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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時間:2024-04-25 11:39:11 進利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范本(精選8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是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獨資企業公司章程范本(精選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范本(精選8篇)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2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

          有限公司章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由一方共同出資設立濟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濟南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濟南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出資時間股東(名稱)姓名證照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人民幣)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公司設立執行董事,由股東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七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決定采取書面形式,簽字后制備于公司,公司設立經理1名,由股東擔任或聘任(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投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八條 公司設立監事1名,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公司會議;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接受《公司法》規定的監事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四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資人取得投資利潤。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投資人決定。公司不得彌補公司虧損和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6)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備案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各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x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

          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蚊鈭绦卸拢瑳Q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鷾时O事的`報告;

         。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ㄆ撸Q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Q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ň牛Q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Q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ㄈ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ㄋ模Q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ň牛﹥炏日J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ò耍┕菊鲁毯凸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4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本人保證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在中國境內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承諾在本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前,不再在中國境內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姓名: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實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100%,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 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 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 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 年。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營管理行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股東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為東興市潔幫家政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和股東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家政服務及相關信息咨詢

          第五條 公司在公司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整。

          第七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二人以人民幣出自構成。

          第八條 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為: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證號: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證號:xxxx。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 按出資比例領取公司紅利;

          2、 出席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3、 查閱股東會議記錄;

          4、 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報告、會計賬冊;

          5、 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

          6、 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7、 對公司員工的監督,對違法亂紀者,玩忽職守者進行控告、檢舉。

          第十二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 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資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公文的決議;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簽字式樣,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所證明,如有變動及時報告公司; 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的轉讓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載入股東名冊,并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變更執行董事和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決定和更換由股東會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和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和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和批準公司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長經營期限或者提前終止經營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開,如遇重大事項,經全體股東協商三分之二股東的要求,或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不設董事會和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召開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提出并組織實施經營計劃;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股東會聘任和解聘財務人員;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擬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長經營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證號xxx

          第十一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在執行公司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不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嚴重的,由股東會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戰爭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營虧損嚴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經營時,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提前終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同時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滿終止營業,由監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終止和清算的事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一般職工由執行董事根據需要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自身的效益和特點,實行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和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十四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的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和決算方案經執行董事審查后,提交股東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公司申報、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3、按出資額分配股利;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經營執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延長時,由股東會在營業期滿六個月前作出決議,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ㄒ唬┢髽I名稱:

          (二)企業地址:

         。ㄈ┢髽I負責人:

         。ㄋ模┢髽I經營范圍: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顿Y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ㄈ┯型顿Y人申報的出資;

         。ㄋ模┯泄潭ǖ纳a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ㄎ澹┯斜匾膹臉I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髽I的名稱和住所;

         。ǘ┩顿Y人的姓名和居所;

         。ㄈ┩顿Y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ㄋ模┙洜I范圍。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xx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ㄒ唬┓种C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ǘ┓种C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xx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ㄒ唬┩顿Y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ǘ┦芡腥嘶蛘弑黄赣玫娜藛T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ㄈ┩顿Y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寐殑丈系谋憷魅』蛘呤帐苜V賂;

         。ǘ├寐殑栈蛘吖ぷ魃系谋憷终计髽I財產;

         。ㄈ┡灿闷髽I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ㄋ模┥米詫⑵髽I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ㄎ澹┥米砸云髽I財產提供擔保;

         。┪唇浲顿Y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ㄆ撸┪唇浲顿Y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ò耍┪唇浲顿Y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ň牛┬孤侗酒髽I的商業秘密;

         。ㄊ┓、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ㄒ唬┩顿Y人決定解散;

         。ǘ┩顿Y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xx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x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xx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xx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睿

         。ㄈ┢渌麄鶆铡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xx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xx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xx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7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二、章程出資額書寫方式

          1、記載概述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記載事項上。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是否由法律明確規定,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或選擇列舉的事項,為必要記載事項。法律未予明確規定,由章程制訂人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為任意記載事項。按照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還可將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上述記載事項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中會有某些差異,但不外乎是以下三個方面: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利與責任;公司的組織規則;公司的權力與行為規則。

          2、必須記載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各國公司法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做了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如日本《商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為:公司的目的;商號;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發行額面股時每股的金額;公司設立之際發行的股份總數及額面股、無額面股各自的數量;總公司所在地;公司進行公告的方法;發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公司章程,1867年容閎擬訂的《聯設新輪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內容。

          3、次要記載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有的國家的法律列舉了章程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發起人所得的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發起人的'報酬、有關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設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以下事項非在章程中記載時,不發生效力:發起人應接受的特別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實物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標的財產、其價格及所給股份的額面股、無額面股的區別、種類及數量;約定公司成立后受讓的財產、其價格及轉讓人的姓名;發起人應接受的報酬數額;應歸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但章程認證的手續費及辦理股份繳納而應付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的報酬,不在此限。

          4、任意記載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5、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3項,這體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格控制。這13項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以下事項: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其他事項。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主要負責人任期。

          三、出資額的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綜上所述,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章程里出資額國家立法并沒有強制規定。一般來說,出資額往往是在您申請注冊公司時,工商局要求填寫的信息。而企業的章程更多的是涉及企業的管理和股東分紅等方面的內容,二者性質是有所區別的。所以,您既可以在章程中記錄企業的出資額,您也可以直接不寫。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其他有關法規,xxxxxx有限公司<簡稱境外投資者>于xxxx年xx月xx日在中國xx省xxx市設立外資企業xxxxxx有限公司(簡稱外資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中文名稱: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國xxxx市xxxx路xx號。郵政編碼: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職務:xxxx,國籍:xxxx。

          第三條境外投資者中文名稱:xxxx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xxxxxx。

          法定地址:xxxxxx。

          英文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xxxx,職務:xxxx,國籍:xxxx。

          第四條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境外投資者對外資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外資企業為中國的法人,受中國的法律管轄和保護,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外資企業的宗旨是:xxxx。

          第七條外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是:xxxx。

          第三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第八條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為xxxx萬元人民幣。經營規模為年銷售額xxxx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xxxx萬元人民幣。其構成為xxxx萬元人民幣的等值x元現匯。

          第十條境外投資者履行出資期限: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清。

          第十一條投資者繳付出資額后,應當聘請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以及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導致注冊資本發生重大變化,均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外資企業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批準監事的報告;

          5、批準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批準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外資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外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9、修改外資企業章程;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設董事會,由境外投資者委派3名董事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會職權主要如下: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決定外資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5、制訂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外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外資企業形式的方案;

          8、決定聘任外資企業的高級職員;

          9、制訂外資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資者委派產生,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條監事可以對董事會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外資企業承擔。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經營管理機構設置為:下設供應、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外資企業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在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范圍內,組織領導外資企業的日常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如下:

          1、領導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工作;

          2、制訂外資企業規章制度;

          3、任命部門經理;

          4、對外簽訂外資企業的經營業務合同;

          5、決定職工的錄用、解雇、獎勵;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外資企業設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聘請,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作。

          會計師負責外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外資企業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外資企業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法定代表人可隨時解聘。

          第五章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外資企業賬簿應記載如下內容:

          1、現金流動情況;

          2、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3、物資購銷情況。

          第二十九條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條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一條外資企業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與其它貨幣的折算,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價計算。

          第三十二條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其它國家的會計師查閱外資企業賬目。

          第三十三條外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的規定,由法定代表人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建立財務賬簿,進行獨立核算,其年度的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

          第三十六條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或匯出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末匯出該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六章稅務與外匯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的職工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中國有關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在經中國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和外匯賬戶。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賬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第七章職工與工會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職工的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事項。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有權對違反外資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外資企業具體情況,由法定代表人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外資企業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四十五條職工的福利、資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外資企業將分別在勞動管理合同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六條外資企業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決定。

          第四十七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九條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和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外資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外資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五十條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一條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為30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境外投資者如需延長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應在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

          第五十四條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五十五條外資企業如提前終止時,應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原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做出的核準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五十六條外資企業結束經營時,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五十七條清算委員會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債權人代表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第五十八條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會議;

          2、接管并清理外資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3、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投資者應繳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8、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五十九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境外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該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由境外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經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樣需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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