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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管理章程

        時間:2023-10-15 13:10:23 興亮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管理章程(精選12篇)

          在當下社會,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管理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管理章程(精選12篇)

          公司管理章程 1

          第一章:總那么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治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法律和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開展經濟,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的經濟效益。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制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開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收,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xx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xx市xxx區xx路xxx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安全保衛效勞;押運效勞;特種保安效勞;保安犬的效勞;保安咨詢;提供保安駕駛員和代駕效勞;勞務效勞;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與安裝;開、修鎖效勞;安全技術防范新產品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消防工程的設計與安裝及器材的銷售維修效勞;民用爆炸物品效勞;家政效勞;保潔效勞;非公機構公章刊刻;打印機維修;物業治理效勞;保安服加工(在分支機構經營);銷售:安保器材,鎖,免疫、犬飼料,保安裝備,保安服裝,辦公設備及電腦耗材,汽車配件,保安裝備,日用百貨(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的為準)。

          第八條、公司經營范圍中涉及須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經有關部門批準,領取許可證。

          第九條、營業期限: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x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資本xxx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貨幣資金xxx萬元,占資本總額xx%。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十三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ㄒ唬﹛x市公安局出資xxx萬元;

         。ǘ﹛xx市保安總效勞公司出資xx萬元。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置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假如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方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假如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殊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方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權;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ㄎ澹┎殚喒菊鲁獭⒐蓶|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治理,并提出建議或咨詢;

         。┍煌七x擔任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治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承當以下義務

         。ㄒ唬┳袷乇菊鲁,執行股東會決議;

         。ǘ┮榔渌J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其繳納股金;

         。ㄈ┓、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當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

         。ㄒ唬┕蓶|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他關有事項。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出資資額、出資時間如下出資方式:出資資額:出資時間:

          第十八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ㄈ┢渌蛐枰黾幼再Y本。

          第十九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需要股東表決通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置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須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五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的xx月份舉行。

          第二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提議時;

         。ǘ﹫绦卸抡J為必要時;

         。ㄈ┍O事認為必要時。

          第二十六條、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xx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獭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議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當保管。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

          第三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z查公司的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防止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幎ǎ

          假如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ǘ⿲绦卸、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營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議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經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的內部治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笨偨浝恚攧肇撠熑;

         。ㄆ撸┢溉位蚪馄赋龖晒蓶|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治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其他人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四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罷免。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撠熣偌椭鞒止蓶|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ㄈ⿲彶榻浝硖岢龅墓鹃_展方案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ㄋ模┖炇鸸鞠蚱渌髽I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ㄎ澹┓伞⒎ㄒ幒捅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第三十九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大會xx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xxx%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xxx%--xxx%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缺乏彌補上xxxx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xx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四十三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ㄒ唬┮虿豢煽沽ζ仁构緹o法繼續經營;

         。ǘ┕蓶|會議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ㄋ模┕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四條、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xx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xxx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xx日內(未接到通知書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xx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蛘吖鎮鶛嗳;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ㄋ模┣謇U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幚砉厩鍍攤鶆蘸笫S嘭敭a;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缺乏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xxx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xxx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清算組織將清單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成心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當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任何股東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本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二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三條、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四條、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那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局部,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公司管理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為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趙登禹路富國街2號院3號樓4層X號。

          第四條公司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維護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七條公司須制定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所有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決策及管理事項由該辦法統一規定。該辦法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前,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有關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等行為。

          第八條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

          第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

          第十條公司應當為本公司職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動條件。公司職工可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協商簽訂合同及附屬條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規范經營,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運營效率,以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使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托管理和處置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注冊資本、股東及其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系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XXX公司等xxx家股東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仟萬元。

          第十五條公司由股東共同出資,注冊資本中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為: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

          第十六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ǘ┕境闪⑷掌;

         。ㄈ┕咀再Y本;

         。ㄋ模┕蓶|的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ㄎ澹┏鲑Y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及住所;

         。ǘ┕蓶|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如出現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ǘ﹨⒓踊蛘呶晒蓶|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提名董事會、監事會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候選人;

         。ㄋ模┮勒辗伞⑿姓ㄒ幖氨菊鲁痰囊幎ㄞD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五)對公司新增資本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浌蓶|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ㄆ撸┝私夤窘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復制本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并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ò耍⿲镜慕洜I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ň牛┓、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維護公司的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ǘ┌磿r、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應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

         。ㄈ⿲镜膿p失或其債務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ㄋ模┕境闪⒑蟛坏贸樘映鲑Y;

         。ㄎ澹┓、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ㄒ唬┕蓶|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ǘ┕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五章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應當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谋菊鲁蹋

         。ㄊ唬⿲徸h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第二節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

          第二十六條臨時會議不定期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

         。ㄒ唬┒氯藬瞪儆诒菊鲁桃幎ㄈ藬档娜种䲡r;

         。ǘ┕疚磸浹a的虧損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ㄈ┐硎种灰陨媳頉Q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ㄋ模┤种灰陨系亩抡J為必要時;

         。ㄎ澹┍O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會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監事會或者股東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提議,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議,并闡明需要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如同意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在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應當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用發出召開股東會通知,按全體股東協商一致的時間召開股東會,并將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非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確定后,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東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砣说男彰;

         。ǘ┦欠窬哂斜頉Q權;

         。ㄈ┓謩e對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每一項提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權委托書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并應加蓋股東單位印章。授權委托書還應當特別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進行表決。未注明的,視為代理人無獨立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參加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代表的表決權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定期會議,根據股東會需要列席股東會臨時會議,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會做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預案。

          第三節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其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六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ㄒ唬┒聲捅O事會的工作報告;

         。ǘ┕灸甓阮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ㄈ┏、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和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ㄒ唬┌l行公司債券;

          (二)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選舉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ㄋ模⿲徸h批準公司投資、擔保、借貸、資產處置、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制度及會計政策;

         。ㄎ澹└鶕举Y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六)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

         。ㄒ唬┍菊鲁痰男薷;

         。ǘ┕镜姆至ⅰ⒑喜、解散、清算及變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四)決定公司發展戰略和主營業務范圍。

          (五)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股東與股東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如果因所有股東回避不能形成決議的,關聯股東可以不回避,但是關聯交易事項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蓋章。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會議記錄應當與會議登記冊及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資料一并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制訂《股東會議事規則》,報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三條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接受股東考評。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ㄒ唬┎坏美寐殭嗍帐苜V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資金;

         。ㄈ┎坏脤⒐举Y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設立公司和/或開立賬戶存儲;

         。ㄋ模┎坏眠`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ㄎ澹┎坏眠`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ㄆ撸┎坏脤⑴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ò耍┎坏蒙米耘豆久孛埽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ㄒ唬┕镜纳虡I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ǘ┕綄Υ泄蓶|;

         。ㄈ┘皶r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ㄋ模┯H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ㄎ澹┤鐚嵪虮O事會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四十八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當通過股東會程序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二名,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诠蓶|會定期會議上向股東匯報公司投資、擔保、借貸工作情況。

         。ㄊ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ㄊ唬┲贫ü镜幕竟芾碇贫;

         。ㄊ┲朴啽菊鲁痰男薷姆桨;

          (十三)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ㄋ模┰诎l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ㄎ澹┬惺狗ǘù砣说穆殭;

         。┒聲谟璧钠渌殭。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其中第一次會議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下半年召開。

          經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總經理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監事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六十條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該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經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總經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需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不超過聘任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任期。

          第六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娜粘I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菊鲁袒蚨聲谟璧钠渌殭。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ㄒ唬┕蓶|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ǘ┕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ㄈ﹥蓚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ㄋ模┕蓶|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六十六條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及各股東報告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并定期向董事會及各股東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制訂《總經理工作規則》,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章監事會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

          公司設立三人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選舉產生。

          第七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的財務;

         。ǘ⿲Χ、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l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ㄆ撸┮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ò耍┍菊鲁桃幎ɑ蚬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監事的權利。

          監事未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七十一條條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監事應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監事對監事會決議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監事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監事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三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七十四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計賬本位幣,賬目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五條公司以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截止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五日內報送各股東。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七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根據經營需要,經批準可分別開立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十七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以及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并定期提交內部審計報告。

          第七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七十九條公司凈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崛》ǘüe金;

         。ǘ┨崛∪我夤e金;

         。ㄈ┲Ц豆蓶|股利。

          第九十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聘期一年,可以續聘。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九十二條公司應當每季度向股東提供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并根據股東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條公司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據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公司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政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九十五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九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九十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對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十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本章程:

         。ㄒ唬豆痉ā坊蛴嘘P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ǘ┕镜那闆r發生變化,與本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ㄈ┕蓶|會決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本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會依照股東會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條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內”含本數,“少于”、“低于”不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管理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xx 英文名稱:xx英文縮寫: xx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xx 。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xxx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xx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公司管理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xxx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登記名稱為:x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公司住所:xxxxxxxx。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業主至上,服務第一。

          第四條公司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是:主營房地產物業管理、維修、養護,樓宇機電配套設備管理維修,清潔衛生,庭園綠化及轄區內車輛停放管理。兼營與住宅(含大廈)相配套的商業、飲食業、便民服務業。

          第三章股東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xx個,分別是:xxx等。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自愿出資入股。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xxx萬元。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ㄈ┌匆幎ㄞD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ㄋ模⿲镜臉I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ㄎ澹┰诠巨k理清算完畢后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ǘ┰诠巨k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ㄈ┕疽唤浌ど痰怯涀,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ㄎ澹┲С止镜慕洜I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话凑J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和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只有兩名股東的,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出資后的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唬┬薷墓菊鲁。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半年召開一次。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產生程序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菊鲁毯凸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經理、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經理、監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ㄈ┒、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者進行交易。

          (四)執行董事、經理、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ㄎ澹﹫绦卸、經理、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隆⒔浝韴绦泄韭殑諘r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攬绦卸、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如下財務、會計制度:

         。ㄒ唬┕緫诿恳粫嬆甓冉K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東審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儋Y產負債表。

         、趽p益表。

          ③財務狀況變動表。

         、茇攧涨闆r說明書。

         、堇麧櫡峙浔。

          (二)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公司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ㄋ模┕镜墓e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ㄎ澹┕咎崛〉姆ǘü娼鹩糜诒竟韭毠さ募w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

         。ㄒ唬┕竞喜⒖梢圆扇∥蘸喜⒑托略O合并兩種形式。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與其他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ǘ┕痉至,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當公司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章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ⅰ

         。ㄋ模┯鲎匀粸暮蛲饨绮豢煽咕艿脑蛐枰馍ⅰ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應在十五日內由股東、有關主管機關或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同時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ǘ┩ㄖ蛘吖鎮鶛嗳,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理所欠稅款。

         。ㄎ澹┣謇韨鶛、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管理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x教育輔導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x

          第四條 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xxx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貨幣方式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在xx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二: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貨幣方式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在xx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xx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八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公司管理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營業期限及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名稱為: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核準。)

          第六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注:1、住所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與公司住所證明的記載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具體規定的,且公司決定不采用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于本條,記載于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2: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2、經營范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證件表述;批準文件、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注:營業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20xx年xx月xx日”,按需選擇其一并修改本條。采用上述方式記載營業期限的,營業期限屆滿后公司需存續的,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修改本條,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注:1、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已實繳!

          2、公司設立或成立后減少注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不得低于其規定的最低限額。

          3、因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股東姓名:xx,證件名稱:xxx,證件號碼,x住所:x。

          (注:股東的姓名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則制定相關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規定股東的其他權利,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四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六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股東姓名:,認繳出資萬元,在xx年xx月xx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萬元。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2、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xx年xx月xx日前繳足”修改為“已于xx年xx月xx日繳足!

          3、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后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于本條,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注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于本條。

          5、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為注冊資本變更后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并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等于原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凈資產,出資方式為原非公司企業法人凈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為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九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注: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規定了明確的營業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期限內;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人類壽命的合理范圍內。)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注:對股權繼承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定監事的報告;

          (五)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決定股東的其他職權,并記載于本條。)

          第三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1、公司經理可以由股東任免,并相應修改本條及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2、公司經理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并相應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3、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監事為1-2人。監事為職工代表的,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并修改本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規定監事的其他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六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五)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決定。

          (注:可以規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后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  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

          (注:可以規定公章、營業執照的使用規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占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序,并記載于本條。)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注:本條還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決定;公司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訂立。

          公司管理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xx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xx式xx份,公司存檔xx份,股東xx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xx份

          公司管理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公司由 投資設立,出資方式為:貨幣

          出資時間為:已記載驗資報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下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決定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命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看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佛女粉絲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任命產生。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后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對外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 章程規定的其他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公司管理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發布。(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經營期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貨幣實物貨幣實物。

          甲

          乙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工會

          第四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公司管理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南京華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南京市建鄴區90號2幢2單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鋼材、建材、機械設備銷售。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9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ⅰ⒎至、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取

          第十六條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發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定。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绦卸率谟璧钠渌殭唷

          第六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管理章程 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xx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xx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xx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xxx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公司管理章程 1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20xx年xx月xx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個人基本信息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股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九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ㄒ唬┕蓶|增加投資;

         。ǘ┕居。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ㄋ模┮勒辗伞⒎ㄒ幒凸菊鲁痰囊幎ǐ@取股利并轉讓;

         。ㄎ澹﹥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岚笝啵

         。ň牛┢渌麢嗬

          第十二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

         。ǘ┌雌诶U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榔渌J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岚笝啵

         。ㄊ⿲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唬┬薷墓菊鲁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ň牛⿲景l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ㄊ唬⿲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ㄊ┬薷耐ㄟ^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 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大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M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蚪馄腹究偨浝恚ㄒ韵潞喎Q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二十八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的財務;

         。ǘ⿲Χ麻L、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敹麻L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ㄎ澹┕菊鲁桃幎ǖ钠渌殭。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恚攧肇撠熑;

         。ㄆ撸┢溉位蛘呓獬龖斢啥聲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

         。ò耍┕菊鲁毯投聲谟璧钠渌殭。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ㄈ┖炇鸸緜;

         。ㄋ模┓、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一章 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一條 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第四十二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xxx%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xx%作為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慕馍⑹掠沙霈F時;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

         。ㄋ模┕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四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蛘吖鎮鶛嗳耍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幚砉厩鍍敽蟮氖S嘭敭a;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三條 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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