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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公司章程范本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小微企業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小微企業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X萬元,其中現金:X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X月X日起至X月X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X月X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ㄒ唬┩顿Y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ㄈ┍灰婪ǖ蹁N營業執照;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X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X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X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仿毠すべY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
。ㄈ┢渌麄鶆。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X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X份,報送登記機關X份,本企業存檔X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20XX年X月X日
小微企業公司章程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計算機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計算機系統集成,計算機網絡工程,電子商務(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市場營銷策劃,商務信息咨詢(除經紀),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的銷售!疽婪毥浥鷾实捻椖浚浵嚓P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四章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額:1000萬
出資方式:認繳
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珊透鼡Q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ㄋ模⿲彶榕鷾蕡绦卸碌膱蟾妫
。ㄎ澹⿲彶榕鷾使颈O事的報告;
。⿲彶榕鷾使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彶榕鷾使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ㄊ⿲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ㄊ唬┬薷墓菊鲁;
。ㄊ楣竟蓶|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八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執行董事作出決定。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蚬蓶|報告工作;
。ǘ﹫绦泄蓶|的決定;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取
第十一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四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ㄎ澹┮婪▽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提起訴訟;
。┕菊鲁桃幎ǖ钠渌殭唷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六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八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灿霉举Y金;
。ǘ⿲⒐举Y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ㄈ┻`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ㄋ模┻`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邮芩伺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ㄆ撸┥米耘豆久孛;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執行董事決定。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1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20XX年X月X日
小微企業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等XX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伙宗旨:
第五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 合伙期限XX年,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XX,以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元,合伙人性質為XX(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XX,以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元,合伙人性質為XX(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20XX年X月X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XX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XX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病⑼嘶镄杼崆癤X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怠⑽唇浐匣锶送舛孕型嘶锝o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XX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XX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病匣锸聞者M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病⒙犎『匣镓撠熑碎_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础⒑匣飬f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薄⒓葱型婆e清算人,并邀請XX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伙人簽名: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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