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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管理章程

        時間:2024-09-22 15:49:1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管理章程5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管理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管理章程5篇

        公司管理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輔導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______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八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自然人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管理章程2

          第一章:總那么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治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法律和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開展經濟,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的經濟效益。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制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開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收,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_______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______市_____區____路_____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安全保衛效勞;押運效勞;特種保安效勞;保安犬的效勞;保安咨詢;提供保安駕駛員和代駕效勞;勞務效勞;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與安裝;開、修鎖效勞;安全技術防范新產品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消防工程的設計與安裝及器材的銷售維修效勞;民用爆炸物品效勞;家政效勞;保潔效勞;非公機構公章刊刻;打印機維修;物業治理效勞;保安服加工〔在分支機構經營〕;銷售:安保器材,鎖,免疫、犬飼料,保安裝備,保安服裝,辦公設備及電腦耗材,汽車配件,保安裝備,日用百貨〔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的為準〕。

          第八條、公司經營范圍中涉及須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經有關部門批準,領取許可證。

          第九條、營業期限: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資本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貨幣資金_____萬元,占資本總額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十三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一〕______市公安局出資_____萬元;

          〔二〕_____市保安總效勞公司出資______萬元。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置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假如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方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假如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殊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方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權;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治理,并提出建議或咨詢;

          〔六〕被推選擔任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治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承當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其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當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他關有事項。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出資資額、出資時間如下出資方式:出資資額:出資時間:

          第十八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十九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需要股東表決通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置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那么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須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那么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五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的____月份舉行。

          第二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提議時;

          〔二〕執行董事認為必要時;

          〔三〕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二十六條、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

          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

          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議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當保管。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

          第三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防止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假如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營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議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經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的內部治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治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其他人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四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罷免。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開展方案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四〕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第三十九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大會____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_______%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_______%--_______%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缺乏彌補上________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xx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四十三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二〕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四條、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__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缺乏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_______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清算組織將清單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成心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當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任何股東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本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二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三條、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四條、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那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局部,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

          _________xx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管理章程3

          一、總則

          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2、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3、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4、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5、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獎勵。

          6、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7、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二、辦公室管理制度

          1、文件收發規定

         。1)公司的文件由辦公室擬稿。文件形成后,由總經理簽發。

         。2)業務文件由有關部門擬稿,分管副總經理審核、簽發。

          (3)屬于XX密的文件,核稿人應該注XX密字樣,并確定報送范圍。XX密文件按保密規定,由專人印制、報送。

         。4)已簽發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記,并按不同類別編號后,按文X規定處理。

         。5)公司的文件由辦公室負責報送。送件人應把文件內容、報送日期、部門、接件人等事項登記清楚,并報告報送結果。

         。6)經簽發的文件原稿送辦公室存檔。

         。7)外來的文件由辦公室文書負責簽收,并于接件當日填寫閱辦單,按領導批示的要求送達有關部門,辦好文件閱辦;屬急件的,應在接件后即時報送。

         。8)文件閱辦部門或個人,對有閱辦要求的文件,應在xx日內辦理完畢,并將辦理情況反饋至辦公室。xx日內不能辦理完畢的,應向辦公室說明原因。

          2、文X管理規定

         。1)所有文X人員應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的.公司保密事項。

          (2)打印正式文件,必須按文件簽發規定由總經理簽署意見,送辦公室打印。各部門草擬的文件、合同、資料等,也由辦公室各統一打印。打印文件、發傳真均需逐項登記,以備查驗。

          (3)文X人員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各項打字、傳真、復印任務,不得積壓延誤。工作任務繁忙時,應加班完成。辦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應及時與有關人員校對清楚。

         。4)文件、傳真等應及時發送給有關人員。因積壓延誤而致工作失誤或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嚴禁擅自為私人打印、復印材料,違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處理。

          3、辦公用品購置、領用規定

         。1)公司領導及未實行經濟責任制考核部門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填寫《資金使用審批表》,報總經理審批后購置。實行經濟責任制考核的部門所需購置辦公用品,到辦公室領用,辦理出入庫手續,明確金額。需購置的,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資金使用審批表》,報總經理審批后由辦公室購置。大額資金的使用,由經理審核并總經理批準后辦理。

         。2)辦公用品購置后,須持總經理審批的《資金使用審批表》和購貨發票、清單,到辦理出入庫手續。未辦理出入庫手續的,財務部不予報銷。

         。3)辦公用品只能用于辦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4)所有員工要勤儉節約,杜絕浪費,努力降低消耗和辦公費用。

          (5)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公司管理章程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 。英文名稱: 。英文縮寫: 。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 。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公司管理章程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蘇州市xx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蘇州市新區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條 公司由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市港務公司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蘇州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依照國家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理法規,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發揮自身技術優勢,為社會提供知識密集型的優質建設監理服務。通過強化工期、質量、投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現場協調,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的預定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同時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對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業、民用房屋建筑(高層建筑)、樁基、構造物工程建筑、設備安裝實施監理、測量、檢驗測試、概預算編制,房屋出租、打字、復印。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叁佰零貳點零陸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271.87萬元,占 90 %。

          (二)蘇州市港務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30.21萬元,占10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7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其中職工代表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1)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 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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