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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時間:2024-10-30 21:31:47 曉鳳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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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范本(精選10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范本(精選10篇)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獭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 全體股東選舉 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腵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 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公司法》不得任職的規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2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人承諾,在全國范圍內只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等xx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伙宗旨:

          第五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 合伙期限xx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xxxxxxxxxx,以xx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xx元,合伙人性質為xxxxxx(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xxxxxxxxxx,以xx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xx元,合伙人性質為xxxxxx(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xxxx年xx月xx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xx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xxxx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伙

         。薄⑿潞匣锶巳牖,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伙

         。薄⑿栌姓斃碛煞娇赏嘶。

         。、退伙需提前xxxx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xx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xxxx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病⒙犎『匣镓撠熑碎_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合伙期限屆滿。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薄⒓葱型婆e清算人,并邀請xxxx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xxxx萬元,其中現金:xxxxx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xx年x月x日起至x月x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xx年x月x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ㄒ唬┩顿Y人決定解散;

         。ǘ┩顿Y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ㄈ┍灰婪ǖ蹁N營業執照;

         。ㄋ模┓伞⑿姓ㄒ幰幎ǖ'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xxxxx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xxxx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xxxxx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xxxxx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

         。ㄈ┢渌麄鶆。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xxxxx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xxx份,報送登記機關xxx份,本企業存檔xxx份。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5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二、章程出資額書寫方式

          1、記載概述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記載事項上。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是否由法律明確規定,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或選擇列舉的事項,為必要記載事項。法律未予明確規定,由章程制訂人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為任意記載事項。按照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還可將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上述記載事項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中會有某些差異,但不外乎是以下三個方面: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利與責任;公司的組織規則;公司的權力與行為規則。

          2、必須記載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各國公司法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做了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如日本《商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為:公司的目的;商號;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發行額面股時每股的金額;公司設立之際發行的股份總數及額面股、無額面股各自的數量;總公司所在地;公司進行公告的方法;發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公司章程,1867年容閎擬訂的《聯設新輪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內容。

          3、次要記載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有的國家的法律列舉了章程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發起人所得的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發起人的報酬、有關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設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以下事項非在章程中記載時,不發生效力:發起人應接受的特別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實物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標的財產、其價格及所給股份的額面股、無額面股的區別、種類及數量;約定公司成立后受讓的財產、其價格及轉讓人的姓名;發起人應接受的報酬數額;應歸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但章程認證的手續費及辦理股份繳納而應付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的報酬,不在此限。

          4、任意記載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5、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3項,這體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格控制。這13項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以下事項: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其他事項。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主要負責人任期。

          三、出資額的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綜上所述,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章程里出資額國家立法并沒有強制規定。一般來說,出資額往往是在您申請注冊公司時,工商局要求填寫的信息。而企業的章程更多的是涉及企業的管理和股東分紅等方面的內容,二者性質是有所區別的。所以,您既可以在章程中記錄企業的出資額,您也可以直接不寫。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ㄒ唬┢髽I名稱:

         。ǘ┢髽I地址:

         。ㄈ┢髽I負責人:

         。ㄋ模┢髽I經營范圍: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顿Y人為一個自然人;

         。ǘ┯泻戏ǖ钠髽I名稱;

         。ㄈ┯型顿Y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ㄎ澹┯斜匾膹臉I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髽I的名稱和住所;

         。ǘ┩顿Y人的姓名和居所;

         。ㄈ┩顿Y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ㄋ模┙洜I范圍。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xx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ㄒ唬┓种C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ǘ┓种C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xx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ㄒ唬┩顿Y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ǘ┦芡腥嘶蛘弑黄赣玫娜藛T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ㄈ┩顿Y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ǘ├寐殑栈蛘吖ぷ魃系谋憷终计髽I財產;

         。ㄈ┡灿闷髽I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ㄋ模┥米詫⑵髽I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ㄎ澹┥米砸云髽I財產提供擔保;

         。┪唇浲顿Y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ň牛┬孤侗酒髽I的商業秘密;

         。ㄊ┓、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ㄒ唬┩顿Y人決定解散;

         。ǘ┩顿Y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ㄈ┍灰婪ǖ蹁N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xx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x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xx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xx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仿毠すべY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xx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xx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xx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正本件xx份,報送登記機關xx份,本企業存檔xx份。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至。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八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xxxxxxxxx,以xx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xx元,合伙人性質為xxxxxx(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xxxxx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同共有財產,合伙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關系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十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xx年xx月xx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雍匣锶藭h,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ǘ┍締挝回撠熑说耐七x權和被推選權;

         。ㄈ┨嵴埿薷恼鲁毯陀嘘P規章制度;

         。ㄋ模┍O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ㄎ澹┩顺龊匣;

         。┎殚喓匣锶藭h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ㄆ撸┝私獗締挝唤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绦泻匣锶藭h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ㄈ⿲Ρ締挝坏膫鶆粘袚B帶責任。

          第十三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ㄒ唬┲贫ê托薷恼鲁蹋

         。ǘI務活動計劃;

         。ㄈ┠甓蓉攧疹A算,決算方案;

          (四)提案權;

         。ㄎ澹┰黾娱_辦資金的方案;

         。┍締挝坏姆至,合并或終止;

         。ㄆ撸┢溉位蛘呓馄副踞t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醫院的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ň牛┲贫▋炔抗芾碇贫;

         。ㄊ⿵臉I人員的工資報酬;

         。ㄊ唬┨幏重敭a;

         。ㄊ┳兏Q;

         。ㄊ┤牖锘蛲嘶铮

          第十四條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xx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為合伙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椭鞒趾匣锶藭h;

         。ǘz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四章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八條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二十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ㄒ唬┪绰男谐鲑Y義務;

         。ǘ┮蚬室饣蛘哌^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ㄒ唬┖匣锶说某鲑Y;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ㄋ模├ⅲ

         。ㄎ澹┚栀;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ㄒ唬┩瓿烧鲁桃幎ㄗ谥嫉模

         。ǘo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ㄋ模┳孕薪馍⒌模

         。ㄎ澹┎痪邆浞ǘê匣锶藬档。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于xx年xx月xx日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础⒁勒辗、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浮⑻岚笝;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公司在辦理開業注冊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薄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病⑦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场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丁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保、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薄⒇撠熣偌蓶|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础⒅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场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础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浮绦卸率谟璧钠渌麢嗔。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薄z查公司財務;

         。病绦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依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xx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xx%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xx%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xx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础⒁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怠⑶謇韨鶛、債務;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贰⒋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繳納所欠稅款;

         。础⑶鍍敼緜鶆。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適應企業體制機制改革需要,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名稱:

          企業住所:

          企業主辦單位:

          第三條企業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勞動保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企務公開。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履行各項義務。

          第四條企業將努力開拓市場,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需求。通過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制約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五條企業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

          第六條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注冊資金及其來源

          第七條企業注冊資金為××萬元(大寫)。

          第八條企業注冊資金來源為;

          企業出資方式為……。

          第四章經營方式及范圍

          第九條企業經營方式:

          企業經營范圍:

          第十條企業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企業的權力機構是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和進行選舉表決時,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并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和企業改制方案;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合并、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

          (四)聽取和審議年度經理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企業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理、副經理人選由主辦單位提出,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通過,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組織實施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三)擬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方案;

          (四)擬定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業具體管理辦法;

          (六)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接受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履行民主管理職責,實行廠務公開;

          (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內的正當權利;

          (五)組織落實勞動保護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六)定期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并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體系,按期向主辦單位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九條企業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十一條企業勞動用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簽訂各類勞動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根據業務需要,采取多種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總量。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可以借用主業單位的人員在本企業工作,并規范辦理借工借調手續。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按勞分配機制。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

          第八章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參加勞動并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三)接受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四)辭職;

          (五)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企業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辦單位的監督管理。主辦單位應通過設立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集體企業指導、監督、管理職責。

          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對企業的監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業重要人事任免人選,審議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

          (四)審議企業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報告以及集體企業負責人考核兌現方案。

          (五)指導、監督企業清產核資及資產評估、界定、轉讓、交易行為;

          (六)指導企業的干部管理和培養工作;

          (七)其它職責。

          第十章企業終止的條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條企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終止:

          (一)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主辦單位批準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企業終止時,由主辦單位批準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清算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社保和法定補償金;

          (三)所欠稅款;

          (四)其他債務;

          (五)剩余財產由主辦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企業終止,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職工(代表)大會作出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經主辦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本企業。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企業留存一份,主辦單位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一份。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10

          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

          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六章 董 事

          第七章 監 事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一章 附 則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xxxxxxxxxx

          第三條:公司股東姓名:xxxxxxxxxxxx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xxxxxxxxxxxx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xxxxxxxxxxxx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xxxxxxxxxxxx

          第四條:股東的合營期限為十年,即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事的宗旨:信譽第一,客戶至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客戶滿意,擴大市場占有率,為社會主義經濟事業作貢獻。努力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使投資者各方均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七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

          第八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xxxx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甲方:出資額為xx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投入,占注冊資本的xx%。

          乙方:出資額為xx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投入,占注冊資本的xx%。

          乙方:出資額為xx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投入,占注冊資本的xx%。

          第十條:股東應當在 xx年 x月 x日之前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出具驗資報告,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二條、公司內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份出資。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認繳出資;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股東有權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資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組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十七條:股東會有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中的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年度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中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四次定期會議,一般在三、六、九、十二月份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或者委托他人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董 事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人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1、因特殊情況下能履行職務時,指定或委托人代為履行。

          2、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主持股東大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檢查股東會決議和決議實施方案;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定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或聘任。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15日之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就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10%列入公司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中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中資本。

          第三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三十五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保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七條:公司的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3、因公司中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5、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本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交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理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大會修訂、補充。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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