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調研報告
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是指專門從事特定行業矛盾糾紛的調解,其組織表現形式是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是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創新、發展與完善。我市是**年6月開展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工作的,經過近二年的建設工作,我們深刻認識到: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
,對及時調處行業領域內的矛盾糾紛,特別是重大疑難糾紛、避免矛盾升級和群體上訪事件的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起到其他職能部門不可代替的作用。為使我市專業人民調解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省、襄陽市的安排,我市組成工作專班,對我市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的工作現狀、工作問題、工作對策進行調研,具體情況如下:
一、工作現狀
(一)搭起架子,建立組織
在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上,我們始終堅持在人民調解民間性的基礎上,黨委政府統一領導、黨政分管領導負責、綜治部門牽頭、主管部門組織、司法行政指導、有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原則。按照整體推進,突出重點,體現特色,求效務實的工作思路。先后建立了勞動爭議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學生意外傷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環境保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九名委員組成,調委會委員全部是推選產生。專業調委會如何發揮作用,怎么發揮作用,選好調解委員會主任是關鍵,因此我們在各專業調委會主任選配上下功夫。一是嚴格調解主任任職條件選聘推選。二是民主推選。三是業務主管部門與司法局聯合考試考核。可以這樣說,七個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都是頂呱呱的。同時我們又按照首席調解員、調解員的任職條件選聘12名首席調解員和131名調解員。各調委會又設立咨詢專家庫,業務專家和法律專家達156人。
(二)建章立制,統一上墻
各項工作的規范運行是建立在規章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的基礎上。因此專業調解委員會建立后,我們針對各個行業的具體情況和行業特點,依法依規制定出各個專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我們先后制定了崗位責任制、學習例會制度、重大疑難糾紛討論制度、考核考評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及信息報道制度等。同時還建立了協調協作機制、專家咨詢機制、協議履行保障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并將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統一規范上墻,做到有章可循。
(三)工作開展,成效顯著
我市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2010年6月組建至2012年4月,全市調解行業領域內矛盾糾紛79件,其中醫療糾紛2件,交通事故賠償糾紛6件,勞動爭議糾紛15件,物業管理糾紛11件,征地拆遷糾紛21件,環境保護糾紛16件,學生傷害賠償糾紛8件。調解成功77件,調解成功率為98%。特別是2011年10月楊當學校張文禮學生意外傷害賠償糾紛的成功調解有效避免了一起刑事案件的發生,在楊當鎮,仍至整個棗陽教育界反響大,彰顯出行業性專業調解的作用。
二、工作問題
近二年的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主管部門推脫責任,造成專業調委會有名無實
按照省、襄陽市、棗陽市的文件規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專業調解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可有個別業務主管部門領導總認為組建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司法行政部門的事,不主動工作又不配合工作,好像專業調解解決的糾紛是司法行政機關的矛盾糾紛,寧愿當事人停尸鬧喪堵大門,也不愿花錢組建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拿領導的講話與省市文件抗爭來擺脫自己的責任。到年底應付上級檢查,突擊掛制度、上牌子,實際工作一直沒有開展。
(二)調解人員未嚴格選聘,民行調解難區分
專業調解委員會委員和專兼職首席人民調解員,特別是首席調解員都是有嚴格的任職條件,其基本要求是:(1)精通法律;(2)具有一定的相關行業專業知識;(3)有較強的群眾工作能力;(4)公道正派,熱愛人民調解工作?捎袀別專業調解委員不能按上述條件選聘,有濫竽充數現象。有個別業務主管部門,不吃透文件精神,圖簡單干脆將有相關單位或相關科室負責人直接選聘為調委會委員或調解員。在調解行業糾紛時,大員上陣,是人民調解還是行政調解很難區分,有人民調解擴大化的感覺。
(三)調解經費沒有保障,專業調解作用很難發揮
縣市級財政需要保障的經費很多,一下子將專業調解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的確有一定的困難,這樣可能造成專業調解空經費運行,特別是專業調解員工資無法保障的情況,他不可能專職下去。2011年我市就有11名專職調解員,2名專職調解員辭職不干了,特別是經費沒有保障,市衛生部門又不愿拿錢,我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只是掛了個牌,一直沒有很好開展工作。
三、工作對策
專業人民調解是應對現階段矛盾糾紛行業性、復雜性、難調解的特點所建立的,它也是處理行業領域矛盾糾紛的有效措施與途徑,為使專業調解健康有序發展,發揮專業調解的獨特優勢與特點,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工作對策:
(一)選準一個,建設一個
專業人
民調解委員會要循序漸進,選準一個,建設一個,反對一窩蜂。要針對各個行業的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矛盾糾紛的特點,逐個調查研究,反復論證去建立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其主要原因是醫患糾紛發生后,患者方一般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缺乏信任感,又不愿意通過訴訟長時間去解決問題,他們往往采用停尸鬧喪的過激行為去達到理賠的目的。因此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代表第三方來解決醫患糾紛,這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人們思維方式的轉變。如:勞動爭議、學生意外傷害賠償糾紛、環境保護糾紛等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我個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必要成立,其主要原因是公安交警部門本身就設有事故處理科、交警都是精通法律的專業人才,他們還設有調解室專門從事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調解工作,再在交警部門設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不是有點畫蛇添足。再說人民調解達成協議,保險部門不一定認可。而交警部門達成協議,保險部門必須執行,這是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我們常說的減少行政資源,但是否增加人民資源,或者可以說增加的是國家財政資源,這是因為人民調解也是需要經費保障的。因此我們在建立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時,必須針對各個行業的不同情況,在調查研究反復論證的基礎上,選準一個、建設一個、莫切搞各個行業都成立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謹防人民調解擴大化的現象發生。
(二)嚴格按照任職條件,選聘人民調解員
人民調解員有四個任職條件,嚴格按照條件選聘,一般國家公務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不能擔任,這一點是人民調解工作的性質決定的。特別是首席調解員的選聘,必須經司法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后進行。專職調解員的選聘,工作責任與能力是考核聘任的第一要務。特別專業調解委員主任,選好這個人往往決定專業調解委員會職能作用的發揮,因此,在組建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時,必須選好這個人。人力資源是決定工作作用發揮的根本保證,專業調解作用的發揮取決于調委會主任、首席調解員和專職調解員和調解員,選人用人是工作的關鍵。
(三)多方努力爭取,保障工作經費
人民調解工作性質決定人民調解工作不收費。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讓一個人義務做一兩件是可以的,但讓他長年累月去義務做某事這根本不可能,也不現實。因此要采用多種方式保障專業調解工作經費:一是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將專業調解經費納入市縣級財政預算;二是業務主管部門要將專業調解工作經費列入部門工作經費之中,并給予偏愛;三是采用社會助資的方式解決工作經費。社會助資的方法多種多樣,只要我們的方法得當,企業老板和有關單位一定會解囊相助的。
專業人民調解工作才剛剛起步,今后面臨的問題要比我們想象的多,我們一定要不斷研究它、發揮它、發現它、創新它、完善它,使這枝“東方之花”永遠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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