有所出入,原因是什么?我們又應該如何理解這種“法律的法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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