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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公司章程

        時間:2023-06-26 14:15:5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2022最新公司章程范本(精選7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作用于組織內部,依靠全體成員共同實施。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2022最新公司章程范本(精選7篇),歡迎大家分享。

        2022最新公司章程范本(精選7篇)

          最新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配件銷售。汽車維修及美容裝飾。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經營期限是20年。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500萬元。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xxx、xxx投資。認繳注冊資本總額5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四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3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0%。

          2、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豆痉ā穼D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八條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三條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產生,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最新公司章程 篇2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最新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職務: 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倳嫀熦撠煿镜呢攧諘嫻ぷ鳌=M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北京市簽字。

          最新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

          第二章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x萬元人民幣。(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應表述實繳情況。)

          第八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姓名 (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九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___名,由股東決定。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工會

          第四十一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股東名稱,身份證號,股東住所

          第十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分公司。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第十二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子。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第二十四條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二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公司章程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成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條公司由一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

          營業期限:

          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在公司登記時由股東一次足額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九條股東交付的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最新公司章程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ㄒ唬┩顿Y人決定解散;

         。ǘ┩顿Y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仿毠すべY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

         。ㄈ┢渌麄鶆铡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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