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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時間:2022-12-22 17:54:23 調研報告 我要投稿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11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報告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11篇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1

          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體系中具有基礎作用,在和諧社會構建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經濟社會轉型期,原有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工作方法、隊伍結構等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何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以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經成為擺在司法行政系統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職業化專業化是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必由之路。

          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是民間糾紛多樣化、復雜化趨向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層法治工作對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內在需要。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一系列問題,要求人民調解工作走上職業化、專業化發展之路。

          ――傳統的調解領域和方法不能適應矛盾糾紛化解需要。傳統人民調解主要對家庭、婚姻、鄰里等民事糾紛進行化解。當前人民調解工作范圍不斷擴大,已經擴展到交通、醫患、勞動、消費等領域。民間糾紛已演變成為個體型、群體型共存的的矛盾糾紛,如仍采用傳統的調解方法已經不能有效地解決糾紛。

          ――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及設置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傳統的人民調解組織主要是村(居)調委會和企事業調委會,設置在基層農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新時期這種配置已不能覆蓋全部糾紛領域,于是很多領域的糾紛主要依靠行政調解和訴訟手段解決。而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行業等非村(居)領域等發生糾紛較為陌生,做起工作來力不從心,客觀上限制了自身的發展。

          ――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能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基本是由村(居)委會和支部成員兼任。這些人員往往兼職過多,無法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同時,人民調解員隊伍存在的人員不穩定、缺乏專業知識等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人民調解員要能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嚴格依照法律規范、懂得相關專業知識,嫻熟運用調解技巧來化解矛盾糾紛息訟止紛。

          ――人民調解經費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目前,許多地方還未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沒有建立人民調解專項經費,致使調解員津貼、補貼過低,激勵機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利益日趨多元的情況下,推動職業化、專業化進程已經成為人民調解改革和發展的必由之路。

          二、__市人民調解工作職業化專業化的探索

          我市主要從新型調委會建設和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著手,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和隊伍建設取得了突破性發展。

          ――新型行業、專業調解委員會建設。20__年,我局選擇__港務局開展現代企業制度與人民調解制度有機結合的嘗試。市港務系統新建、充實企業調委會15個,500多名人民調解員接受了培訓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萬里學院組建了由資深法學教師和法學專業學生組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開設了《人民調解理論與實務》課程,培訓了300多名具有任職資格的大學生人民調解員,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調解假期社會實踐活動隊伍走向社會。20__年在市和縣(市)區兩級全部組建了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并會同市消費者協會對新任人民調解員組織了上崗前培訓。20__年,各縣(市)區總工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部建立,66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專業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調解工作。20__年,在民事糾紛集中多發區域――繁華的天一廣場商貿地區,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組建了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鄞州區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機制,成立了鄞州區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屬8個交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承擔全區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賠償調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聯合市公安局下發了《關于在交通事故糾紛處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通知》,各縣(市)區將在年內全面執行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此外,我局還在諸多領域開展人民調解委員會創建指導工作。目前,我局與市衛生局就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了一致意見,全市性的保險糾紛、旅游糾紛和公交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也已進入規劃階段,__大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在籌建中。

          ――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區于20__年率先開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工作,以“人員職業化、工作專業化、待遇工薪化”為目標。通過統一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 64名社區專職調解員經過篩選和培訓后上崗。這些人民調解員專職從事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報酬由區和街道兩級政府解決。為促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出臺了相應的制度與之配套實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導制度。成立了區調解工作指導小組,由__區司法局和區法院、區政法委有關人員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參加專職人民調解員學習交流會。二是落實職責建立考核制度。統一制訂了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年度考核辦法?己顺煽冏鳛槔m聘、評先表彰、等級晉升和獎金發放的主要依據。三是建立培訓制度。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年至少集中培訓兩次。自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以來,無論從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上看,還是從工作實績上看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20__年,該區共受理調解民事糾紛2581件,調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為99%,全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僅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區基層得到解決。而同期全市鎮、鄉、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平均占全部的為21%,人民調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個縣(市)區也開始著手建設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推行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工作的方法及成效

          我市在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進程,主要抓好四個工作環節:

          ――統一思想,認真抓好前期籌備工作。一是深入基層調研,充分論證。二是取得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整合力量。如__區司法局多次向區委區政府專題匯報“關于建立社區專職調解員隊伍的建議和報告”,使區委、區政府認識一致,從人、財、物上給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廣場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調委會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職能,顯示了調處優勢。三是選準試點,穩步推開。

          ――嚴把“三關”,建立專職專業調解員隊伍。我們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培訓關和業務指導關。通過嚴格標準、廣納人才,打造素質過硬的專職專業人民調解員隊伍。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范調委會運作。結合行業專業特點,制定和健全相關業務工作制度。

          ――保障經費,為調委會發展提供財力支持。在各地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試點中,經費得到較好地解決。規劃中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我局跟市衛生局確定了經費預算方案,其中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薪金將按社會工作者市場標準制定。

          人民調解工作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能有效克服當前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礙,實現四個方面的轉變:

          ――實現了由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向復雜疑難矛盾糾紛和重大群體性民事糾紛的轉變。從過去的只能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一般矛盾糾紛,到目前復雜疑難的交通、醫患、環保、土地糾紛和重大群體性民事糾紛,使基層政府能將主要精力集中在發展社會經濟上,維護了社會安定和諧。

          ――實現了由傳統調解到依法調解的轉變。通過強化培訓、規范管理,使大多數調解員都能在發揚傳統調解優勢的基礎上,熟練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斷提升。

          ――實現了由簡單調解到規范化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工作在制度建設和規范性運作上已經日趨成熟。我市推行統一的調解協議書,規范化率達到100%,沒有發生一起人民調解協議書為法院撤銷。

          ――實現了單方調解向聯合調解,被動調解向主動調解及委托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由被動調解轉為重大特殊案件主動介入,跨邊界地區人民調解組織聯防聯調,專業領域糾紛以專業調委會為平臺,部門配合、行業聯動,優勢互補,更好地發揮出調解成效。

          四、進一步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工作的一些思考。

          吸收專職社會工作者進入人民調解,建立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員隊伍,能顯著調動工作積極性,對矛盾糾紛的反應更加迅速,使工作更為高效規范。應該以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為主要載體,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工作機制的創新和工作領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組織機構 。

          人民調解工作應該由群眾自治性組織來承擔,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對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司法行政部門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積極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機構。

          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的職業化和專業化,要借助黨委、政府的支持,大力發展行業性、區域性調委會。借助社會組織、社會力量來調處矛盾糾紛。在條件成熟的行業和社團組織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發揮社團組織的優勢,增強專項糾紛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創新管理方式,推動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實踐證明建設一支專業的、職業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必要、必須而迫切的。組建專業化調解工作機構,由街道、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出資聘請專職調解員,有利于探索組建一支專業化、社會化的調解員隊伍。

          ――吸收專門工作者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通過公開考試、考核,招募符合條件的人員,專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區域法律資源,特別是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可以發揮其長期從事基層社區法律服務的優勢,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形式和機制。提高專業知識培訓力度,尋求專家咨詢支持,提高操作實踐水平。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和協商,通過選聘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組織調解干部觀摩審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調解藝術和工作水平。對人民調解員實行持證調解、分類管理, 培育發展后備力量。

          思考之三:創新工作機制,建立調解工作新格局。

          為進一步發揮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效能,必須創新工作機制,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工作銜接,形成綜合優勢,強化人民調解在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中的基礎性地位。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探索并鼓勵人民調解組織在法院的建議或委托之下,參與訴前等各階段的糾紛調解,推動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機結合。如在基層法院設立 “人民調解窗口”,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工作平臺,為訴訟當事人提供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選擇途徑,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效地支持訴訟活動。

          ――依托綜治平臺,推進部門聯動聯調。以基層綜治中心,為聯合化解矛盾的平臺,通過綜治矛盾排摸、工作例會、聯動調處、宣傳教育等工作機制,有效地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新時期,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任重道遠,意義重大,只有加強人民調解專職化、專業化建設,人民調解在改革發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從而為增強社會自我調控功能、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2

          為促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更加有序、有效、有為地發展,根據縣人大的安排,甘棠鎮人大組織轄區內縣、鎮人大代表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全鎮人民調解工作基本情況

          近年來,該鎮人民調解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的理念,本著“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制定政策,強化措施,完善機制、狠抓落實,人民調解組織逐步健全,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加強,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工作規范化水平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

         。ㄒ唬┙M織健全,不斷規范。目前,該鎮共有各級人民調解組織98個,其中鎮調委會1個,村(居)調委會84個,企事業單位調委會10個,醫院調委會1個,學校調委會1個,土地流轉調委會1個,形成了以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導,以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以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為補充,上下貫通、左右聯調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為全方位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組織保障。采取以會代訓、集中培訓的方式,每年對全鎮人民調解員進行定期輔導培訓,不斷提升調解員自身素質。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調解崗位責任制、調解記錄登記制、文書檔案管理制等10余項調解規范制度,不斷向規范化、制度化邁進。

          (二)與時俱進,創新發展。創新人民調解工作載體。在工作中,甘棠鎮認真貫徹調解優先原則,積極開展專項活動,以活動為載體推動人民調解向縱深發展。以人民調解各項主題實踐活動為契機,狠抓民間矛盾糾紛排查預防長效機制建設,建立重大民間糾紛預警調處機制和考評督辦制度,為人民調解工作創造更多更好的活動載體。探索建立鎮、村二級管理信息預警機制,健全決策預防、苗頭預防、個案預防、社會預防的綜合預防體系,有效推進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領域。20xx年,全鎮共成功調解糾紛170余件,平息上訪15起,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維護穩定的作用。

         。ㄈ┏尚э@著,深得好評。近年來,該鎮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平均每年調解民間糾紛150余件。其中形成卷宗的達80多件,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98%。通過人民調解工作,把大量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大大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群體性突發事件,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我鎮的人民調解工作,得到了上級領導的充分肯定,獲得了群眾的高度評價。該鎮司法所所長蔡如柏同志還被評為“省優秀人民調解員”,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獲得了“市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二、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全鎮人民調解工作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調研中發現,人民調解工作在以下方面還存在著不足:

         。ㄒ唬 調解意識有待提高。當前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不足,是影響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的基礎性原因。一是有些單位對人民調解工作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認為人民調解“職能軟”,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度,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力,影響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二是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聯動局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著回避、推諉的現象,影響了調解工作的縱深推進。三是社會大眾對調解工作的認識不足。人民調解在社會群眾心目中還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不少群眾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對調解還缺乏一種接受意識。

          (二)隊伍建設亟需加強。一是人民調解員自身素質偏低。一些村在產生人民調解員時,只注重個人的品德和威望,對年齡、文化素質的要求相對放寬,致使調解員在實際調解中,往往會出現力不從心的工作狀況,客觀上對調解工作產生不利影響。二是調解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發生的廣度和深度不斷加大,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因此對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及調解技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業務技能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村(居)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專業知識欠缺,在工作中難以做到依法調解。不少基層調解員還停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影響了調解工作的實際成效。三是角色身份有待轉換。現在基層在聘用人民調解員時,組成隨意性較大,調解人員隊伍不穩定。同時,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調解人員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補貼和相應的報酬,影響了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直接影響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ㄈ┮幏痘潭扔写岣摺H嗣裾{解在實際的調解工作中,其規范化程度還不夠。一是表現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限于調解工作人員學歷水平,工作生活經歷、調解業務素質等客觀條件,調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沿襲傳統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開展的,調解手段側重于“情”與“理”的運用,而忽視了“德”與“法”的結合,調解效果明顯不強;面對新生的土地流轉、醫患糾紛等復雜矛盾,往往出現“束手無策”的局面。二是工作過程不規范。主要表現在調解協議書制作不規范。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規范操作,文書不齊,調解協議書表述不清,要件遺漏,裝訂不規范等問題大量存在。很多村級調解員不愿意或不會制作調解協議書,即使制作了調解協議書,也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影響了調解工作的公信力。此外,個別村的調委會組織渙散,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村級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

          三、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建議

         。ㄒ唬╊I導重視是前提。各級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及各行業領導在正確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系,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定的關系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考核督促;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領導到位、工作落實到位、經費預算到位。從而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持續發展。

         。ǘ┨嵘庾R是基礎。人民調解組織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其工作有賴于得到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認可和支持,這不僅有利于樹立調解人員的威信,也有利于調處結論的履行。所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提升全社會調解意識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礎。一是強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二是加強對人民調解模范事跡以及調解案例的宣傳。三是宣傳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ㄈ┗I措經費是保障。要積極推進建立人民調解經費財政保障機制,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保障能力,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梢钥紤]讓村里具有一定經濟基礎并且德高望重的人專職負責人民調解,相對減輕人民調解經費壓力,也可在農村村級轉移支付中統籌解決,從而提高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保證基層調解工作的開展。

         。ㄋ模┰鰪娝刭|是根本。一是要建立一支專職的調解員隊伍。將那些熟悉法律、文化程度較高、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及退休政法工作者吸納進調解員隊伍,充分發揮其專業和知識上的優勢,提高了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二是要加強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要將調解員的培訓作為一項制度常抓不懈。確立初任調解員的上崗培訓及調解員的年度在崗培訓制度。三是加強隊伍規范管理。要按照規范化建設的要求,設立規范化的調解室,懸掛統一標識,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ㄎ澹┮幏冻绦蚴顷P鍵。一是探索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由政法綜合治理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調解中心具體運作、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大調解格局。二是創新調解方法,規范調解程序。雖然以“情”為主,以“法”為輔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特色之一,但調解過程中,涉及到法律問題時,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時,調解要遵循統一的工作流程,使用統一的文書格式。調解結束后必須形成調解協議書,形成文字材料,經三方當事人簽章并立案歸檔,從而實現有據可尋。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3

          發展是第一要務,維穩是第一責任。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為基層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解決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來,XX市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為信訪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憂”的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和挑戰。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做出新的貢獻,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XX市矛盾糾紛主要特點

         。ㄒ唬┮匀惢景讣䴙橹黧w,多種類型并存。以全市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案件為例(XX年1-7月份,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X件),因土地確權涉及到土地權屬糾紛X件,占比X%;婚姻家庭類糾紛X件,占比X%;鄰里糾紛X件,占比X%;其他糾紛案件共X件,占比X%。隨著社

          會的發展,農村轄區內糾紛由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發展為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土地權屬、征地搬遷等,類型越來越多樣性。

          (二)婚姻糾紛呈現“三多”現象。以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案件為例,主要表現為:一是離婚案件逐年增多。二是女方起訴離婚的居多。近兩年來,女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占婚姻案件的70%以上,占比較大,說明女性獨立意識增強。三是年輕人離婚的趨多。

         。ㄈ┎煌愋图m紛出現的時段性不一致。人身損害賠償、意外傷亡主要發生在5、6、7、8、9等月份,贍養、分家析產等家庭類糾紛主要案發在重大節日或老人生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群體性的農民工工資等糾紛主要集中在枸杞采摘期間(每年7、8月)和年底,醫患糾紛突發性比較強,交通事故賠償以春節前后居多。

          (四)各種糾紛處理的復雜性不相同。鄰里、婚姻家庭、債務等方面的糾紛,雖然占比較大,有的達到80%,但此類糾紛誘因相對簡單,只要花費20%精力及時調處,都能化解平息,對社會危害不大;而另外20%矛盾糾紛的調處則需花費80%的精力,主要表現為與政府重點工作有關,涉及征地拆遷、醫患糾紛、人身損害、土地權屬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而且很多矛盾由于糾紛主體利益一致,要求相似,

          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易造成群體性的事件,有的當事人為了實現自身利益,往往通過越級上訪或故意將矛盾糾紛社會化、公開化,甚至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想法,試圖通過“鬧事”來引起政府的重視,以求問題的解決,矛盾對抗性加劇。

          (五)部分糾紛發生的反復性區別較大。目前有些因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矛盾,按照當時政策已經解決,由于新出臺的政策較以往政策對當事群眾更為有利,某些當事人往往通過越級上訪的形式要求重新解決,還有些群體性糾紛與少數人行為偏激糾纏在一起,在有關部門處理之后,由于個別有用心的人從中唆使,導致紛爭再起,反復無常。

          二、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人民調解作為基層維穩的“第一道防線”對于全市的政治社會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XX市人民調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嗣裾{解組織網絡基本形成,但基礎不牢,困難重重。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上不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的,多半由村居指定設立,隨意性較強。二是調委會主任及其組成人員大多數由村干部和單位職工兼任,沒有專職的人民調解員,由于身兼多職加上沒有專門的調解報酬,導致個別調委會形同虛設,一年不調解一起糾紛的情況時有出現。三是調解員作用發揮不明顯,部分調解員不履職,不干事。四是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普遍不足,大部分糾紛按照經驗調解,對調解工作馬虎了事,調解的糾紛基本沒有卷宗材料反映,開展了工作但是沒有材料體現的調委會占絕大多數。五是部分調委會和調解人員遇到矛盾糾紛就躲和推,根本就沒有調解而以無法調解把矛盾上交了事,遇到矛盾就躲,遇到好處就上。

         。ǘ┧痉ㄋ鶎φ{委會的管理指導難度大。從行政管理體制上看,司法所對農村“兩委”沒有任何隸屬關系,部分村根本沒有把司法所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當一回事,認為司法所沒有解決其人員待遇等問題,導致了村級調解工作陷入困局。

         。ㄈ┌妇硌a貼機制有待完善。由于廣大的農村調委會和調解員沒有辦公經費,調解員的工作責任心就受到了影響,認為自己是在義務的為社會作貢獻,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應該的。雖然實行了“以案定補”的資金保障措施,但所補的錢與調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車薪,加之調解卷宗文字資料要求較高,許多調委會就是調解了糾紛都不愿意做卷宗,不愿上報糾紛數據,怕麻煩,加上案件補貼非常少,調解積極性無法提高,這樣就導致了大量的矛盾糾紛往上移交。

         。ㄋ模┐笳{解格局尚未形成。目前部分單位在接到糾紛反映后就推,不是推給領導就是推給司法所和村,導致一些糾紛如土地權屬糾紛發生有確權職能的單位不積極進行確權而是打太極拳推來推去,另外,糾紛發生后,人民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不夠,部分單位認為發生糾紛就是司法所的事情,能推則推,對屬于自己調解和職責范圍內處理的事情不管不問,導致群眾多次往返跑路。

         。ㄎ澹┤嗣裾{解指導經費和工作經費完全沒有落實。調解組織和業務指導部門開展工作非常困難,經費沒有任何保障。

         。┤嗣裾{解組織和人員普遍能力不足。調解工作簡單粗放,稍復雜的糾紛就無法調解,另外對新型矛盾糾紛基本沒有調解能力。

          三、當前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對策

          (一)深化認識,著力構建“大調解”體系。在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中,要本著“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優勢,在工作實踐中,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要抓好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優勢,發揮司法調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發揚人民調解的親和力優勢,發揮行政力保障。

          (二)夯實基礎,全面加強調委會建設。在新形勢下,特別要注重如下幾點:一是加強制度建設。要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重點的學習、例會、排查、回訪、信息報告、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二是加強隊伍建設。利用村居換屆選舉,配齊配強調解員,有條件的地方要盡量選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士成為專職調解員。同時,定期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促使調解隊伍素質普遍提高,增強新型矛盾糾紛的化解能力,解決人民調解能力不足問題。三是加強業務建設。要建立健全轄區基本情況和調解業務的各種統計臺帳和工作記錄,做到情況明,底數清,同時督促各調解組織完善卷宗,提高卷宗質量,充分反映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增加案件經費補貼力度。

          (三)落實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工作長效運轉。為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積極性,必須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一是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必須將調解人員的誤工報酬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開支計劃,按時撥付,真正解決人民調解“老大難”問題。二是鄉鎮財政可以按調委會調解案件數量和調解難易程度據實給予辦案補貼,作為調委會工作經費的有效補充。通過形成保障體系,滿足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經費需要,有效地激勵和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運轉。三是市級財政必須把調解工作經費和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切實保障,避免以往出現的有預算確不落實的問題,保障各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正常開支。

         。ㄋ模┱先嗣裾{解資源。由于新時期的矛盾糾紛牽涉面廣、復雜性強,單靠鎮、村調委會已遠遠不能適應現階段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的需要。充分發揮已建成的社會治理中心對矛盾糾紛調處協調指揮作用,整合鄉鎮綜治辦、信訪辦、民政辦、司法所、派出所及基層人民法庭等調解資源,形成高效、聯動、便捷的綜合調處機制,真正地實現“實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加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力度。

          (五)落實獎懲,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各村居目標考核的內容加以考核好量化。在鄉鎮落實對各村居年終目標考核時,建議鄉鎮黨委政府把矛盾糾紛的化解數量,調解卷宗數量和質量、報表信息報送、人員隊伍建設等內容作為重要考核指標,每年組織司法所、信訪辦、綜治辦等單位進行考核,對因重點矛盾糾紛調解不及時引起群體性上訪和械斗事件的村(居)落實問責制度,對有關人員進行問責,增加村(居)調解組織對干好調解工作責任心。

         。⿲嵭兄鸺壵{解制度。凡是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一律實行逐級調解,凡事糾紛必須先由村(居)調解組織先調解處理,對于村(居)調解后調解不成功疑難糾紛由鄉鎮調解組織調解。

         。ㄆ撸┙ㄗh鄉鎮一級聘請專門的人民調解員。充實鄉鎮調解組織力量,解決人員報酬和待遇問題,確保出現矛盾糾紛時鄉鎮一級有人調解,糾紛處理得了。

          (八)分清人民調解受理糾紛的范疇。一是對不屬于人民調解范疇的糾紛不要與人民調解混為一談,改變部分領導和人員片面認為只要是矛盾糾紛就是司法行政部門或人民調解的事情,如土地權屬糾紛等就應該由政府的農業部門或國土部門進行確權,推到司法行政部門一是人員不夠,二是沒有確權的權利和責任,三是就是確權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矛盾糾紛久拖不決。又如政府行為如政府拆除“兩違”建筑等引起的矛盾糾紛就不是人民調解的范疇。

         。ň牛┫麓罅庾龊妹芗m紛的預防工作。一是進一步加大各種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和干部的法律意識,二是利用政府聘請的法律顧問,實現鎮和村(居)兩級法律顧問全覆蓋,在各級作出重點決策前必須咨詢咨詢法律意見,避免出現違法問題引起糾紛,三是在“三變”改革當中,做好風險管控,凡是政府和村(居)與投資商等簽訂的合同,必須由法律顧問審查,避免出現因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四是規范政府人員尤其是領導的言行,杜絕出現對群眾亂表態等引起糾紛。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4

          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深度契合了中華民族“以和為貴”的傳統理念,被譽為治國安民的“東方經驗”,在化解民間糾紛、促進社會和諧方面都起著重要作用。而鄉鎮司法所作為我國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直接指導管理著鄉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本轄區企事業單位調委會,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直接組織者、指導者、實施者,是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重要力量。

          為了加深對鄉鎮司法所的了解,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根據局領導統一安排部署,這幾天先后走訪了城郊司法所、桐寨鋪鎮司法所、桐河鄉司法所、張店鎮司法所,同三位所長及部分調解員進行了深入的交談,傾聽他們對基層司法所在人民調解工作所發揮的作用的認識,并現場觀摩了調解工作進行的流程,同時自己也做了相關的記錄,后加以整理,去粗取精,形成了如下調研報告:

          一、被調研單位的基本情況

          根據實際走訪,發現各個司法所都具備了基本的辦公條件,人員業務知識豐富,能根據農村民間糾紛的實際特點,制定出了一系列符合當地實際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效的化解了各種社會矛盾,為當地的維)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贏得了鄉鎮政府和廣大群眾的一致好評。但與此同時,辦公設施陳舊、經費不足,部分基層政府輕視司法行政工作、群眾對司法所認識存在偏差等諸多因素制約著基層司法所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司法所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體制逐漸轉變,利益格局重新調整,社會矛盾凸現,特別是許多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的事件增多,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通過制度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妥善地消解社會矛盾已成為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政治任務。xx強調指出:

          “要建立健全對人民內部矛盾經;、制度化的調處機制,及時處理糾紛,盡可能把各種矛盾和隱患化解在基層。認真處理各種民間糾紛,做好各類調解工作。”而司法所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積極而重大的作用。

          我縣是農業大縣,村鎮人口眾多,近些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各項事業都取得了巨大進步,與此同時,處于轉型時期的社會發生不可避免的出現陣痛,各種民間糾紛在性質、規模、形式等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人民調解的范圍也從以往的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糾紛擴展到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糾紛、拆遷安置、施工擾民、環境污染、勞動爭議、拖欠工資及醫藥費等方面,呈現出成因復雜、主體多元、規模擴大的態勢。調解難度大、矛盾易激化,給社會穩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和不確定因素,這就給新時期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新時期、新階段的人民調解工作任重而道遠,而基層司法行政機關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中流砥柱,應當發揮影響和帶動整個人民調解工作全局的作用,守護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沿哨所,切實履行職責,與時俱進,更新觀念,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服務群眾,服務社會,迎難而上,銳意進取,變壓力為動力,當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生力軍。

          三、影響我縣司法所更好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因素及相關建議

          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組織、人員、經費等方面長期以來存在的弊病,部分基層司法所的人民調解工作開展的并不是十分順利、有的舉步不前,個別鄉鎮、村(居)的人調解工作甚至處于癱瘓或半癱瘓狀態。

          為此,特建議:

          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內容的糾紛排查、登記、學習、廉潔、考評、例會、統計、文書檔案、回訪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運行;增加經費,進一步改善辦公條件,按照“地方財政預算為主,國家財政預算為輔,收益單位適當補充”的原則,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強化專職力量,消除職責任務重疊現象;增加基層調解隊伍的穩定性,改革用人選人機制,留住人才;開展卓有成效的培訓,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素養知識水平和業務知識

          四、設想——社會化大調解

          現代社會是全面開放的社會,利益主體多元化。矛盾糾紛已從過去單一的人與人之間發展到矛盾糾紛主體多元化,僅靠單一的人民調解已很難適應解決糾紛的需要。xx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的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指出:“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結合起來,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币罁铱h實際,可嘗試組織建立由市縣綜治辦、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土地局參加的人民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矛盾糾紛信息,研究解決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指導民調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機制。社會化大調解服務格局的建立,可以實現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信訪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促進人民調解事業的健康發展,使人民調解這一“東方經驗”發揚光大,使這朵“東方之花”更加絢麗多姿,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后記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沒有真實、全面和深入的調查同樣也沒有發言權。由于自己水平有限,且剛出校門,缺乏社會經驗,對我局工作也較為陌生,短短四天時間,來回奔走于各鄉鎮之間,調查走訪工作難以深入,所得到的信息也不夠全面。文中所反映的情況必定有所失真,所提的意見或者建議難免有失偏頗,不妥之處,還望各位領導見諒。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5

          7月5日,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巖帶領監察和司法工委組成人員,對我縣人民調解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組通過現場詢問、查閱資料、聽取匯報等方法,深入了解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基本情況,F將調研結果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縣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能夠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有關政策要求,以“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為目標,切實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的努力。目前,全縣設立調解中心1個、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14個、鎮(園區)調委會12個、村(社區)調委會213個、警民聯調室14個、特色調解委員會2個、個人調解室1個及鎮(園區)信訪事項人民調解工作室13個,全縣共有專兼職人民調解員978名,年平均化解矛盾3300余件,調解成功率95%。

          二、存在問題

          (一)調解工作長效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一是聯調聯動機制有待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項工作開展中有機銜接互動不夠,縣社會矛盾化解協調指揮中心未充分發揮作用,司法行政機關內部資源沒有整合到位,同時,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發展緩慢,與鎮、村調委會溝通交流不暢。二是基層調解工作管理體制不夠完善。存在調解隊伍不穩定、調解人員編制不到位、調解人員偏少等問題。三是調解工作案件補貼標準缺乏正常的動態調整機制,一定程度上影響調解員的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

          (二)調解隊伍建設有待提高。一是調解隊伍結構不合理。我縣部分調解員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業務能力參差不齊,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質量和效果。二是基層人民調解員兼職過多。部分村級調解組織成員多為村委干部兼任,工作任務重,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識欠缺,存在著“老好人”思想,對群眾中發生的矛盾糾紛有疲于應付的現象,經常憑經驗處理問題和糾紛,工作方法單一,工作質量和效率不高。

          (三)調解工作方式有待規范化。當前,矛盾糾紛已由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等民間常見性矛盾糾紛,向土地承包、征地拆遷、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等新型矛盾糾紛轉換。這些新型的矛盾糾紛大部分專業性較強,對調解工作規范化有著更高要求,調解文書需要規范化制作。但目前部分基層調解工作開展不規范,調解案件常常以口頭的形式結案,沒有簽訂書面調解協議、形成書面調解文書檔案,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幾點建議

          (一)提高認識,切實強化人民調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二是加強基層調委會建設。不斷壯大調解員隊伍,配齊配強人員,增強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力量;三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力度。廣泛宣傳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提升人民調解的社會影響力。

          (二)積極探索,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一是把好調解人員選聘關。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不斷充實、穩定調解員隊伍,將一些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群眾基礎好、熱心公益的人員充實到人民調解員隊伍中來。二是強化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提升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

          (三)創新機制,完善人民調解方式方法。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補充、司法調解為主導的多元化“三調聯動”工作機制。人民調解開展要結合行政調解專業、高效的優勢,與人民調解相互配合,及時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不斷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實現新的突破。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6

          我市是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幅員面積 878平方公里。轄46個鄉鎮、4個街道辦事處,人口86萬,488個村(居)委會,全市共建各類調委會632個,其中鄉鎮(街道辦事處)調委會49個,村居調委會488個,聯合調解室5個,廠礦企事業單位人民調委會90個,專門調委會4個,各類調解人員xx年來,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總體工作部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積極探索和豐富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線”,化解了大量民間糾紛。這兩年,我市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糾紛 245 起,調處成功 2xx年的努力,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遍布城鄉、扎根基層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化體系已基本形成。

          (三)強化培訓,規范管理,提高調解員的工作能力

          如果沒有一支組織健全、人員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人民調解隊伍,就不能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經濟建設也勢必會受到嚴重影響。我們采取按級、分片、以會代訓的培訓方法,搞好年度培訓,使調解人員多層次、多渠道地學習調解知識。我局在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征訂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編寫的培訓教材,作為人民調解的培訓教材。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部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民事訴訟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讓他們重點掌握受理民間糾紛的范圍、調解民間糾紛的具體程序,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以及正確掌握調解文書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集中培訓結束后,對參訓人員進行了統一考試,并為考試合格的頒發了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近年來,我們共培訓調解人員5000余人次。通過培訓,提高了全市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依法調解能力。

         。ㄋ模┓⻊沾缶,人民調解成效顯著

          一是人民調解服務經濟大局。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維護我市經濟社會穩定的一支越來越重要的力量。

          2年來,全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 245 余起,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自殺 05起,防止民轉刑案件47起,制止群體性械斗 5起,防止群體性上訪225起。優化了我市經濟發展的環境,為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調解服務穩定大局。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扎根基層,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在預防調解處理民間糾紛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調組織的職能作用日益凸顯,有效地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xx年,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出動 230人參與矛盾糾紛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穩定因素463件,調處各類糾紛5837件,共參與嚴打整治及專項治理活動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糾紛在基層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處理,基本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人民調解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人民群眾解愁、為信訪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三是人民調解服務重點項目大局。自xx年我局開展“四對一”活動以來就把人民調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點項目建設中去,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轄區內項目糾紛的調解,做到“哪里有項目,哪里就有人民調解”,全程跟蹤,服務到位。促進了這些項目能夠順利實施。

          四是人民調解服務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大局。隨著社會的進步,群眾的自我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部分農民依法辦事的意識仍較為薄弱,群體性上訪事件時有發生。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同時,注意加大法制宣傳工作力度,引導糾紛群眾選擇正確方式依法維權,使越來越多的群眾自愿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人民調解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市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已有了良好的基礎,“大調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鶎尤嗣裾{解組織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真正發揮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促進了一方經濟的發展,此項工作也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們將繼續努力,以“立足基礎為前提,規范管理促發展、經常工作走在前,樹立典型抓重點!痹賱撊嗣裾{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立不健全,有其名無其實現象較普遍,工作機制和管理機制都很不規范。

         。ǘ┐蠖嗳嗣裾{解員是兼職,且業務素質和業務水平較低,很難一心撲在調解工作上。

         。ㄈ┱{解經費的嚴重不足,阻礙了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也很難調動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ㄒ唬┘訌娙嗣裾{解委員會的規范化建設,促進各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工作紀律和內務建設規范化。

         。ǘ┘訌娙嗣裾{解員的常態化培訓,提高其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

         。ㄈ┱嬲匕汛笳{解工作納入維穩的大盤子中去、高度重視大調解在維穩中的地位和作用。

         。ㄋ模﹫猿帧罢{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隨時開展民間糾紛大排查、大調解活動,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7

          為進一步了解和推動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機關20xx年度調研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采取入村調查、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干群座談等方法,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進行專題調研,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陜西省人民調解員管理服務辦法》,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追趕超越、轉型發展”戰略部署,把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做好群眾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職責,積極預防和調處矛盾糾紛,對一些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穩定以及民生方面的矛盾糾紛積極開展了排查化解工作。經初步統計,20xx至20xx年,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3024件,調處成功2919件,成功率為96.5%,涉及當事人7386人,調處協議涉及資金16289萬元。人民調解在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構建法治銅川工作中作出了積極貢獻。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人民調解作為基層維穩的“第一道防線”對于全市的社會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從調研中發現,我市基層人民調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亟待改進,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人民調解的重視程度有待提高。有的對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夠,片面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軟組織”,可有可無,共同參與、齊抓共管意識較差,致使對一些疑難復雜糾紛不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用。有的對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所面臨的艱巨任務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和支持不夠,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建、保障、工作、指導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重視和支持。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還存在一定差距。

          (二)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基本形成,但基礎不牢。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上不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的,大多由村(社區)、單位指派設立,隨意性較強。二是調委會主任及其組成人員大多數由村干部、村民小組長和單位職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職,導致個別調委會形同虛設。三是調解員、調解信息員公眾認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強,作用發揮不明顯。

          (三)獎懲制約監督機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調解經費保障較少,F有人民調解隊伍大部分是兼職,專職較少,加之工作報酬較低,其它保障措施缺乏,調解員付出多而回報少,不安心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雖然實行了“以案定補”的資金保障措施,但所補的錢與調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車薪,F在打零工一般每天不低于100元,而調解一件矛盾糾紛的補貼才50—80元不等(不含村級等其它補助),花費時間精力大多超過1天時間,造成調解人員不樂意從事調解工作,認為自己是在義務的為社會作貢獻,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應該的,工作責任心受到影響。但同時又沒有形成較為普遍的、完善的獎懲制約監督機制,以致調解隊伍極不穩定,影響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以案定補”的補貼保障機制在實際中運用的不盡合理。有的調解委員會因民間糾紛案件發生較多,按照“以案定補”領到的補貼就多,而有些調解委員會平時注重法制宣傳和維護穩定工作,該村糾紛案發生較少,但調解委員會領到的補貼反而少,現實中形成了矛盾越多領到的補貼就越多,矛盾越少領到的補貼就越少,這與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初衷不相一致。

          (四)人民調解業務建設有發展,但創新不夠。糾紛發生后,能積極勸說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為貴,但是在新的形勢下,如何適應新的人民調解工作要求,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往往行動與實踐滯后,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同時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互動對接,形成“大調解”格局,以有效化解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方面,認識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沒有能夠形成有效的機制,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五)對離婚類糾紛案件的調解還不夠積極主動!凹液腿f事興,家穩天下固!钡S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直接或間接地使得人們的婚姻觀念發生新的改變,民事案件中離婚糾紛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給家庭和睦、社會安寧帶來了新的考驗。對待離婚率高的現象,不能一離了之,人民調解委員會要盡量發揮應有作用,積極作為,平息糾紛,挽救家庭,造福社會。但是,目前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對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上,發揮作用不夠理想,有些調委會對于本村(社區)的離婚事件甚至不聞不問,無所作為。

          三、解決措施和工作建議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切實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充分運用電視、報刊、廣播以及手機傳媒等形式對人民調解法律制度進行宣傳,使全市廣大干部群眾充分認識到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把人民調解作為一項保穩定、惠民生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使新時期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深入人心,家喻戶曉,促進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二)夯實基礎,全面加強調委會規范化建設。在新形勢下,特別要注重如下幾點: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重點的學習、例會、排查、重大糾紛討論、回訪、信息報告、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要定期開展標準化調委會評定、復核活動,促使調委會建設上臺階上水平。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村(居)調委會主任一般可由村支書或村主任兼任,調解員、調解信息員要配齊配強,有條件的地方要盡量選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士成為專職調解員。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和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同時,定期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促使調解隊伍素質普遍提高。三是加強業務建設。要建立健全轄區基本情況和調解業務的各種統計臺帳和工作記錄,做到情況明,底數清。

          (三)強化責任,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考核獎懲機制。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較為靈活的基礎性長期性工作。因此,要加強責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學有效的人民調解工作考核獎懲機制。一方面充分利用綜合治理的“一票否決機制”,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圍,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量化分解到村組和單位。另一方面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司法行政部門為主體建立專門的人民調解考核獎懲機制,實行年度量化考核,把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情況與調解人員的報酬補貼直接掛鉤。

          (四)深化認識,著力構建“大調解”體系。在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中,要本著“人民調解為主導、司法調解為后盾、慎用行政調解”的調解工作思路,充分發揮三種調解的優勢,做到優勢互補,切實搞好三種調解方式的銜接和轉化,提高調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約率,使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充分發揮,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工作實踐中,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要抓好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優勢,發揮司法調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發揚人民調解的親和力優勢,發揮行政力保障。要改進矛盾糾紛調處的協調指揮,積極發揮綜治辦、司法行政機關、公安、人民法院等單位的積極作用,整合調解資源,形成高效、聯動、便捷的綜合調處機制,真正地實現“實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加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力度。

          (五)增強主動意識,積極調處離婚類矛盾糾紛。農村(社區)的調解員多數對離婚糾紛當事人家庭比較了解,易于和當事人貼心溝通,相比行政機關的調解更溫情,調解方式也更多樣。對于離婚類矛盾糾紛的調解有一定優勢。因此,基層調委會要把對離婚類矛盾糾紛的主動調處作為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重要工作,在工作評定和考核當中作為重要占比,發揮人民調解對家庭社會穩定的促進作用。

          (六)進一步改進經費保障機制,促進人民調解工作。一是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陜西省人民調解員管理服務辦法》,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待遇保障,增強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調解隊伍的穩定。二是按照調解的案件數量發放補貼時,須切實根據實際情況,對那些普法宣傳工作扎實,又善于積極將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平時,從而使矛盾糾紛發生較少的村(社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調解員給予一定獎勵或者補助,起到發放補貼的正面作用,防止出現矛盾糾紛發生越多,調解越多,則調解人員調解案件補貼收入越多的現象出現。三是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本集體經濟情況,對人民調解員提供一部分工作補貼,對群眾認可的優秀調解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這些都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司法等部門一定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十九大精神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及時消除和化解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為我市“追趕超越、轉型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8

          為促進各類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進一步推進平安赤壁、法治赤壁、和諧赤壁建設,今年8月份我與人大法制委部分委員組成調研組,通過深入走訪、聽取匯報、個別談話、查閱資料等形式,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調研,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作法和成效

          近年來,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學習“楓橋經驗”,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初步構建起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新格局,較好發揮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第一道防線”作用,有力維護了全市社會的和諧穩定,促進了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從組織建設入手,完善人民調解網絡。注重強化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規范化建設。按照“六統一”(統一名稱、印章、牌匾、徽標、文書格式、調解員上崗證)、“四制”(調解糾紛登記制、糾紛調解調查制、糾紛調處制度、調解文書歸檔制度)的要求,進行了規范化建設。

          一是成立了市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人民調解工作,下設市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協調、指導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市級層面人民調解工作。

          二是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體,司法行政部門為指導管理,成立了三大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即市司法局聯合市公安局成立了市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市衛計局成立了市醫療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市人民法院、市婦聯、市民政局成立了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三是以司法所為依托,在全市所有鄉鎮(辦事處)建立了鎮、村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村民小組、網格為單位,建立了調解小組和信息員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調解組織198個,其中:市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市人民調解中心1個,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3個(市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市醫療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4個,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2個,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175個,調解員總數772人,其中專職調解員4人,兼職調解員768人。全市按53萬人口計算,人均面對的服務對象680人,F有專兼職人民調解員中,從文化程度來看,初中或初中以下532人約占69%,高中或中專200人約占26%,大專30人約占4%,本科及以上8人約占1%。

          (二)從制度建設入手,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防控體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責任制,強化矛盾糾紛排查措施。著眼于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堅持橫向排查與縱向排查、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實行鄉鎮(街道)一月一排查活動。在此基礎上,對重大節假日、敏感時期和矛盾糾紛多發季節,實行重點排查、重點跟蹤監控、及時調處。始終遵循“矛盾不上交、責任不推卸”的原則,充分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特點,適時收集矛盾糾紛信息情報,做好階段性研判和情況分析掌控,因地制宜,采取現場調解、進村入戶調解、田間地頭調解等方式,節約當事人經濟開支,立足一般糾紛基層一線解決,復雜疑難糾紛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重大熱點難點問題逐級上報聯合調處解決,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社區)、復雜糾紛不出鄉鎮(街道)、熱點難點問題不出市.

          20xx年元至10月份,全市各級調解組織調解案件總數1922件,調解成功1876件,其中村居調解委員會調解1261件、鄉鎮辦人民調解委員調解292件、三個專業調解委員會調解369件。調解成功率97.61%,履行1853件、履行率98.77%,疑難復雜案件162件,司法確認1件,涉及當事人4821人,涉及金額4159.03萬元,主動調解375件、依申請調解1547件,其中山林土地糾紛542件、占21.20%,婚姻家庭糾紛371件、占19.30%,鄰里糾紛310件、占16.13%,合同糾紛198件、占10.30%,道路交通事故糾紛168件、占8.74%,醫療糾紛66件、占3.43%,房屋宅基地糾紛121件、占6.30%,生產經營糾紛105件、占5.46%,損害賠償糾紛139件、占7.23%、征地拆遷糾紛31件、占1.61%、環境污染糾紛6件、占0.31%,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20件、占10.40%,其他勞動爭議糾紛7件、占0.36%,物業糾紛2件、占0.10%,其他糾紛126件、占6.56%。其間,排查矛盾糾紛145起、預防糾紛231起,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3件6人,防止群體性上訪2次、4人。

          在醫調委未成立之前,市法院每年受理醫療糾紛訴訟案近50件,醫調委成立后,市法院每年受理醫療糾紛訴訟案下降至3-5件。80%以上醫療糾紛是通過人民調解得到了解決,并且調解成功率達95%以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更是如此,減少了當事人訴累,節約了社會資源,也構建了一個和諧的醫患關系,讓醫務人員安心看病,雙方權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從倡導以人為本入手,挖掘調解文化。一是抓好調解室文化建設。以建立溫馨、和諧氛圍為立足點,按照平等、人文、協調的原則設置首席調解席、調解席、記錄席,雙方當事人席和旁聽席,在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調解溫馨提示,在調解室顯眼位置擺設人民調解告知、調解流程、當事人權利義務板面,在顯眼墻體制作倫理道德、民間傳統習俗、古今中外調解名言警句、民間諺語民謠等書幅字畫,以墻體畫的形式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的調解宣傳墻體圖畫,把法制與德教相互融和于人民調解文化建設當中,使當事人在平靜、平和的氣氛中溝通心靈、減少摩擦、消除隔閡,消除化解矛盾糾紛。二是抓好調解文化與教育群眾學法用法相融合。采取庭式調解、現場調解、進村調解等形式組織群眾現場旁聽,以案釋法,以理說教,以案件向群眾剖析法理,用道德感化教育當事人,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因果關系和自我預防、自我調節、互諒互讓的重要性,教育引導群眾自覺學法用法守法,把矛盾糾紛調處解決的過程變為教育群眾學法用法的過程。三是抓好法制宣傳文化建設。把抓好法制宣傳教育作為遏制和減少矛盾糾紛發生的大事來抓,積極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工作,在每個村委會、村小組挑選出1至2戶威信高、群眾信任、法律意識強、有公益心的法律明白人,配備必要的法律書籍,開展多位一體的日常法律輔導、調解及法律咨詢工作。同時,結合各鄉鎮(街道)具體情況,以鄉鎮(街道)集市為載體,與各行政執法主體部門密切合作,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法制講座、咨詢解答、庭式調解、以案釋法、旁聽教育、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突出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做好矛盾糾紛“事后調處”為“事前防控”。

          (四)從組織協調配合入手,有力維護全市和諧穩定。一是狠抓協調配合,加強“大調解”之間的銜接。在“大調解”工作體系中,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彼此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在具體工作中,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聯系基層、貼近群眾、信息靈通、方便快捷的優勢,摸排清查和梳理掌握各地矛盾糾紛信息情報,積極做好矛盾糾紛的預防預測和排查調處工作;實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對接,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實行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調對接,開展人民調解進駐公安派出所、土地、林業等相關部門工作,人民調解組織與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辦案、現場辦公,以機制聯動應對處理各種行政爭議,解決處理因山林、土地、資源爭執、勞動用工、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實行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調對接,對涉及葬墳、邊界、工業建設、征地拆遷等容易引發社會熱點的復雜疑難糾紛,市、鎮、村、組四級聯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對接;整合調解力量,聯合咸寧、崇陽、湖南臨湘開展邊界聯防聯調對接。以“四級聯動”、“三調對接”“邊界聯防聯調”等多項舉措處理化解各種復雜疑難社會熱點問題。二是開辟維權綠色通道。在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和各鄉鎮(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對婦女兒童、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和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三是認真抓好法律咨詢服務和來信來訪答復辦理。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對調解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有的單位和部門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重視和支持力度不夠,對人民調解的宣傳力度不足,以致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也有不少群眾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調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干脆“用拳頭說話”;一些部門沒有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意識,以致調解組織、調解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二)調解資源的配置不盡合理。調解組織網絡體系不夠嚴密,調解組織之間沒有形成合力,存在多頭管理、重復管理或相互推諉現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協調和溝通機制。調解經費不足制約調解工作創新發展。人民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但調解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必要的物質保障和經費保障。根據政府購買服務和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的相關規定,人民調解經費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予以保障。目前除交調委5萬元/年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和規范性人民調解案件45元/件(政法委轉移支付)以“以案定補”的形式補助給調解員外,其他調解組織尚無專項經費,日常工作經費均由市司法局調劑,不能滿足調解工作更好地開展。

          (三)調解組織建設還存在薄弱環節。目前,我市人民調解隊伍構成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調解員文化偏低,由此帶來調解質量不高的問題;二是隊伍不穩定,兼職調解員居多,流動性大。鄉鎮(辦事處)調解員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和綜治干部兼任,村(社區)調解員均由村支書和治調主任兼任。三是企業事業單位、區域性、行業性等新型調解組織建設目前還比較薄弱,存在著“斷層”和“空檔”現象,行業的調解組織覆蓋率低,調解組織建設任務相當艱巨;四是少數村級調解組織產生程序不規范,人員經常變動,調解員隊伍不穩定,更換頻繁,工作熟悉程度及連續性較差。加上以往三年一屆的村(居)委換屆,導致一批已接受過指導,參加過培訓,正熟悉業務的調解員被替換,而后任者又有一個從頭培訓、指導與熟悉過程。

          三、工作建議

          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漸顯現,且不可替代。但在當前和今后較長時間里,人民內部矛盾仍將大量存在,且呈多元化、復雜化格局。如根據民政局婚姻登記統計數據,我市20xx年離婚人數為800對,20xx年為1671對,10年翻了一倍,20xx年為1825對,20xx年為1739對,分別比20xx年增加了154對、68對,呈螺旋上升趨勢。按照“能調則調”的原則,有很多能夠通過分析原因、幫助化解矛盾進行調解。每成功調解一對,就能挽救一個家庭,從源頭消除了不穩定因素。為此建議:

          (一)建立配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更能提高調解工作效率。建議設立環保、校園和勞資糾紛三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適應發展需要,做到應建盡建。

          (二)提高專職人民調解員比例。調解人員的素質很大程度上技能素質決定了調解的效果。建議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赤壁市實際,配齊配強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配3名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個鎮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配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個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先配置1名兼職人民調解員,以后逐步向專職過渡。

          (三)建立經費保障管理機制。后勤經費保障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條件。建立根據上級有關要求,據實測算增加人民調解經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解決人民調解安排工作經費,并探索基于績效掛鉤原則將調解案件與兌現報酬掛鉤、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實行“計件”補助的方式,定期考核抽查兌現,切實保障基層調解員報酬待遇,進一步激發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四)搭建統一高效聯動平臺。一是整合社區矯正、法治宣傳、法律援助、安置幫教、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等人才資源,完成人民調解實體平臺建設,形成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超市。二是以市鎮村三級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為依托,建成人民調解網絡信息協調指揮中心,實現信息隨時采集,一個平臺受理訴求,一套流程減少環節。及時掌握糾紛隱患基礎信息,迅速組織分析研判,從而實現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排查化解,第一時間上報,第一時間無縫對接。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之中,做到“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大糾紛不出鄉鎮,重大疑難糾紛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糾紛不積壓”,推動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上一個新臺階,為社會穩定、平安、和諧發揮人民調解應有的作用。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9

          20xx年,____區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調解與交通事故賠償處理協調聯動、相互銜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通過5年多的努力,現已經形成了獨特的運作模式,促進了地區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充分彰顯人民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發展中的“社會矛盾減壓器”、“社會關系潤滑劑”的作用。僅20xx年,____區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21件,涉案金額共1422萬元,F將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實施過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總結提煉,以期待對工作開展有所裨益。

          一、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實施過程

          1.結合實際,理清思路。____區地處南京市城東,區內涉及寧鎮公路、寧滬高速、寧杭高速、寧洛高速、長江二橋、繞城公路等多個交通要道,路況極其復雜,車流出入頻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個重要樞紐帶,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發區。20xx年,____全區實發事故高達一萬兩千余起,直接導致嚴重人身傷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調解的案件達到四千多起。長期以來,交管部門承擔著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由于實際警力少、事故數量多、問題復雜等原因,調解工作的實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顯。為了幫助交管部門減壓卸負,節約警力資源,同時,也進一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寬大調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區司法局主動與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研究磋商,多次召開了工作協調會,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反復推敲相關工作制度,集中優勢資源,建立長效機制,聯合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

          2.健全網絡,規范操作。健全組織網絡是開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證,區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隊派駐成立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以下簡稱調解工作室)。設主任一名,由區司法局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副隊長擔任。調解工作室設在交警七大隊事故中隊。日常工作管理由區司法局基層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事故中隊負責。常駐工作室的工作人員共3名,其中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1名熟悉交通事故處理的輔助人員。實行“三班倒”工作安排,與事故中隊工作時間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有效、務實、平穩運轉。區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司法局、交警七大隊聯合制定了《____區關于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調解工作室的職責、紀律、原則、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圍,規范了調解工作的有序、規范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運行。通過在實際工作中的不斷探索,先后建立起四項制度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合法有序地開展。一是例會制度。區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隊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建立備案、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分別指定一名業務科室長負責具體工作,并建立每季度工作例會制度,分析矛盾糾紛特點,總結調解過程中的工作經驗,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對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培訓制度。區司法局、交警七大隊共同負責組織對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培訓,經培訓后,頒發人民調解員合格證書。人民調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對交通事故調解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三是公開公示制度。對外公示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職責、人員配備、調解程序、聯系電話等,以方便群眾辦事和接受社會監督。四是檔案管理、統計分析制度。人民調解工作室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制定相關移送文書,按規定要求每個調解案件結案后須將相關材料裝訂立卷,并按照人民調解工作相關規范文書的要求制作調解臺帳。及時上報重大糾紛信息,定期報送交通事故人民調解月報表,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工作成效和現存的問題

          調解工作室運行以來,人民調解組織和交管部門充分發揮了各自職能優勢,切實做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群眾解愁,為地區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促進了社會和諧,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構了維護地區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新平臺。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自五月中旬開展以來,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糾紛對抗性,提高了調解成功率,將糾紛處置在一線,化解在基層。經統計,僅20xx年,____區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21件,涉案金額共1422萬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內容,取得了很好的實效。

          2.充分發揮了各部門職能作用,拓寬工作領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為交管部門“卸負減壓”, 緩解了交管部門處理非警務矛盾糾紛的壓力,保證優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處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進一步拓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充分發揮了大調解工作實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擴大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增強了群眾信任度,成為群眾解決糾紛的“第一選擇”;再次,在調解過程中適時開展法制宣傳,引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強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引導糾紛當事人通過調解、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矛盾,及時消除糾紛隱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維護了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穩定。

          3.目前存在的問題。總體來看,我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推進是順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此項工作目前尚處于試點探索階段,經過5年來的運行,凸顯出以下幾點問題亟需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一是與保險公司協調尚不到位,影響人民調解在更大范圍發揮作用。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賠償中有自主運行的一套規定。對調解協議書目前尚不認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達成一致意見,但賠償數額較大的,涉及到保險公司理賠的案例,目前仍無法進行人民調解;二是傷殘的司法鑒定各家保險公司的認可不一。較多數保險公司只認定的鑒定是訴訟程序中搖號產生的鑒定部門。也就是交通事故賠償涉及傷殘鑒定的,當事人就必須采取訴訟程序進行;三是調解人員的專業性和穩定性。交通事故調解不同于一般矛盾糾紛的調解,對調解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政治素質要求很高,調解人員要對相關法律和賠償標準都比較熟悉,才能做好這項專業調解。目前由于資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專業調解員隊伍亟需解決。

          三、全面深入推進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

          下一步,我們將著力抓好工作重點,解決好工作難點,突出工作亮點,全面推進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

          1.進一步加強部門協調,構建“三位一體”工作機制。我們會同公安交管部門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共同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問題。加強與人民法院協調,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法律地位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加強與保監部門協調,明確依據調解協議申請保險賠付的程序,明確調解協議在保險理賠環節的法律效力。加強與財政部門協調,爭取落實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工作經費和補貼經費。各職能單位要加強協同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增強工作活力,共同研究并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形成以人民調解為主,以行政調解為補充,以司法審判為保障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立調解、理賠、審判“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

          2.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形成調解員培訓考核機制。選聘一批政治素質過硬、法律知識充足的專業人才充實到調解員隊伍中來,定期對他們進行業務培訓,提高調解工作技能。幫助他們樹立“以人為本,服務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確認識人民調解的性質、功能和地位,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點,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同時建立獎懲激勵制度,每季度會同交管部門對調解人員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表現優異的進行獎勵,對不符合標準的實行淘汰辭退。

          3.進一步加強社會宣傳,提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積極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我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辦公場所公開人民調解工作流程,使廣大群眾特別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了解、認可此項工作,形成“有糾紛找人民調解”的良好工作氛圍,促進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發揮。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10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特色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傳統方式。如何創造性地開展訴訟調解,充分發揮其價值功能和優勢,以實現調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終極目標,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專程到各基層法院進行了調研,下面就調研結果主要發表一下看法:

          一、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與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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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基層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以調解方式解決了大量的民事糾紛案件,為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從幾個基層法院的統計數字來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穩步上升;還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幾個:一是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調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的調解,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三是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決輕調解,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會力量的不當干預,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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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法院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送達調”。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就地審理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2、詢問被告答辯時的“答辯調”。即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

          3、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即時調”。

          4、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的“聽證調”。

          5、庭審階段的“庭審調”。

          6、發揮雙方委托代理律師的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調”。

          7、定期宣判送達前,當事人行使請求調解權的“庭后調”。

          基層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探索了一套調解的方法,積累了一些有益的調解經驗。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

          2、強化調解工作的觀念不能動搖;

          3、要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結合的調解原則;

          4、要創造性的開展調解工作;

          5、要因地制宜,不斷創新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二、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體會

          對調解的功能,各地基層法院有著清楚的認識:一是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有利于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益,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發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作用,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私法功能;四是調解協議以合意為基礎,更易為當事人實際履行,可避免執行中的困難,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五是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以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

          針對前一時期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的調解“否定與替代論”,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對態度,認為調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而且是在保證公正與效率前提下減少訴訟成本、使訴訟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徑。因此,我國調解制度的發展方向應當是逐步改進和完善,而決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應以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為契機,進一步完善調解制度,建立獨立的調解程序及規則,從程序上保障調解合法、有序進行。

          調解能否適用與案件類型有著一定聯系。有具體給付內容的民事案件適合以調解方式結案,原因在于此類案件調解的目的性很明確,就是為了促使雙方能夠對給付內容進行有效的協商,以便自愿、合法地達成協議。若是沒有具體的給付內容,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破產案件等,則會因訴訟標的的特殊性而無法進行調解。

          適用調解與審判資源有效利用的關系可從兩方面審視:一是對于審判機制整體運作而言,適用調解可以減少訴訟環節,加快結案時間,特別是無須經過上訴程序,能夠節約訴訟成本和審判資源;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審過程中,適用調解不一定能夠直接起到提高審判效率的作用。實踐證明,結案總數與調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對于判決而言,調解的有效適用對法官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對更多,而基層法院普遍案多人少,過分強調調解會使有限的審判資源難以有效利用。

          三、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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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梢,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同時,對調解中自愿、合法的規定也過于原則,審判實踐中認識不一。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片面強調調解結案率的做法欠妥。調解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只是一種結案方式,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

          7、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8、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9、“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送達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建議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主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建議最高法院盡快修改和通過有關調解的司法解釋,對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程序和調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確規定。首先,規定調解的適用范圍。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哪類案件可以適用調解前置程序,哪類案件由當事人決定是否進行調解,哪類案件不能進行調解等。其次,規范調解的程序。從送達受理或應訴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交換、詢問調解意愿、調解次數、調解時限、調解不成的后續程序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再次,規范調解的方式。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即從調解開始到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3、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

          4、建議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5、建議簡化調解書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律文書如何簡化沒有明確規定。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涉及了該問題(即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為對調解書的簡化作列舉式規定不合理,應作原則性規定,使法官面對具體情況時可以靈活掌握。有條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調解書,當場制作并送達。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簡易程序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規定了三種樣式的民事調解書,但因其之間差異不是很大,沒有必要。

          6、建議嚴格掌握對調解結案案件的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對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審判實踐中,因對調解結案案件的再審條件掌握過寬,導致對此類案件的再審有逐漸增多的趨勢。為了維護調解書的審判效益,建議對此類案件的再審條件應嚴格掌握。

          7、建議采取倡導調解和鼓勵調解的工作機制,對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規定硬性指標。另外,建議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況的前提下,規定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一次。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11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特色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傳統方式。如何創造性地開展訴訟調解,充分發揮其價值功能和優勢,以實現調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終極目標,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專程到各基層法院進行了調研,下面就調研結果主要發表一下看法:

          一、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與主要做法

         。ㄒ唬┗厩闆r

          近年來,基層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以調解方式解決了大量的民事糾紛案件,為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從幾個基層法院的統計數字來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穩步上升;還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幾個:一是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調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的調解,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三是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決輕調解,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會力量的不當干預,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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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法院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 送達調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就地審理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2。詢問被告答辯時的 答辯調 。即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3。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 即時調 。4。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的 聽證調 。5。庭審階段的 庭審調 。6。發揮雙方委托代理律師的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的 庭外調 。7。定期宣判送達前,當事人行使請求調解權的 庭后調 。

          基層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探索了一套調解的方法,積累了一些有益的調解經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2。強化調解工作的觀念不能動搖;3。要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結合的調解原則;4。要創造性的開展調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斷創新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二、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體會

          對調解的功能,各地基層法院有著清楚的認識:一是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有利于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益,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發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作用,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私法功能;四是調解協議以合意為基礎,更易為當事人實際履行,可避免執行中的困難,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五是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以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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