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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設立分公司章程

        時間:2020-11-09 13:37:01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設立分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設立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經股東充分醞釀,科學論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本公司。本公司的經濟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科學管理,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創造最佳經濟效益。

          第三條 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依法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公司法人資格。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用戶提供保安服務、交通事故救險服務; 車輛停車場、照相服務。銷售:保安器材、服裝、消防器材、通訊器材、監控系統安裝。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5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表:

        股 東
        姓 名
        認繳的出資額 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
        注冊資本(萬元) 金額(萬元) 出資方式
        李某某 1 1 貨幣  
        張某某 4 4 貨幣  
        合 計 5 5 __ ----

          第十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股東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具有法定驗資資格驗資機構,出具驗資報告。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鑒于公司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公司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和一名監事。

          第十三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的議事方式采取股東各抒己見、充分醞釀的辦法。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公司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屆期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在任期內辭職,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職期內辭職,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法、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20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中的條款如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如遇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報公司登記注冊機關一份,報驗資機構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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