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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分公司章程

        時間:2024-12-19 17:15:00 俊豪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分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分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分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5篇)

          分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明確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法定名稱為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省____市____地。

          第三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四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宗旨是: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使公司不斷發展,使全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繁榮社會經濟。

          第六條 本公司為____公司。

          第七條 本公司發起人分別為:____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方針

          第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生產銷售建筑材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承攬建筑裝飾工程。

          第九條 本公司的方針為立足本地,逐漸向省內外延伸,不斷提高企業信譽,樹立企業形象。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十條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全部注冊資本分成等額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公司實收股本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行股份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張股票為100股。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幣或外幣認購,用外幣認購時,按收款當日中國公布的外匯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五條 本公司紅利分配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六條 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注冊資本的20%。

          本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

          第十七條 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必須以貨幣作出資。

          第十八條 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各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 本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本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公司債券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籌措貸款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方為有效。本決議為普通決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行債券和債券轉讓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額享有如下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2、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3、查閱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5、本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6、按其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其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或放棄。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承擔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股東不得退股;

          5、服從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6、積極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維護本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7、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審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

          10、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后3個月內召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集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1、董事缺額近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的30日以前但不超過60日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條 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為特別決議。

          第三十二條 出席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數額時,會議應延期20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數額時,應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實際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每一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及紀要應與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和經理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公司的重大決策,并向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采用單數制,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每屆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位期間經股東會決議可以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條 第一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第二屆以后的董事候選人由原董事會提名,達到本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也可以作為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選舉董事采取累積投票制,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級職員。

          第四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出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和委托代表以及記錄員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利,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曾表示反對的董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對,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由董事擔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公司股票、債券;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董事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總經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章、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給予下列處罰:

          (一)限制權力;

          (二)免除現任職務;

          (三)負責經濟賠償。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會成員、經理管理行為行使監督職能。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為3人,其中1/3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出任,2/3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商討的有關問題和決定可提出質疑并要求答復。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表決時應以書面形式,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將歷年財務會計報表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納稅登記,繳納稅款。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七條 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每年的盈利狀況確定,按照股東會決議使用。

          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 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應用于下列各項:

          1、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

          3、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條 公益金按照稅后利潤的20%提取,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一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現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 公司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稅金。

          第六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各項制度。

          第十章 合并與分立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長提出方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六十五條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創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時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公司分立時應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協議。

          第六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按國家規定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三)公司宣告破產;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

          依本條第一款終止的,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公司。依第三款終止的,依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清算組織成立后,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七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理債權債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務。

          第七十二條 公司清償后,清算組織應將剩余財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審批機關批準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修改章程提議;

          2、把上述內容通知股東,并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3、依照股東會通過的修改章程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或縮小公司的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

          4、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5、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6、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條款的變更。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后對內產生效力,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分公司章程 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公司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及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公司實收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報樣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名稱:

          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過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審查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對外投資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向股東報告工作;執行股東的決定;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六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向股東提出提案;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制作的財務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肆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一份用于辦理相關手續。

          分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路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參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員單位:杭州、杭州。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分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

          2.法人出資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分公司章程 5

          總 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分公司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等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伙宗旨:

          第五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 合伙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分公司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公司。住所:____區____路____號____樓____層____室。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個:股東名稱(姓名)住所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簽章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____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____人,(注:3—10人)其中:董事長1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____年(注:不得超過____年)。

          第二十六條、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董事任期____年(注:不得超過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1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____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____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____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____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____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做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分公司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分公司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分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017年新公司章程2017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20xx年新公司章程投資創業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分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分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

          (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分公司章程 14

          一、監事會的組成

          (一)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三)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一)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三)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必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已由執行監事安排檢查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不再重復審計);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公司章程 15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市(縣鎮) 路 (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 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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