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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新外資公司章程

        時間:2024-10-28 07:53:3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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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外資公司章程范本

          在當下社會,章程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章程作用于組織內部,依靠全體成員共同實施。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最新外資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最新外資公司章程范本

          最新外資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ABC Company(填寫投資的股東)決定在中國北京設立XXX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投資者為:

          ABC Company

          商業登記證號(或注冊號):

          地區:

          法定地址:

          郵編:

          第三條 公司名稱: XXX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為中國企業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不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公司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方式及規模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的適用的

          技術和科學的經濟管理方法,提高經濟效益,使股東獲得滿意的利益。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XX。(上述涉及商品配額許可證管理,專項規定管理的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規模:年產值約人民幣X萬元。

          第三章 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投資總額為 歐元,注冊資本為 歐元,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以歐元(美元)現匯方式繳納,外匯與人民幣的折算按投入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

          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繳付方式:注冊資本由投資者分期繳納,首次出資額為注冊資本的X%,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其余在X年內分期繳付完畢。

          第十條  在經營期限內,公司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會行使職權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二條 股東會的職權范圍如下: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公司比較小就設立一個執行董事,股東比較多就需要設立董事會)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同時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監事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

          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監事可以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任期3年,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同時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八章 稅務、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二十一條 公司依照中國的稅法和有關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款和申請減免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員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主管財稅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一切記賬憑證、單據、賬簿、報表用中文書寫;用外文書寫的,應當加注中文。

          第二十六條 公司在每年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出具查賬報告后報送財政、稅務部門和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前,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 公司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幣賬戶。一切銷售收入和其他外匯收入存入開戶銀行,一切外匯開支由外匯賬戶支付,并接受外匯管理部門和開戶銀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司保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有余。

          投資者從公司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公司的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國外。

          第九章 勞動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職工的招收、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由董事會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訂明具體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公司公開招收擇優錄用,送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權依照合同規定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以開除。開除處分職工須向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三十六條 公司職工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公司應在稅后利潤中適當提取職工獎勵、福利基金,用于職工獎金和職工集體福利,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按規定撥交工會經費。

          第十章 保險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各項保險在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價值、保期等按中國的保險公司的規定,由股東決定。

          第十一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公司如需延長經營期限,應當在距期限屆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提交股東決議和股東簽署的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長,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一條 公司如提前終止經營,應經股東決定,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有權依法申請提前終止經營:

          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無法再繼續經營;

          2、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股東未按規定期限繳付出資額。

          第四十三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股東應依法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關提交報告,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公司解散后,其各種帳冊由股東保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訂立、效力、解散、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需經股東會決議且書面簽署章程修正案,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在中國北京簽訂。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規定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以中國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為準。

          投資人:

          董事:

          日期:

          最新外資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XX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X

          英文:X

          法定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第三條 投資方名稱X;法定地址X;法定代表X。

          第四條 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X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 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X。(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本公司的生產規模:X。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投資總額為X人民幣。

          第八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X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出資方式為X。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X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X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X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X名,乙方委派X名,董事長一名,由X方指定,副董事長X名,由X方指定。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X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X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X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X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X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X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 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 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X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在X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 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X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 職工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X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招聘職工,按X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X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X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X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 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X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最新外資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xx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xx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最新外資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并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

          住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一般經營項目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憑批準文件、證件經營。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公司營業期限為。

          第七條公司應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必須存放在公司,以備查閱。

          第二章股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第九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十條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萬元,各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全體股東簽名(未簽字的股東應注明理由),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五條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協商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可/應當)將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依照前兩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注:股東可以自行約定繼承條件)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除上述情形的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人數以上,并且代表表決權以上的股東通過。

          公司應當根據股東會依法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注不設監事會的公司選擇“監事”)提議,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書面指定的(董事/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應當對股東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名,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長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催繳股東未按時繳納的出資;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公司應當根據董事會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公司應當根據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七章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m2]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Y3]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m4];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m5]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八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XX擔任,由選舉產生,應當審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條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設監事會的:第九章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名。監事會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注: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代表由股東會委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不設監事會的:第九章監事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五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五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五十三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五十五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條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出現了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撤銷或法院解散公司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組成。

          第五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六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六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公司應當指定聯系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系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九條公司應當將依據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七十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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