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酒市場健康發展調研報告范文
紅酒市場的盛行,導致國內市場每年對紅酒的需求增量達到30%,正值市場需求旺盛之際,假“拉菲”橫行、用分裝酒假冒原瓶酒等新聞消費迅速占領各大媒體,引發廣泛關注。假冒偽劣、虛假宣傳大等違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了紅酒市場秩序的健康發展,而消費者認知能力較弱,多數人只認酒標不認酒品的現象,導致不少消費者花大價錢,購買的確實劣質紅酒,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侵害,嚴重擾亂紅酒市場健康發展。對此,工商部門應對此加以重視,并立足職能,采取行之有效方法加強監管。
一、紅酒市場亂象存在的原因
一是受經濟利益驅使。據來自英國佳士得的統計顯示:紅酒投資30年的回報率為37.69倍,是中國古典字畫、陶瓷匯報率的16倍,是投資黃金回報率的1.68倍;據倫敦國際紅酒交易所資料顯示,名酒50指數僅20xx年就上漲57%。正是在高額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一方面紅酒銷售商囤積紅酒已獲得高額匯報;另一方面因市場上銷售的紅酒不足以滿足消費需求,部分銷售商就直接玩起‘分裝酒冒充原瓶酒’或者直接銷售‘假冒紅酒’的把戲,來坑害消費者。
二是消費者認知不清。在國內,紅酒消費者關心的是酒標而不是關心酒品和酒莊的文化底蘊,更多看重的是品牌,以價格來太高自己的身份,不少消費者或是聽說有“拉菲”這個品牌,而不知道酒是依據年份、產量以及酒莊底蘊來定價的;或是消費者到酒店,直接要最貴的紅酒,然后‘一口一杯’,以此來標榜自己有身份。
三是存在監管盲區。根據《省酒類管理條例》規定,一方面,酒類市場的執法部門有工商、質監、衛生、物價、稅務等部門,但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工商部門的流通領域食品監管職能已劃轉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然后,根據酒類市場存在的虛假宣傳、假冒商標等違法行為又歸工商部門管理,從而容易導致在市場監管中存在“錯位、越位和缺位”現象;另一方面,根據《條例》規定:“同一行為誰先立案誰查處,不得重復處罰”的規定,工商部門對紅酒市場監管出現:發現違法行為,但其違法行為已被其他部門處理。
二、紅酒市場亂象存在的問題
(一)、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一方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嚴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那么‘用分裝酒假冒原瓶酒’就是屬于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因為市場需求量大,部分紅酒商家在投資渠道不通透、產業鏈條不完善的情況下,通過回扣、返點以及配額的方式爭奪市場,導致行業無序競爭,紅酒價格虛高,嚴重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二)、誠信市場受到挑戰。由于越來越多的資本和機構融入紅酒市場,為了使收益達到最大化,出現違法經營行為。一是假冒代理行為,紅酒商家冒用知名紅酒商標(品牌),以專賣、專營或總代理總經銷等形式,使消費者誤以為是該商標(品牌)經營者,以及“專賣(專營)店”銷售假冒偽劣酒,欺詐消費者;二是出現傍名牌行為,在進口紅酒市場,“拉斐”和“卡斯特”是被傍得最多的品牌。僅“lafite”,就發現有“大拉菲”、“拉菲正牌”、“拉菲副牌”、“拉菲傳奇”等上百個品牌;三是出現注冊空殼企業炮制“假名牌企業”。部分商家花少量錢到國外注冊一個洋品牌,過包裝、虛假宣傳等行為,號稱是產自國外的百年品牌,然后再國內一些小酒廠灌裝低質酒,在市場賣品牌價。以上經營行為,嚴重影響紅酒市場的誠信體系建設,導致消費者對紅酒市場越來越缺乏信心。
。ㄈ、消費維權困難。一方面,因為國內紅酒質量等級標準缺失、消費者缺少品鑒能力,在紅酒消費過程中無法辨別買到的紅酒是否是正品;另一方面,在縣級執法機構沒有對紅酒質量好壞的鑒定能力,并且對紅酒的成分鑒定,只能鑒定其是否是過期、參假,而其品質的好壞一般都是由紅酒品鑒師在完成。工商部門接受此類情形的投訴,如果商家不存在銷售假冒偽劣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那么,消費者通常都因為因舉證困難達不到有效申訴的標準,而無法正常維權。另外,高昂的鑒定成本致使絕大部分消費者最終不得不選擇放棄維權。
三、紅酒市場健康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是引導商家誠信經營。通過工商紅盾信息網、日報·工商版等媒體,采取集中培訓、講解紅酒選購指南、發布誠信宣言和消費警示等形式,倡導紅酒商家誠信經營,引導消費者明白消費,避免盲目跟風,進一步增強紅酒商家誠信經營意識和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
二是加強行政指導。建議加強行政指導,進一步加強對黃金飾品銷售的指導監督,消除霸王條款,引導經營者樹立起立足長遠、誠信經營的思路,提高社會信譽度。
三是健全維權網絡。通過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監管平臺,及時曝光紅酒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同時,一方面,進一步健全消費維權網絡,采取商場進駐、店鋪巡查的機制建立消費維權聯絡站。另一方面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紅酒市場監管聯系機制,定期組織紅酒抽檢工作和現場快速檢測工作,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有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四是完善法律法規。紅酒市場銷售體系構建缺失,諸多法律法規并不健全,例如:《省酒類管理條例》還未明確把紅酒列入條例中,并且對紅酒市場相關違法行為的認定細則并未出臺。因此立法部門應加快相關細則的出臺,對紅酒市場違法行為形成威懾力,從而規范經營行為,
五是強化協會管理。積極引導紅酒商家成立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指導協會規范經營行為、統一銷售價格等措施,指導商家主動規范自身行為。同時,工商部門作為協會的牽頭管理機構,可以全面了解市場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存在問題,也可以在第一時間為市場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幫助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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