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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公司章程(通用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那么擬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林業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林業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xx林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準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由原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衢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注冊名稱:xx林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xx省開化縣音坑鄉楊家村xx號。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元,已由股東足額繳納。
第六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公司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經營宗旨:人才為本、客戶至上、質量是生命、信譽第一。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林業技術開發;山茶油樹、林木種植;茶葉種植、銷售(不含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兌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銷售);食用農產品收購(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除外);日用品、化妝品、食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公司經營范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十三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記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的登記存管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五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為人民幣壹元。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份,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存管。股東名冊根據中國證監會及證券登記機構監管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持股比例、出資方式。
第十八條公司股份總數為48954091股,全部為普通股。
第十九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持和回購
第二十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冊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注銷。
第二十三條公司購回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要約方式;
(二)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若公司股份未獲準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公開轉讓,公司股東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股份,不得采取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份,股東協議轉讓股份后,應當及時告知公司,同時在登記存管機構辦理登記過戶。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公司其他股東自愿鎖定其所持股份的,鎖定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法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管理。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八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二十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于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七條公司積極采取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或者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公司不得無償向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向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不得無正當理由放棄對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債權或承擔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債務。公司與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之間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交易,應當嚴格按照有關關聯交易的決策制度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審議程序,關聯董事、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資產或占用公司資金。一旦發生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侵占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情形,董事會應立即以公司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股東及其關聯方所占用或轉移的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以及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進行司法凍結。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能對占用或轉移的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恢復原狀或現金清償的,公司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程序,通過變現股東所持公司股份償還所占用或轉移的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義務維護公司資產不被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時,公司有權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警告處分,對于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監事應提請公司股東大會予以罷免。
第二節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摘要;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批準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四)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與關聯方發生的成交金額(提供擔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5%以上且超過3000萬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上的交易;
(十七條)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第三十九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為重大擔保事項,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四)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六)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或者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按所享有的權益提供同等比例擔保,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對于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擔保可豁免股東大會審議。
以上所稱“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與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
股東大會審議前款第(四)項擔保事項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提供反擔保。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四十二條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以及股東大會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的,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和結果等會議情況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節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
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十五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之規定,在收到請求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大會股東合計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七條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應予配合,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八條監事會或股東依法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產生的必要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節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四十九條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本條所稱“書面通知”方式包括:直接送達、電子郵件、郵寄、傳真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一條召集人應于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第五十二條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以公告的形式向全體股東發出,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之股權登記日;
(四)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7個工作日,且應當晚于公告的披露時間。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
第五十三條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包括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部門的處罰、證券交易所之懲戒。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五十四條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確需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兩個交易日通知股東并說明原因。
第五節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五十五條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五十六條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五十七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五十八條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五十九條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六十條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六十一條召集人應當依據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在會議主持人宣布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六十二條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六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符合條件的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薦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六十四條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六十五條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
第六十六條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質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應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六十七條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六十八條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計票人、監票人及律師(如有)姓名;
(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九條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條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公告。
第六節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七十一條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七十二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報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三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單獨或一個會計年度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擔保事項;
(六)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七)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股票在境內、外證券交易場所掛牌上市;
(九)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四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之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
第七十五條股東與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其所持有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全體股東均與股東大會擬審議的交易事項存在關聯關系的,全體股東無需回避。與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股東的回避和表決程序如下:
(一)關聯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董事會披露其與該項交易的關系,并自行申請回避。
(二)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主持人應當向大會說明關聯股東及其關聯關系。
(三)股東大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主持人應當宣布關聯股東回避表決。該項關聯交易由出席會議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應回避的關聯股東可以出席股東大會,可以依照大會程序向到會股東闡明其觀點,并可就交易產生原因、交易基本情況、是否公允等事宜解釋和說明。
第七十六條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通訊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七十七條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七十八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董事會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股東,有權提名董事候選人。
監事會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股東,有權提名非職工代表監事候選人。
第七十九條股東大會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不得對同一事項不同的提案同時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不得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八十條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得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八十一條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八十二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八十三條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八十四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八十五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應當及時做出決議,決議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八十七條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中作特別提示。
第八十八條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為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為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決議之日。
第八十九條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應在股東大會結束后兩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五章董事會
第九十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九十一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九十三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九十四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但不得通過辭職等方式規避其應當承擔的職責。
如因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辭職報告尚未生效之前,擬辭職董事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發生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董事補選。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九十五條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后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在其任職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一般不少于兩年。
第九十六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九十七條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林業公司章程 2
為了建立有效的運行機制,更好地為行政、生產工作服務,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的原則,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一、駕駛員應嚴格遵守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和條例,按規定參加各種安全學習。
二、行駛車輛要做到安全第一,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若發生違章和其它違法亂紀情況,一切責任自負。
三、經常性的'保養好車輛,做到小修不出門,經常保證車輛的完好,確實需要進修理廠修理,必須經領導核定批準。
四、服從主管人員的安排,每天除早晚接送外,其它無論公事和私事用車,都要打招呼,嚴禁私自出車。如不打招呼,私自出車,發生意外,一切后果自負。
五、車輛使用油料,由主管人員掌握,每次加油完后,油本交主管人員。
六、外單位用車,由領導安排,用車完畢后要按時回單位報到。
七、駕駛人員除搞好本職工作外,必須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做到有事請假,空閑時間,服從站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八、站部三馬子,若各承包點需要工作,要提前打招呼,給予安排,不能私自動用,所用費用年底再按有關規定結算,要愛惜好車輛,用完后搞好車輛衛生。
九、晚上車輛停放,要求停放在單位車庫,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回家停放的,要保管好車輛,嚴禁晚上私自用車,更不能外出,否則,一切后果責任自負。
林業公司章程 3
為了加強對我鄉森林防火應急工作的管理,鄉林業站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撲火紀律:
一是森林防火應急分隊由鄉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調度,隊員必須堅決服從鄉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命令。
二是在三級以上火險天氣,各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隊員必須確保通訊暢通,嚴陣以待,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
三是森林防火應急分隊在接到撲火命令后,必須立即召集應急隊員,明確人數、攜帶撲火器具在規定時間內趕到現場。隊長因工作原因不能帶隊的.,應指定專人負責帶領本隊隊員,并立即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說明起火情況。
四是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隊員到達現場后,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長的任務安排調度。
五是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隊長為撲火負責人,承擔撲火指揮責任。在接到現場具體任務后,率領隊員及時參加撲救,科學指揮,隨時向現場指揮長報告火點情況和撲救情況。
六是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隊員必須服從隊長的指揮,統一行動,做到令行禁止。在撲救作業時,各隊應該發揚團結合作的戰斗精神,隊員之間必須相互照應,保持通訊聯系的暢通,及時溝通現場撲救情況。
七是火災撲滅后,隊長必須及時集中隊員,清點人數,在接到撤離命令后,統一撤離火場。未接到撤離火場命令,擅自撤離隊伍的,將嚴肅追究隊長或帶隊人的責任。
八是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隊員必須經常組織撲火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制定學習培訓制度,切實提高隊員撲火技能、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和防范技能,并經常對裝備器具進行檢查維護,保證裝備器具正常使用。
林業公司章程 4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確保持續穩定的安全生產形勢,根據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班子成員分工負責、各責任單位按權限落實的工作機制。安全工作由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一領導。
第三條局機關各科室、基層單位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局森防辦除做好內部安全工作的同時,負責各鎮街森林防火責任的落實;局機關其它科室負責本科室安全工作,各基層單位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五條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制定對策和措施,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問題,安排專項檢查和督查,落實安全隱患整治措施。
第六條實行安全生產大檢查制度。除按照區安委會的安排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外,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督查重點隱患單位的整治情況,排查安全隱患,通報安全生產形勢。
第七條基層單位在防火期內,每月對森林防火責任單位的`制度建立、職責確定、人員培訓、操作規程、防范措施等實行全方位的動態監控,排查各類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八條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啟動預案,組織人員進行應急處置,處置結束后,要保護好現場。
第九條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堅持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按照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和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在年終考核中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條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報安監局、監察局按照事故責任追究和倒查責任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及有關領導、責任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林業公司章程 5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農場現有森林資源,加快培育森林后續資源,充分發揮林業在農場生產中的經濟和生態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林業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森林資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區內野生植物和動物。林地: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定的宜林地。
第二條除退耕還林地以外,農場所有森林資源歸農場集體所有,各大隊負責轄區內林分管理。不論個人和集體所有營林活動一律由生產經營部規劃設計,并請示有關領導同意后,報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條建立林業基金制度。間伐和主伐木材價值的70%上繳農場做為造林、營林專用基金,30%歸林地單位護林費用。
第四條生產經營部督導各大隊做好林業工作,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資源檔案建立等,掌握資源變化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林業經營方案,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實行。
第二章植樹造林
第五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積極組織廣大職工群眾開展植樹活動和完成農場下達的各項造林任務。
第六條農場鼓勵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所育林分由單位和個人經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條各單位自己組織力量,負責其轄區內四旁綠化及防護林、生態林的營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采伐
第八條農場根據林分因子,科學制定撫育、間伐強度和間隔年限。對于主伐的林分經農場主管領導批準,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
第九條采伐作業要嚴格按照專業部門的設計和采伐許可證的要求完成采伐任務。不準超限額采伐,對不符合作業要求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條凡主伐作業的林地,應在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四章林業管護
第十一條各單位一把手對本單位轄區內的林地管護負第一位責任,納入到年度政績考核指標范圍。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林分狀況,地理環境組建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要積極發動群眾護林,護林責任要層層落實到個人。
第十三條護林人員要盡職盡責地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協助單位領導和業務部門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盜伐濫伐林木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現象的查處工作。
第十四條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農田燒荒時,必須征得農場防火指揮部批準,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發現火情、火險,有關部門應立即組織職工群眾進行撲救。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毀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內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業作業驗收
第十六條施工作業檢查驗收,原則上在每項造林施工作業完成后都要進行,檢查驗收內容按照《黑龍江省地方標準造林技術規程》(DB23/T507—1999)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幼林檢查驗收是對新造幼林經過一個完整生長季后所進行的成活率調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間的小班必須進行補植。
第十八條營林生產包括采種、育苗、造林、撫育、間伐等項作業的檢查驗收,以批準的營林作業設計及由此而制定的營林作業計劃或合同為依據。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各種林業檔案,為林業生產、經營管理、技術交流和科學研究等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科學依據。
第六章獎罰辦法
第二十條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林地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將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活立木扒皮的處以每株50—100元罰款。導致樹木死亡的處以成年立木木材價值3—5倍罰金。
第二十三條防火期內未經防火指揮部同意,違反規定用火的,處以50—200元罰款。用火引起火災,燒毀林木造成損失價值1000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并處以3—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植樹造林或退耕還林任務,以及經驗收不合格者,處以相當于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積作業費用2—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單位負責人,護林人員工作失職、玩忽職守造成林木丟失,毀林現象發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責任外,從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阻撓護林人員執行公務,毆打和謾罵護林人員的,將當事人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必須在林業主管部門對其下達的罰款通知之日起3日內上交罰金。否則,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凡在護林中,檢舉、揭發、抓獲毀林當事人的有功人員,按罰金所得的50%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在護林、造林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歸xx農場。自xx年3月1日起執行。
林業公司章程 6
一、全體工作人員必須以飽滿的精神狀態,扎實的工作作風,滿腔的熱情,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工作,不能有絲毫的懈貽。提高辦公質量,求真務實,開創一流服務。
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要堅持每天8小時工作制度,保證滿負荷工作。
三、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度。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到辦公室簽到,本人未上班,他人不得代簽。凡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者(特殊情況應提前打招呼)均以遲到論處,每月遲到二次提出批評,三次按曠工一日計算。
四、上班期間要堅守崗位,不準離崗、竄崗、閑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其他事情;上班期間不得將小孩帶入辦公區;不準用電腦玩游戲;不準在辦公室打撲克、下棋;不準喝酒鬧事、賭博、打架斗毆;若發現以上行為,除做深刻檢查外,并處以100元—1000元的罰款。觸犯法律的,將送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限期調離單位。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逐級負責制,用改革創新精神,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從政,兢兢業業工作,做人民滿意的`林業技術推廣服務人員。
六、全體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林業政策法規,堅持原則,依法行政,正確執行政策和法規,嚴格遵守辦事程序,一級向一級負責,不得偏離或違犯政策法律規定辦事,辦理任何事都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七、每位工作人員必須應盡職盡責,辦理重大事情、熱點事情,必須堅持先請示匯報的辦事原則。不準擅自作主辦理一些不該辦的事情。凡不經會議研究,無主管負責人簽字,辦理無效。
八、每個工作人員除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務外,還應積極完成林業局交辦的中心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對工作要有緊迫感和責任感,要樹立全局觀念,盡職盡責地干好每一項工作。
九、精誠團結,和睦相處,坦誠相見,以工作為重,以大局為重,不準拉幫結派搞不團結,鬧無原則糾紛,撥弄是非。要維護集體榮譽和利益。
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職工需要續假者,必須辦理續假手續,未經單位允許,每超假一天扣除當月獎勵工資10元,超假二天扣除當月全部獎勵工資,超假三天以上除扣除當月獎勵工資外,再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0%。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職工請假一天以內由林業站站長批準,二天以內經林業站長加注意見后由林業局分管局長批準,三天以上經林業站長加注意見后由林業局長批準。造林期間請假一律由局長批準。
林業公司章程 7
為了提高我局漢江干堤兩側護堤林帶的綠化覆蓋率和林木成活率,使之成為漢江防洪的一道安全屏障,一條持續發展的綠色經濟走廊,從而有計劃地改造過去“小、亂、稀”和低產林的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標及任務
1、目標:按照部頒千分制考核的林業管理標準內容,實現分局堤防達國家二級堤防標準。
2、任務:消滅空白段塊,選用宜林品種或湖北省推廣品種;合理密植,科學管理,提高成活率;積極防治病蟲害,無成片的病蟲害現象,適時修枝整形;成樹幼樹無盜損,林地翻耕質量高;依法處理林木盜損行為。
二、新植樹管理
新植地段在栽植前應做好充分準備工作,清除老樹蔸后再平整場地。精心組織新植幼樹的選苗、泡苗和栽植。選苗宜選用宜林品種或湖北省推廣品種,栽植前必須將苗浸泡1/3以上、一周左右,苗粗胸徑3.0-3.5cm以上、苗高4m以上;合理密植,疏松土壤采用釬插造林,釬插深度在0.8m以上,株行間距3×4m;采用放線定位栽植,保證縱、橫、斜向整齊如一。機械施工地段和“老、爛、稀”更新地段需翻耕松土。
新植樹后培蔸緊杠不少于二次,保證幼樹無歪倒、無傾斜,1m刷白防治蟲害,對土質差的幼樹應適當施肥。幼樹每年應柯枝整形一次。
三、成樹管理
認真做好防病治蟲工作,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柯枝整形,適時林間翻耕每年兩次,做到林地林間無高桿雜草。防偷盜、防損害,確保成樹保存率在95%以上。
四、林木采伐管理
為了有計劃地改造過去“小、亂、稀”和低產林狀況,林木成熟后分局每年根據各管理段的林木情況或工程建設需要有計劃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一定數量的采伐量。林業管理站將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采伐量確定采伐的地點、株數和材積量,并與相關科室成立林木估產專班實地進行采伐林木的估產。
林木采伐許可證辦理后必須嚴格按照《仙桃漢江管理分局林木競價銷售設計文件》操作程序進行,并與買受人按《仙桃漢江管理分局護堤林木競價銷售合同》、《護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示范文本結合工作實際增添相關條款后簽定。
五、苗圃管理
為了確保漢江干堤兩側林木栽植計劃任務的順利完成,每年根據本年度的更新計劃和工程建設需要,必須有計劃地安排一定面積作為苗圃基地滿足第二年的苗木供應。苗圃種苗應選擇速生楊或湖北省推廣品種、省漢江局林科所推廣品種。苗圃基地宜選擇土地肥沃、宜管理的地段。施肥除草不少于6次,防蟲治病不少于5次,每畝育苗3000株左右。確保當年出苗規格在胸徑3.0-3.5cm,苗高4m以上的無蟲害宜林品種。
六、獎懲辦法
為了切實加強漢江干堤兩側林木的管理,保證成、幼樹的成活率,林業管理工作必須嚴格實行獎懲制度,以作為考核干部職工全年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實行一票否決。林業管理站每季度組織一次檢查。檢查內容:成幼樹管理、防病治蟲、施肥、林間翻耕、林木盜損查處情況等。將每次檢查的結果,綜合評分,作為年終獎懲結帳的依據。
1、獎懲。
以塊為單位,新植樹1000株以上,成活率達95%以上的獎勵500元;成活率在90-94%的.獎勵300元;成活率在85-89%的不獎不賠;成活率在70-84%的賠償300元;成活率在60-69%的賠償600元;成活率低于60%的賠償900元。新植樹在1000株以下的,按以上獎賠額的百分比(以1000株為基數)進行兌現。
2、結帳。
具體辦法為:新植樹成活率在95%以上的,按每株1.20元結帳;成活率在90-94%的按每株1.00元結帳;成活率在85-89%的按每株0.80元結帳;成活率低于84%的按每株苗木成本費0.50元結帳。補栽按成活數每株0.50元結帳;抬栽胸徑為6-8cm按成活數每株2.00元結帳。結帳單價含育苗、起苗、運輸、栽植、管理等一切開支。
本局范圍內苗圃出售由林業管理站統一調配,4m以上的按每株0.50元結算。
3、懲罰。
1)對出現林事案件,及時發現,迅速上報并配合查處,每出現一起沒有查處的,按損失的實際價值賠償,查處一起除贓物退回,按處罰金獎30%。對監守自盜或私伐林木的工作人員,一經查實,將嚴肅給予行政處理和經濟處罰。
2)每季度由林業管理站對各管理段評比一次,綜合得分80分、幼樹成活率在85%以下的“授”責任人黃牌警告;綜合得分80分以下、幼樹成活率80%以下的、取消當年評先資格,扣除當年考核獎金,通報全局。
林業公司章程 8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創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促進我局的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生產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及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到實處,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各生產單位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條生產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條生產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或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生產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五條生產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六條生產單位的主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做現場指導,對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及時上報林業局研究處理,檢查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七條生產單位應當制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生產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及時上報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八條生產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簽定責任狀,生產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生產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對違章作業人員的處罰:針對生產作業當中存在的實際情況,要對違章作業行為予以嚴厲的處罰,特別是對違規作業、駕駛室超員或酒后駕車、作業人員不佩戴安全帽、作業現場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等違章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監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章當事人進行每人次50元罰款,對其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罰款的經濟處罰,并責令其認真整改。對發生傷亡事故的單位,按《黑龍江省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林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負責解釋。
林業公司章程 9
一、目的
為了對人事檔案進行妥善保管,能有效地保守機密。維護人事檔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損壞,規范人事檔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對公司人事檔案的執行管理。
三、職責
1、人力資源部人事管理課負責人事檔案的建立、歸檔、保存、定期檢查核對、轉遞、保密、統計等工作。
2、人事檔案管理:集團公司人事管理課(寧波地區)負責本地區所有分公司、直屬部門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外地分公司的員工人事檔案管理由當地人事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工作。
3、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為本制度的歸口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各部門、分公司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本制度的編制及落實執行工作。
4、集團公司企業委員會負責本制度的審議及授權主管人簽核,總裁負責本制度的批準執行。
四、人事檔案管理的內容
1、員工人事檔案歸檔及管理:新員工入職時將《員工應聘申請表》及相關證件(畢業證書、身份證、各類技術認證證書)復印件提交人事管理課,人事管理課根據《員工應聘申請表》建立員工人事檔案(內容包括:該員工的應聘、錄用、勞動合同、考核、薪資、福利、獎懲、培訓等相關資料)并及時歸檔。歸檔的流程為首先對新的員工人事檔案材料進行鑒別,其次按新員工的所在部門以及職務、性別等進行分類并確定其歸檔的具體位置并且在目錄上補登新員工人事檔案材料的名稱及有關內容,最后將新員工的人事檔案材料歸檔。
確立兩級檔案管理制度:一級員工人事檔案為員工入司隨轉的'人事檔案材料。二級檔案為員工入司以后的任職情況、培訓情況、工資調整情況、學歷及職稱變化情況、歷年考核情況及員工基本情況復印件備查材料等。
1.2員工人事檔案自員工到崗之日建立,每人一份,按部門、職務歸類。員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應將該員工人事檔案的材料歸入公司離職員工人事檔案類。
1.3員工合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員工離職通知單》上簽字,確認無遺留問題;員工相關檔案調入單位時,人力資源部核對檔案材料,密封該員工人事檔案,連同開具的《檔案材料轉移單》及其它有關材料,轉至調入單位并歸檔。相關手續《員工入職試工轉正辭退作業管理制度》。
2、檢查核對:人力資源部人事管理課檔案管理員要定期(每月25日)對員工的人事檔案進行檢查核對并在《員工人事檔案統計表》上簽字,確保員工的人事檔案的完整、安全。但是下列情況下,也要進行檢查核對:突發事件后,如被盜、遺失、或水災火災之后;對有些檔案發生疑問之后,如不能確定某份材料是否丟失;發現某些損失之后,如發現材料變酶、發現蟲蛀等;檢查完畢后必須在《員工人事檔案統計表》上確認簽字。
3、轉遞(員工異動):檔案轉遞過程如下,人事管理課檔案管理員取出要轉走的員工人事檔案并在檔案帳冊上注銷該員工的人事檔案并填寫《轉遞人事檔案通知單》,按發文要求包裝、密封。在轉遞過程中應遵循保密原則并且要求收檔單位在回執上簽字蓋章。
4、保密制度:由人事管理課檔案管理員負責人事檔案管理。不得將人事檔案材料帶到公共場合。公司人事管理課對接受員工原單位轉遞而來的認識檔案材料內容,一概不得加以刪除或銷毀,并且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擴散。
5、統計:人事管理課每月25日須對員工人事檔案的數量、人事檔案材料收集補充情況、檔案整理情況、檔案保管情況、利用情況進行統計并填寫《員工人事檔案統計表》。
5.1人事檔案統計分類:履歷及相關證件材料、鑒定及考核材料、評聘及獎懲材料、其他可供公司參考資料。
5.2人事檔案統計信息要及時更新,人力資源部根據人員流動情況每月25日必須將相關人事檔案的統計情況更新并填寫《員工人事檔案統計表》,提報人力資源部總監審核。
五、員工人事檔案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
查閱員工人事檔案應經人力資源部總監(或總裁)批準,并辦理登記手續。檔案管理人員和查閱者不得私自增刪、涂改、泄露檔案材料內容。
林業公司章程 10
為加快我市林業產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林業增效,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快全市林業產業發展的意見》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獎勵資金
市財政從年初預算安排的林業產業發展及生態建設資金中安排林業產業發展獎勵資金100萬元,專項用于建設單位進行干雜果經濟林產業基地建設、林下經濟示范基地建設以及林業良種繁育、引進、新技術推廣等的獎勵。
第二條獎勵原則
堅持“先建后獎、典型帶動、總額控制、擇優獎勵、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推動林業產業加快發展。
第三條獎勵對象
在市轄區內符合獎勵條件并經驗收合格、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建設單位,包括企業、合作社和種植大戶等。
第四條獎勵條件
申請獎勵的建設單位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當年新建干雜果經濟林基地面積50畝以上,選用苗木是良種壯苗或林業部門認可的樹種品種,栽植、管理符合國家造林技術規程和生產標準,建園檔案及栽培管理技術資料完備。
(二)當年新建林下經濟示范基地規模:林菌示范基地面積10畝以上;林禽(畜)等示范基地30畝以上;林藥、林花、林蔬示范基地50畝以上,基地建設和管理符合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推行標準化生產,產品達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標準。
第五條獎勵標準
給予獎勵的建設單位,執行以下標準:干雜果經濟林基地面積50畝以上的,每畝獎勵400元;林菌示范基地10畝以上的,每畝獎勵1000元;林禽(畜)等示范基地30畝以上的,每畝獎勵200元;林藥、林花、林蔬等示范基地50畝以上的,每畝獎勵400元。
各市區(開發區、工業新區,下同)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進行配套。
財政部門應加大對林木新品種引進、試驗、示范推廣的支持力度,安排資金扶持珍稀優良用材林、果品基地引種試驗和林業技術推廣。
上述獎勵實行最高獎勵限額控制,即單項獎勵最高控制在15萬元。
建設單位不能同時獲得多個單項獎勵,只能選擇一個項目給予獎勵。
第六條獎勵程序
(一)各市區林業部門根據本地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年初確定建設基地規模和建設計劃,報市林業局備案,市林業局將在基地建設前、建設中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檢查指導。
(二)市財政局、市林業局根據林業產業發展資金規模和各市區林業產業發展現狀,本著“統籌兼顧、均衡發展、區域協調、突出重點”的原則,將獎勵指標分配到各市區,各市區林業局、財政局根據市級下達的.指標數,結合當地林業產業基地建設情況及林業產業發展情況,做好組織申報工作(申報材料采用統一格式)。
(三)申請獎勵的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市區林業、財政部門提供獎勵申報材料,各市區林業、財政部門受理后應積極組織對申報材料及基地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驗收,擇優向市林業局、市財政局申報。
(四)市林業局、市財政局根據各市區的申報材料,組織考核驗收,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給予公示、公布。
(五)對獲得獎勵的建設單位,市財政局一次性將獎勵資金撥付各市區財政局,各市區財政局應一次性將市級獎勵資金及本級配套資金及時撥付建設單位。
第七條資金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獎勵資金管理,嚴格按獎勵原則、獎勵程序撥款,確保獎勵資金專款專用,各市區林業、財政部門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查實,取消獎勵資格,追回獎勵資金,并實行通報和追責。
第八條其他事項
(一)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不含省財政直管縣。
(三)本辦法有效期3年。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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