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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5-23 10:21:4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章程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章程是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

          一.公司章程的含義

          一般的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及其行動的基本規則的文件。實質意義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規范公司組織及行為的基本規則,形式意義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記載公司組織及行為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任何一個公司的成立都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僅僅對訂立公司章程的當事人有約束力,對于以后參加公司的人也有約束力。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也有約束力。

          二.公司章程之學說之爭

          關于公司章程的性質歷來眾說紛紜,學者們各抒己見,在學界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ㄒ唬┢跫s說

          該說是英美法系普遍接受的觀點。該說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并沒有當然的拘束力,股東是否受其約束,完全憑借自己的意思,在公司章程制定以后,成為社員或機關者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者轉讓出資份額等途徑完成,因此認為章程具有契約的性質。

         。ǘ嗔Ψǘㄕf

          該說認為公司章程不是參與各方之間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參與者、董事、監事、管理者、股東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一種權力分配關系,因此公司章程是與法令和救濟相關的。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東及其他利益主體為個人利益行使其權力,實際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組成部分。

          (三)自治法說

          該說是大陸法系國家最流行的通說。此說認為公司章程不僅對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或者發起人有約束力,而且還能約束成立后公司機關以及新加入的股東,是規定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因此它具有自治法的性質。而且章程對于已經成為其成員者,不管其意思如何都具有普遍約束力;章程不管其成員的個別意思如何,都可以根據其成員的一般意思而變更;社會成員的變動或者股份的轉讓也不影響章程的法規性質。

         。ㄋ模⿷ 章說

          該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設立者為實現公司設立目的而為公司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活動所制定的根本性或綱領性制度。其認為應當講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憲 章程,增加國家意志的干預,將股東對于章程的制定與修改等權利都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之內。

          三.公司章程之性質

          雖然對于公司章程之性質有很多學說,但是占主流地位的是契約說和自治法說,每個學說都有其合理之處,但是也有很多不足和漏洞,契約說曾經是公司章程的比較合理的解釋,但是隨著現代社會公司的發展和章程的完善,契約說也已經正確地解釋章程的性質,相比之下自治法說就更加合理。

          契約和章程還是有很多的不同之處,不能混為一談。第一,二者的效力范圍不同。第二,二者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第三,二者的生效時間不盡相同。第四,二者的內容不同。第五,二者在公開性上要求不同。

          筆者比較贊同的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說。雖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司章程在公司內部是至高無上的,是公司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上至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下至公司普通員工都是必須遵守的。

          從公司章程的制定上來看,公司章程雖然是設立公司的必要條件之一,但是其仍是經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共同制定,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完成,并交法定機關批準登記發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中除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還包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任意制定任何涉及他們自身利益的條款,并且它們同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自治理念的貫徹,體現其自治性。

          從公司章程的變更程序上來看,對公司章程的變更不是隨意可變更的。它必須依據法定的權限,按照法定的步驟,在法定的事由下,才能變更。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體現為其不可任意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一般只有在《公司法》或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公司自身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不符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變更公司章程的這三種情況下才可變更,并且變更必須遵循不違法原則、不損害股東利益的原則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如果變更公司章程獲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多數人的同意的話,還得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從公司章程的效力上來看,也體現其自治性。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僅僅及于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還及于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東。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中可見,除了股東或者發起人以外,公司章程還約束董事、監事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章程是股東對于公司治理的各項約定,而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都是由股東推選出來或者聘用而來,按照股東的意志來執行公司事務并且監督公司的各項運行情況,為公司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員,自然也得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約。并且公司的各項細則和制度都是以公司章程為“藍本”制定的,必定是公司章程的細化和擴展,因此公司員工也需要遵守執行也是非常合理的。

        公司章程2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增設分公司,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現變更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由_______擔任法定代表人,并制定分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簽字:

          分公司法人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年月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個人基本信息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股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九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ǘ┝私夤窘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ㄈ┻x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ㄋ模┮勒辗、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ㄎ澹﹥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岚笝;

          (九)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ǘ┌雌诶U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岚笝;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唬┬薷墓菊鲁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ㄒ唬┐砣种灰陨媳頉Q權的股東提議時;

         。ǘ┍O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ň牛⿲景l行債券做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 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蚪馄腹究偨浝恚ㄒ韵潞喎Q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ㄊ唬┕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二十八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ㄎ澹┕菊鲁桃幎ǖ钠渌殭唷1O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獬龖斢啥聲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ǘz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ㄈ┖炇鸸緜;

         。ㄋ模┓、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一章 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一條 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第四十二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_______%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______%作為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慕馍⑹掠沙霈F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

         。ㄋ模┕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四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蛘吖鎮鶛嗳;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幚砉厩鍍敽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三條 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份。

          股東簽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4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余額及繳付時限 Xxx xxxxxxxxxxxxx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5

          介 紹 信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茲有我司員工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前來貴局辦理廣東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詢事宜,請予以支持為盼。

          謝謝!

          廣東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四章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公司由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萬元。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投資人)名稱或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持股比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ㄈ┕蓶|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唬┬薷墓菊鲁蹋

         。ㄊ┢溉位蚪馄腹窘浝怼

         。ㄊ┕菊鲁桃幎ǖ钠渌殭唷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選舉張辰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ㄊ唬┰诎l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楊博為經理,任期3年。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晒蓶|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ò耍┕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吳昊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ㄆ撸┕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偌椭鞒止蓶|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ㄈ┐砉竞炇鹩嘘P文件;

         。ㄋ模┰诎l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____年____月___日

        公司章程7

          為建立xxxxx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連云港市億豪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址在連云港市新浦區海昌南路128號第三條公司股東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出資人:

          朱孔宜

          吳廣傳

          周禮燕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為:堅持依法經營,堅持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為連云港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一)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貸款擔保;(二)投資: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四)信息咨詢服務xxxxxx

          第三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壹仟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

          朱孔宜出資4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40%;

          吳廣傳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

          周禮燕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出資方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出資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倒閉后,股東有權按比例分配補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

          股東會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般在年度終了前十天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東會議表決時,可委托其他成員投票,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形使下列職權:

          l、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結算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期R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召集、主持董事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定實施情況;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4、在特殊隋況下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5、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會議決議和特別會議決議。普通會議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決議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裁決權;特別會議決定,須全體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明確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應在決議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名,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三十四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設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為2:

          1。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3年,監事任期屆滿

          連選連任,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第八章

          貸款擔;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貸款擔;,并制定《貸款擔;鸸芾頃盒幸幎ā,《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貸款擔;鸩扇⊥泄苄问,托管人為連云港市商業銀行,管理人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會計師—人。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第四十八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事宜,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屆滿確要解散的;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后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四項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

          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公司依照前條第五項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l、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訂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4、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按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在清算結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公司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五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時,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一致同意并簽名、蓋章后生效。

        股東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8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以農香園品牌為基礎,在做好單店經營的同時,組織相關原材料的生產銷售;組織特色食品、綠色飲料、高檔白酒的研發生產;組織“農香園”品牌飯莊連鎖經營;組織“農香園”“節能分餐火鍋成套裝置”的生產運用和普及推廣;開展特色火鍋店連鎖經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開展食堂服務;開展其它經營活動。最終,通過相關產業的配套發展,打造農香園企業產業鏈條并最終實現農香園企業的跨地域和跨行業規模發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初步確定為:“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連鎖有限公司”。具體名稱以有關部門審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住所在普定縣城關鎮文明路63號附1號農香園飯莊5樓(普定縣城外環路自來水公司路口—順達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人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關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ㄒ唬┕蓶|增加投資;

         。ǘ┕居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峙浼t利;

          (二)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ㄈ﹥炏荣徺I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ㄋ模┮婪ò垂菊鲁桃幎ㄞD讓其出資;

         。ㄎ澹┎殚喒菊鲁,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煌七x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ㄆ撸┰诠厩逅銜r,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ò耍┓、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ǘ┑怯洖楣蓶|的日期;

         。ㄈ┢渌嘘P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ㄒ唬┐砣种灰陨媳頉Q權的股東提議時;

         。ǘ┍O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ㄊ┬薷耐ㄟ^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M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蚪馄腹荆ㄒ韵潞喎Q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

         。ㄊ唬┕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的財務;

         。ǘ⿲Χ麻L、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敹麻L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ㄎ澹┕菊鲁桃幎ǖ钠渌殭。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蚪馄腹镜母苯浝恚攧肇撠熑;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啥聲溉位蛘呓馄傅钠渌芾砣藛T;

         。ò耍┕菊鲁毯投聲谟璧钠渌殭,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ǘz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ㄈ┖炇鸸緜

         。ㄋ模┓、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ㄒ唬┵Y產負債表;

         。ǘ⿹p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ㄒ唬┮虿豢煽沽ζ仁构緹o法經營;

         。ǘ┕蓶|大會決定解散;

         。ㄈ┕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ㄋ模┕颈灰婪ㄐ嫫飘a;

         。ㄎ澹┕疽蚝喜、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蛘吖鎮鶛嗳;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ㄋ模┣謇U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餐飲連鎖有限公司

          二00七年月日

          股東簽名:

        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XXX

          第五條 公司住所: XXX

          郵政編碼: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文化產品展覽、展示策劃;國內廣告策劃、設計、制作;軟件設計、開發與銷售;辦公系統集成;網絡工程維護及建設;企業信息化建設;網站設計;網頁制作;網絡技術支持與服務;電子商務咨詢;計算機及周邊設備銷售;汽車用品、電子產品及百貨、日用品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2個,分別是:

          1、XXX

          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XXXX

          2、姚文忠,住所址:XXXX

          證件名稱:XXXX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姚 崇,以貨幣出資人民幣2萬元,總認繳出資人民幣2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xx% ,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2、姚文忠,以貨幣出資人民幣1 萬元,總認繳出資人民幣1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八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九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提名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于20xx年05月05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10

          現行立法對章程自治的邊界以及自治對人的效力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應區別股權的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分別設置限制性條件。

          公司法第72條第4款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未對限制的內容、形式、范圍以及該種限制與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沖突的情形下如何協調處理等問題進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往往難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導致的最直接后果是,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利于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司法第72條之立法意旨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特別規定的性質問題,學界觀點比較統一,認為此類規范屬于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則,是公司內部的規范,只涉及股東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應主要定性為任意性規范,出于尊重當事人意愿的考量,公司法不應剝奪和過分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權利。①美國學者艾森伯格也認為,封閉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規則屬于公司相關決策權的規則,應當是以賦權型規則和補充型規則為主,而不應是強制型規則。②

          從法律規范的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公司法第72條第4款對此也給予了肯定,股東可以通過討價還價的方式對之進行選擇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非同于法律規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條的邏輯結構

          公司法第72條4款分別規定了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和股東優先購買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另行規定。從邏輯上來看,前三款的內容與第四款屬于并列關系,對于前三款規定的事項,公司章程可以進行特別規定,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外部轉讓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于前三款規定的特別規定,甚至對于前三款沒有規定的內容,如股權轉讓的對象、時間、價格等,也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規定。根據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適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對股權轉讓事項做出規定的情況下,才默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則與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之間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點,公司自治和股權自由轉讓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如何體現這三者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對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加以改良,對股權轉讓的行為進行限制。公司自治通過公司章程來體現,所有股東都應當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但公司章程就難以體現小股東的意思,最終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責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礎上,還應對公司通過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特別規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應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實現股權自由轉讓與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之間的平衡,維護公司、轉讓股東和存續股東的利益。

          二、國外法律關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

          美國公司立法授權規定了可供選擇的限制條款,包括:(1)使股東首先有責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獲得受限制股份的機會; (2)使公司或其他人獲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轉讓,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類別之人轉讓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③美國公司立法概括承認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 并且對限制的具體類型作了列舉。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7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部轉讓做出限制性規定,但這種限制性規定只能降低立法對于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條件,即降低多數標準或縮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應不高于法律規定的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韓國《商法典》第556條規定,“轉讓股份,以意思表示來進行,但是轉讓給他人時,受須經大會的特別決議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據章程加重,而不得緩和。但是,社員之間相互轉讓時,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的限制,應不低于法律規定的'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體現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梢,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則性規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且將公司章程的這種限制分為對內部轉讓的限制和對外部轉讓的限制分別進行規定,體現了公司自治和維護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

          一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股東制定公司章程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之一即不能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不能違背法律原則、立法宗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就應認定為無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是股權的一項重要權能,其主要是通過公司存續期間股利分配、優先認購新股、股權轉讓收益、公司解散時的剩余財產分配實現,⑥如不允許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權能不完整,必將影響股權的財產價值。公司章程雖不直接規定禁止股權轉讓,但通過其他條件和程序的設置,使股權轉讓實際不能實現,這屬于變相禁止股權轉讓,也應認定為無效。⑦三是股權轉讓的限制。與國外相比,我國公司法只是籠統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的規定沒有看到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的本質區別,應區別開來, 分別加以規定。

          (二) 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約束主體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均發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過后續章程修改設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的約束主體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不能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極易導致個別股東通過自身優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情況的出現,而“股權轉讓作為股東的一項基本的固有權利,一旦章程對股東的固有權利做出處置則必須得到股東的同意,否則對該股東不產生法律效力!雹嘣谶@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對股東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僅對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股東或在修訂該條規定時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⑨對在章程修改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不產生約束力。

          (三)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而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的規定適用。在面對紛繁復雜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對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認定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先行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標準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主觀上, 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客觀上, 是否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還應審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于促進公司發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個別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章程的修改對轉讓股東是否產生約束力等。通過司法審查認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法院應排除公司章程的適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條前三款的規定作出裁判。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堅持科學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組織生產經營,提高效益。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即為實際公司投資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義出資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 名義股東、股東代表和股東姓名、股東出資額詳見明細表。

          第九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在公司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其資產量化后的足額作為繳納出資額,并取得出資證明書;

          (二)對公司董事長的產生享有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依照出資比例承擔公司債務,分取公司紅利;

          (四)公司登記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按原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增資;

          (六)對公司運營的事項享有建議權,可以通過公司總裁辦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以及通過總裁辦向公司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長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九)按期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享有表決權;

          (十)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____日內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十

          一)股東有權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十

          二)在公司決策與股東個別意見發生矛盾時,要堅決執行公司決議,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內部和諧;(十

          三)監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權轉讓及繼承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權不可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執行權利與義務或不能享受股東權益時,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股東會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公司董事長的任職及薪金待遇;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定事項時,須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與四分之一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幎ǎ篲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參加會議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由股東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副董事長_________名,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派往合資公司的代表,決定以上人員的考核方案及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財務、人事、利潤分配、獎勵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裁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裁一名,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本部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制定對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審批、審計規定;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八)提請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理和派往合資公司代表人選,并提出對其報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十

          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十八條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設經理(主要負責人)______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總裁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總公司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總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

          (四)在不違背總公司的原則規定下全權負責企業的管理。擬訂本部門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總裁授權的其他職權;

          (六)副職由企業經理(主要負責人)提名,總公司批準;

          (七)經理(主要負責人)定期向總公司報告工作;

          (八)副職行使經理(主要負責人)授權的職責。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組成,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時,提出糾正意見予以糾正,對不接受意見,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有權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在董事會不履行股東會會議職責時,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______次會議,會議期應在董事會會議前召開;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主要經營者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經營者、監事違反前述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每月匯總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濟分析。財務會計報告依照國家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將年度(______自然年)預算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利潤的分配要兼顧有利于企業再發展、有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協調的原則,每個自然年結算一次。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要提留XX,即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XX的提留和年終股份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意見,經股東會討論通過。上年度虧損由當年利潤彌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四)執法機關依法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條 而解散時,應當在事由出現日起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登記機關核準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由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股東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屆第______次股東會通過。注:后附公司組建后各部門主要職責說明,將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予以完善。

          各股東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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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需在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檔,即營業執照所載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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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要求:

          1、各級公、檢、法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2、持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公章,可查閱本企業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3、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4、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公司章程制定

          答: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申報的經營場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和認繳的

          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五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

          第八條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3.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取紅利。

          4.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優先認繳公司新增注冊資本的權利;

          5.按有關規定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6.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7.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財產。

          8.參加股東會,并按本章程規定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9.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者監事的權利;

          10.股東會、執行董事的決議、決定內容或者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股東的義務:

          1.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載明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3.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4.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5.不得抽逃出資;

          6.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7.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股東會的職權

          一、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的職權

          一、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經理的職權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監事會的職權

          一、公司設監事會或監事,監事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為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經理資格的;

          3.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4.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十九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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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與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為準,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

          規章有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并相應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條本章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13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身份證:__________,前去你局辦理提取______公司章程并打印。望貴局給予幫助!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4

          我國《公司法》第72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違反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存在較大的爭議!豆痉ā坊\統地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可以“另有規定”,忽視了這種“另有規定”產生效力應遵循的法理基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另有規定”應分為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規定和股權處分權的規定兩類。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規范的性質,又具有合同的性質,可以對股權轉讓的程序和股權處分權作出“另有規定”;但章程修訂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外,僅具有公司自治規范的性質,對股權轉讓的程序可以“另有規定”,但對股權處分權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剝奪外,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一、公司章程規定,不允許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該條款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的?

          這主要取決于《公司法》72條中間兩款是任意性規則還是強制性規則,如果是強制性規則則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無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規則那么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有效的,筆者認為《公司法》第72條中間兩款是強制性規則,理由如下:

          1,從語義的角度,該條款使用了“應”、“應當”兩個具有強制性色彩的用語。在有限責任公司的運營過程中,股權對外轉讓對于公司而言意義重大。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運營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東之間相互熟識、彼此信賴的基礎上,第三人的加入勢必會影響股東之間的穩定和長期合作,但是股權具備財產性權利的特征決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慮到股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復雜問題,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據此,法律既尊重了股東的自主權,又適應了股東和公司個性化的需要,即股東有權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絕對任意限制股權轉讓,對股權轉讓的限制不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立法本意,否則應當認定章程規定無效。

          2、從立法的目的出發,《公司法》許多強制性條款的出現是強調國家意志的干預,彌補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許公司章程對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規定,那么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會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對大股東非常有利的股權轉讓條款,從而損害小股東的合法利益,導致公司權力的失衡,也就是說這個章程此時不是當事人意思的自治,而是某些大股東主導公司控制權的借口而已,另外從公平角度出發,試想一下,如果讓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遵守自己并未參與制定的公司章程顯然是不公平的。

          3、從市場經濟的特征出發。通過強制性的規定允許公司股權的對外的轉讓,可以增加股東投資的流動性,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依賴于財產的自由流通!豆痉ā返72條是對公司人和性和財產流通性的協調和折中,也就說該條款的制度安排在考慮到保護公司人和性的同時也保持了財產的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條中間兩款款是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底線,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該二款的基礎之上作出規定。

          二、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號碼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

          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珊透鼡Q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彶榕鷾蕡绦卸碌膱蟾;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彶榕鷾使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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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ㄊ唬┢溉位蛘呓馄腹窘浝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為,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绦泄蓶|的決定;

         。ǘ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ㄎ澹┲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ㄆ撸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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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腵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铡豆痉ā返谝话侔耸龡l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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