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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讀后感2000字
當閱讀完一本名著后,相信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收獲,是時候靜下心來好好寫寫讀后感了。那要怎么寫好讀后感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論語讀后感2000字,歡迎閱讀與收藏。
論語讀后感2000字1
答辯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答辯人就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作的《執行異議書》,答辯如下:
公司為__________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__________的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所蓋。相對于__________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豆痉ā返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比欢,第16條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退一步講,即使如__________公司所說該《擔保書》無效,但是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否由股東會參與,在獲取《擔保書》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蓋章,占該公司股份80%的大股東__________簽字。因而從形式上講,答辯人完全可以認定__________提供的擔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據此,基于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加之答辯人目睹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和蔣偉簽字,對于該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__________)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____________________年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____________________年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現《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答辯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論語讀后感2000字2
答辯人:xx公司
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xx公司與上訴人執行異議糾紛案,一審受理及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正確,其判決結果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答辯人現針對上訴請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受理及審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辯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合乎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不需分別起訴。
首先,本案為執行異議訴訟,訴訟是針對執行裁定。正是因為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對本案爭議車輛的執行,答辯人才就執行裁定訴請許可執行。
其次,本案當事人間之爭議法律關系為執行裁定的效力爭議而不是爭議車輛的物權關系爭議,因此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不會違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再者,本案起訴并未實際損害上訴人的程序權利,上訴人的執行異議在同一份裁定書中出現,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別起訴有悖于訴訟效率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訴累,缺乏起碼的必要性。
總之,本案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訴人未能充分理解何為執行異議訴訟之訴訟標的,其上訴狀中所稱之相關理由毫無法律依據。
二、一審認定“被告(上訴人)對申請執行事項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查原告(答辯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正確”完全正確。
一審判決作出此項認定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案訴爭車輛同為原判決之訴訟標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如何處理呢?自然是“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這可由民訴法意見第258條印證:執行員“……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狈ㄔ簣绦芯譄o權徑行改變原判決,否則,上級法院判決的既判力何在?
上訴人不認可原判決,則依法應提起針對原判決的再審申請。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否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賦予的執行法院審查執行異議的司法裁判權,實屬混淆視聽、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辯人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xxx年6月30日
論語讀后感2000字3
答辯人:王俊博,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淶源縣城區抬頭街82號。
被答辯人:薛連,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鎮縣玉泉鎮平安里廟前路。
被答辯人:景素君,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鎮縣玉泉鎮平安里廟前路。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20xx)x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提出執行異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提出(20xx)x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的兩間門面房權屬為其所有,并以所謂“房屋置換協議”作為阻止執行標的交付答辯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20xx年3月9日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置換協議,并確定置換門面房位置為大門東側第8間、車庫二樓下南起第1間,而且該房屋是于20xx年x交付,”這讓答辯人不能置信。
因為答辯人是于20xx年2月26日與被執行人簽訂認購合同,并一次性支付115萬元房款,這比被答辯人簽訂的所謂“房屋置換協議”的時間早了盡一年。而且答辯人所購房屋在20xx年3月份交付答辯人后,答辯人又將該房屋租賃給被執行人,致使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這也比被答辯人所說的交房時間早了近一年。現如今被答辯人以非法占有的房屋主張所有權,與法相悖。
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的位置是經山西省天鎮縣房屋管理局確定的為,28號樓東起第一、二間,24號樓西起第一、二間。而被答辯人所謂置換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確定的,又有什么依據呢?事實上是,被答辯人所謂置換房屋根本無法確定,而故意非法侵占已交付答辯人的房屋。因此被答辯人根本無權對判決所涉房屋主張所有權。
第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及《執行解釋》第15條規定,即使答辯人對置換房屋主張所有權也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而不是在執行程序中解決。再者,被答辯人現得不到置換協議中的房屋,應當和答辯人一樣起訴被執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擋、影響法院的執行程序,希望被答辯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王枰順為世瑞房地產公司天鎮分公司的股東”問題。答辯人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王枰順不是本案當事人,更不應該將其作為被異議人。
第二、哪條法律規定,股東的'子女不能與股東的公司進行交易。而且答辯人從被執行人處購房時是20xx年,當時答辯人又怎么能預料到20xx年的訴訟呢?所以說被答辯人所說的虛假訴訟,純屬子虛烏有。
三、淶源縣法院(20xx)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是對答辯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不動產登記即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進行的審理,根本不屬不動產性質的專屬管轄。即使存在管轄問題,被答辯人在不是本案當事人的情況下,又有何權利在執行程序中審查,執行程序中又如何審查訴訟中的管轄呢?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依法執行(20xx)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中的交付內容,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XXX
20xx年3月3日
論語讀后感2000字4
執行異議答辯狀
答辯人:xxx,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 北京市朝陽區核桃園北里。電話:010—65044570,xxx
被答辯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里2號。
法定代表人:史輝,主任。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20xx)京02執64號執行裁定書》實施了劃扣執行款而提出的執行異議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于實體法無據,應予駁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劃扣執行款措施合法,有利盡快完成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1、答辯人侯瑞昌與被答辯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一審判決中的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民事訴訟案,業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4日作出(20xx)二中民再初字第949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給付答辯人侯瑞昌賠償款人民幣伍佰萬元。后因答辯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30日作出(20xx)高民再終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改判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承擔支付義務,該判決現已生效,但被答辯人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支付賠償費500萬元的義務,至今已逾期52天,致使該案申訴20年至今,受害的答辯人仍未得到一分錢的賠償。
2、20xx年1月12日,答辯人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26日作出(20xx)京02執6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凍結、劃撥被答辯人資金,或查封、扣押、拍賣其財產用于執行。
3、20xx年10月,全國最高法院民庭提審本案,庭上,北京市民政局一方向李明義法官承諾:庭審前北京市民政局領導已明確表態,民政局一方會尊重并服從法院的判決。被答辯人如今卻拒絕服從法院的判決、拒不履行支付義務,證明其再一次欺騙了全國最高法院。
4、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于實體法無據,沒能舉出二中院執行局的劃扣執行款違反了哪款法律、法條,是無理纏訴。
5、被答辯人提交的《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不能證明人民法院劃扣專用存款賬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行為。
《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常明確,只有執行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執行異議才能成立!稌盒修k法》是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審計局、北京市物價局等單位共同出臺的文件,屬于地方政府部門發布的文件,其性質充其量只是個規范性文件,不是規章、也不是行政法規,更不是法律,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劃扣行為是合法執行行為。
《暫行辦法》內容中沒有涉及規定人民法院不能劃扣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的任何內容。
《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了制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市屬各單位的財務行為以加強銀行資金賬戶的管理。很明顯該文是為了規范被答辯人的財務行為,其實施的對象是被答辯人,其約束的是被答辯人,是被答辯人應該遵守的財務規定,并非是人民法院需要遵守的規定,更不能與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司法判決的法律效力相對抗。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高民再終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且答辯人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執行,具有合法的執行力,因而答辯人的權益獲得了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判決內容實現的保障,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劃扣專用存款賬戶的情況下,貴院劃轉被答辯人的5087400元維護了司法判決和國家法律的尊嚴。
6、被答辯人名下擁有1700萬元以上的`所有者權益,北京二中法院執行局劃扣508萬元執行款后,其凈資產尚有1200萬元以上,屬于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7、被答辯人聲稱劃扣了其基本建設賬戶資金。
該賬戶是被答辯人名下的資產賬戶,是其套賬總資產中的一部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限制法院在該類資產賬戶中強制執行劃扣款。
該賬戶分項是其籌資資產戶,在自有套賬內籌資賬戶中的短期拆借是財務常用做法。北京二中法院執行局于20xx年2月18日劃扣508萬元強制執行款,等于使被答辯人的所有者權益總額對自有套賬內的籌資賬戶形成了短期拆借,屬于自有套賬內分項賬戶之間的內部拆借,使其減少了套賬內總資產額而已(法院劃扣執行款額等于總資產減少額)。
由于被答辯人擁有的所有者權益總額是劃扣508萬元執行款的三倍以上,完全具有在其1700萬元的凈資產中緊急調劑,盡早還清508萬元短期拆借款的能力,故,減其所有者權益總額用于還其籌資賬戶拆借款,僅自我調賬即可,與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根本無礙。
另,基建支付款常規是每月支付一次,該籌資賬戶資金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平均成12個月分批收支,只短期拆借六分之一,若被答辯人及早平賬508萬元短期內部拆借款,完全不會影響基建項目的正常運行,故,二中法院執行局在其套賬內總資產中劃扣強制執行款完全合法(詳見《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資產情況表》)。
再,二中法院執行局實施劃扣執行款至今已達12天,被答辯人不在其1700萬元的凈資產中緊急調劑,盡早還清自有套賬中的508萬元短期拆借款,自我平賬,反而是于實體法無據的提出執行異議,是栽贓二中法院執行局依法劃扣行為,仍屬堅持抗拒強制執行,屬于無理纏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并請貴院支持盡快強制執行。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3月1日
論語讀后感2000字5
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作的《執行異議書》,答辯如下:
公司為XX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XX的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所蓋。相對于XX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豆痉ā返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然而,第16條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退一步講,即使如XX公司所說該《擔保書》無效,但是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否由股東會參與,在獲取《擔保書》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蓋章,占該公司股份80%的大股東XX簽字。
因而從形式上講,答辯人完全可以認定XX提供的擔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睋,基于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加之答辯人目睹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和蔣偉簽字,對于該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
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XX)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20xx年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20xx年x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現《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
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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