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要求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要有利于中國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和技術型的外資企業。相關的要求有哪些呢?
1.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要有利于中國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和技術型的外資企業。禁止或是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的。不予批準:
(1)有損于中國主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2.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
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外資企業章程;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5)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6)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7)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8)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3.設立外資企業的審批。
外資企業法第6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根據上述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對設立外資企業的審批做了具體規定。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托機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一是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二是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受托機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15日內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授權機關,統稱審批機關。還需要指出的是,申請在國家規定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4.設立外資企業的登記。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申請開業登記的外國投資者,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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