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近日,四川省達州市一村民給87歲的母親辦壽宴,因違反村規民約而遭遇“罰款”,此事引發輿論發酵,中央媒體和地方媒體相繼發表評論文章。眾說紛紜的背后體現了什么?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相關的村官時評!
村官時評:一份村規民約,何以引發輿論發酵
【案例介紹】 為母親辦壽宴被“罰款”
8月10日中午,四川省達州市宣漢縣南壩鎮龍灣村村民曹仁成在南壩鎮一酒店為87歲的母親辦壽宴,當天中午有13桌客人,收到禮金1萬多元。曹仁成介紹,宴請的一部分是自己家的親戚,大部分為鄰居,共100多人,“還差幾個人才滿13桌。”
曹仁成稱,母親一直有病在身,此前也沒有怎么好好給老人過生日。按照當地說法,老人身體不好,需要辦個壽宴沖喜。8月10日,曹仁成母親何少英的生日宴會在鎮上一飯店舉行。當時,家人對外宣稱老人是90歲。虛報年齡是因為該村村規民約規定,只有子女結婚、老人去世、老人滿80歲和90歲生日時才可以辦酒席。
當天下午,曹仁成接到龍灣村村主任曹一倫的電話。曹一倫稱,曹仁成違反了村規民約,屬違規辦宴席,要求他到南壩鎮紀委辦公室接受教育,寫檢討。
8月11日,曹仁成向村委會繳納了“違規辦宴認識費”650元(按每桌50元計算),并寫下了一份檢討書。雖然交了錢,但曹仁成的妻子程紅梅還是不解:自己和丈夫都是普通村民,不是黨員也不是干部,為自己的母親辦一次宴席,怎么就違規了呢?
曹仁成承認,此前村里開會時,曾口頭宣布過村規民約的內容:老人滿80歲和90歲才能辦壽宴。但他表示,當時也沒說如果違反將作何處理。而且村規民約的內容,只是開會時口頭傳達,并未見到書面文件。
龍灣村書記王興培說,制定村規民約時,參照了對黨員和干部辦酒席的有關規定。符合辦酒席要求的村民,必須事先向村委會寫申請備案,且數量不得超過40桌。
【媒體聲音】 不能簡單武斷地實施懲戒
當地想到發揮村規民約的作用來遏制大操大辦,似乎是一條正確的思路。但是,村規民約不是萬能的,更不能靠不合理的村規民約遏制大操大辦。
在費孝通先生的筆下,中國鄉村是有秩序存在的。一些自然形成的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結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鄉村治理結構的演變,保證村規民約實施的鄉賢的作用有所下降,這是讓人十分遺憾的。正因看到了這樣的遺憾,不少地區注重把鄉賢與村規民約結合起來。比如一些地方培養的“和事佬”,在鄉村治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現代治理向傳統尋找智慧自然包括重新發現和發揮村規民約的作用。由此帶來的思考是:什么才是真正的村規民約?村規民約必須反映真實的民意,應更多體現道德引導的作用,而不是剛性實施的制度。
當地在制定村規民約時,參照了對黨員和干部辦酒席的規定。帶來的一個問題是,這些規定雖然體現了“良苦用心”,但是否代表了村民的普遍想法?
在傳統鄉村治理中,村規民約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最好通過鄉民們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倡導,而不能簡單、武斷地實施懲戒。
(載8月25日中青報)
出臺這樣的村規民約旨在制止日益上漲的宴席風,從立意和初衷來說,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具體的操作辦法卻有待商榷。尤其是在這一起事件中,不僅情感上讓人難以接受,在操作環節也超越了法律的范疇。
我國所有法律、法規及地方性規章制度,都沒有針對普通民眾違規辦宴席予以強制性處罰的規定,既然法律上都沒有規定,村規民約是否能規定?
況且,辦宴席本是一個凝聚親情、友情,創造和諧氛圍的民俗,本身也是一種文化的傳承,比如壽宴,它能充分體現中華民族的倫理孝道。何時辦?怎么辦?家家情況不同,不能用“一刀切”方式管理。當事人若是黨員干部,黨紀國法以及一些規章制度已有規定,自不必說;若是普通群眾該怎么辦呢?主要應采取勸誡、教化等道德范疇的手段來引導和制止,而不能采取強制手段,更不能侵犯公民財產和人身權利。
這件事提醒各地,村規民約的制定不能草率,不能只是幾個村干部或少數人在辦公室拍腦袋閉門造車,要確保出臺的村規民約,既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又符合村莊和諧發展與村民集體利益。制定一個好的村規民約,除了村干部要提高認識,切實做好工作,職能部門也要做好監管工作,不要讓莫明其妙的村規民約出籠。
(載8月31日農民日報)
【村官觀點】“奇葩”村規民約行不通
近幾年,為了制止大擺宴請、鋪張浪費等風氣,很多地方都嘗試通過制定村規民約來移風易俗,用村民自己開具的“小診方”來處理這一“疑難雜癥”?稍诰唧w操作中,大都是“摸著石頭過河”,有的生搬硬套公職人員管理辦法,有的違背了多數村民的意愿,奇葩式的村規民約無異于“火上澆油”,導致村民有怨言、想不通。解決社會風氣問題不妨多想些點子、多摸索路子,不能只用“管”“罰”的方式,用正面引導的方式可能更合適。比如山東省開展的“四德工程”,在村里建起“善行義舉四德榜”,通過建“紅榜”定期公示村民善舉,用身邊的道德模范引導群眾弘揚正能量,通過立“黑榜”曝光不道德、不文明行為,鞭策群眾向先進看齊改陋習,在各地取得明顯成效,不失為解決問題的一種思路。
山東省海陽市郭城鎮西古現村大學生村官 焦方謙
婚喪嫁娶乃至小孩滿月、喬遷宴、升學宴等比比皆是,在這樣的社會風氣下,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制定村規民約約束大辦宴席的風氣,初衷毋庸置疑。為80多歲的老母親辦13桌壽宴,如果是在盡孝,何錯之有?社會在進步,時代在變遷,基層組織在解決問題時,需謹慎找到制衡點,確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不能把官場的“規定”延伸或者生搬硬套到基層民眾身上,村規民約既要保留傳統文化的活力,又要切合實際把握好執行力度。
因此,要想破解鄉村“人情宴”的困局,革新人情往來,倡導移風易俗,需推進農村基層文化建設,積極引導村民形成良好的宴席文化,推動酒席之風的轉變。
四川綿陽市游仙區石板鎮大學生村官 賈小瓊
【律師說法】 村規民約不是收費的法律依據
四川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村規民約一般因地而異,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地方規矩來定,經過當地村民集體決定才能有效,原則上對當地居民的約束是有效的,大家都應該遵守。但是違反之后提出的罰款和管理費,法律是不認可的,一旦涉及到收費的項目,必須有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才行。村規民約不是收費的法律依據,曹仁成為自己母親辦壽宴被收取“違規辦宴認識費”屬于變相收費,是不合法的。
四川杰可律師事務所律師馮駿:村規民約只是大部分村民表決通過的善良的、善意的、指導性的約定,沒有權利干涉公民私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性。盡管我們一般不贊同大操大辦,但一個老百姓為老母親辦壽宴,談不上有錯,更談不上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