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公司最新章程

        時間:2022-05-19 10:50:10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最新章程范本(精選12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最新章程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最新章程范本(精選12篇)

          公司最新章程 篇1

          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xx市(縣鎮)xx路(街)xx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xx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人,全部是法人股東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xx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認繳出資額:xx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貨幣或實物或其它)認繳時間:xx年xx月xx日

          2.法人名稱:xx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認繳出資額:xx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貨幣或實物或其它)認繳時間:xx年xx月xx日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

          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xx

          副董事長:xx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本屆監事會成員:xx其中: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F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xx年xx月xx日。

          公司最新章程 篇2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經貿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鐵礦石、鐵精粉、生鐵、焦炭、鋼材、潤滑油的批發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其中實收資本xx萬元)。

          第四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姓名:

          1、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2、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3、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4、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5、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6、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第五章:股東出資情況

          第六條、股東出資的方式、額度、比例、時間:

          1、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2、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3、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4、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5、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6、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五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監利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條、本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xx份,股東各xx份,公司存檔xx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xx份。

          公司最新章程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xx萬元,其中現金:xxx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x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xx年xx月xx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ǘ┩顿Y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xx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x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xx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xx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xx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xx份,報送登記機關xx份,本企業存檔xx份。

          公司最新章程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xx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xx

          家庭住址:xx

          身份證號碼:xx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公司最新章程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公司名稱:xxx(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xxx。

          第五條: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xx萬元整(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章:股東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或姓名:

          1、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2、姓名:xx、性別:xx、住所:xx。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三條: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xx次,每兩次股東會會議之間間隔不得超過個月,具體時間由董事會決定,臨時會議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4、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明確規定外,股東會做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常設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xx名,副董事長xx名,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公司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董事會東會時,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者代表三分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推選的董事或股東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或股東會。

          第二十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政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但做出屬于前第8、9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經理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議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部門經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9、列席董事會議,并可對董事會決議要求復議一次。

          10、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xx名監事組成,其中名由股東出任、名由職工代表出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行使職權時可以委托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聘任費用由公司承擔。

          6、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為公司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二條: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xx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提取當年稅后利潤的xx%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xx-xx%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xx%以上,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條: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五條: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九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終止: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5、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四十三條:公司依前條第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條第4、6項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xx年,自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未盡事宜,由董事會研究解決。

          第四十九條: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條: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蛘吲c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公司最新章程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做好財務預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準確計量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控制和合理配置公司的財務資源。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第三條、本章程在公司內部暫時執行,隨著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和不斷拓展,將進行更改、補充和完善。

          第二章、財務管理組織機構

          第四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總經理負責制的財務管理體制,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民事權力,承擔民事責任。公司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即財務部。

          第五條、公司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結合公司的核算體制和財務管理的實際需要,配備財會人員,加強對財會人員的管理。

          第六條、財務部主要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主要職責為:

          (1)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各項會計制度擬定。

         。2)參與公司籌資方案的擬定和實施。

         。3)參與公司發展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財務意見。

         。4)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統一調度資金。

         。5)負責公司財務預算管理、會計核算。

          (6)負責編制合并報表,提供財務數據,如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并作好項目和財務分析工作。

         。7)監督財務收支,依法計繳稅收。

         。8)負責公司財務會計檔案的保管,票據申購、使用、核銷等管理工作。

          (9)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賬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10)協調處理與各單位的關系。

          第七條、財務部建立稽查制度,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按有關程序聘任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三章、會計核算

          第九條、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結合經營項目實際情況,制訂并實施有關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及時、正確反映經營業績和披露經營風險。

          第十條、公司采用借貸記賬法,以中文作為記錄的文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設置總分類和明細賬科目。

          第十一條、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賬務處理,并實行會計電算化。

          第十二條、公司依照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確認收入和成本,以反映公司的經營成果。

          第十三條、公司嚴格區分本期費用支出與期間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公司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如果財產發生減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十五條、公司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和收益、少計負債和費用。

          第四章、財務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公司制定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規定,對公司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項目運作等實行全面財務預算,并依據其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在年度開始前組織編制完成本年度的各項財務預算,財務預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營預算。

          (2)盈利預算。

          (3)資金預算。

          第十八條、公司在預算年度開始后,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階段的控制和監督,及時進行差異分析,并查實差異的原因,向總經理報告。

          第五章、收入、成本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公司建立并完善營業收入的管理規定,確保收入循環中的報價、簽訂合同、實際收款和開具發票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以加強對業務活動的財務監督。

          公司最新章程 篇7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投資創業。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最新章程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蚊鼒绦卸隆⒈O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ⅰ⒎至、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蹋

         。ㄊ唬┢溉位蚪馄腹窘浝怼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ǘ┲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ㄈ┲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ㄋ模┲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ㄎ澹┲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最新章程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杭州市區(縣、市)路號。

          第四條公司在(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認繳注冊資本為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將/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將/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ü菊鲁桃部梢幎ㄆ渌h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ü菊鲁桃部梢幎ㄆ渌頉Q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蓚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均包括兩個]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五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董事每屆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ü菊鲁桃部梢幎ㄆ渌h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ü菊鲁桃部梢幎ㄆ渌頉Q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ü菊鲁虒浝淼穆殭嘁部闪硇幸幎ǎ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ㄈ绫O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一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ㄈ绻菊鲁桃幎ǎ蓶|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六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ü菊鲁桃部蓪蓹噢D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份。

          公司最新章程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18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2018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诠緩浹a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ㄈ┎殚喒緯嫀げ,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ㄒ唬┳袷胤、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ǘ┳泐~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ㄋ模┓、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ò耍Q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ǘ﹫绦泄蓶|的決定;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Q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鞠蚱渌髽I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ㄊQ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唬┲朴喒镜幕竟芾碇贫龋

         。ㄊ┍菊鲁桃幎ɑ蚬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最新章程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公司最新章程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_________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條 投資方名稱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條 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 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

          第八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出資方式為_________。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_______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_____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 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 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在_________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 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 職工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_____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_____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_____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 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公司最新章程范本(精選12篇)】相關文章:

        公司章程范本最新09-10

        最新獨資公司章程范本04-26

        最新企業公司章程范本04-26

        最新外資公司章程范本04-09

        最新公司的章程范本03-24

        最新公司章程范本11-08

        最新集團公司章程范本04-27

        最新小規模公司章程范本04-09

        最新物業公司章程范本04-09

        2022最新公司章程范本03-24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