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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認繳制公司章程

        時間:2024-09-24 08:48:4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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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繳制公司章程范本(精選5篇)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認繳制公司章程范本(精選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認繳制公司章程范本(精選5篇)

          認繳制公司章程1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申報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主營項目類別(請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核定的主營項目類別填寫)

          第六條經營范圍(請在完成具體經營項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機收到的確認信息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注:1、工商部門不再登記企業經營范圍,從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經營范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或者協議等文件記載,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商事登記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際慣例、行業標準適時更新發布。

          按照其指引確定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的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_—2011))

          第七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繳資期數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填寫繳資期數: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______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4、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__________。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東簽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認繳制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ㄒ唬┩顿Y人決定解散;

         。ǘ┩顿Y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ㄈ┍灰婪ǖ蹁N營業執照;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仿毠すべY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

         。ㄈ┢渌麄鶆铡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認繳制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

          第二條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股東大會

          第十條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認繳制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身份證號股東住所第十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認繳制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倳嫀熦撠煿镜呢攧諘嫻ぷ。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__年__月__日在北京市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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