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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如何變更為內資企業
引導語:如何將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有哪些規定信息?下面是相關的資料,與大家分享閱讀了解。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為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份額(以下稱為股權)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導致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
(一)企業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
第三條 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并按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
第七條 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審批機關為批準設立該企業的審批機關,如果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而使企業變成外資企業,且該企業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所規定的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則該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批準。
企業因增加注冊資本而使投資者股權發生變化并且導致其投資總額已超過原審批機關的審批權限的,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變更應按照審批權限和有關規定報上級審批機關審批。
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為原登記機關,經外經貿部批準的股權變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由于本規定第二條(一)、(二)項原因需要變更股權的,企業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投資者股權變更申請書;
(二)企業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
(三)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董事會關于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
(五)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后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六)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并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
(七)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應自接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企業應自審批機關批準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手續。
中方投資者獲得企業全部股權的,自審批機關批準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之日起30日內,須向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審批機關自撤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原登記機關發出撤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通知。
第十八條 企業應自變更或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按照本規定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稅務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已廢止)
第八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等相關規定,對于境內機構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金以上外匯資金(境外機構從境內獲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境內機構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并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八十一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4、外匯管理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3]21號)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設立后,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后續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等資本變動事項的,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注銷或轉為非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注銷。”
第十條:“因受讓外國投資者所持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需向境外匯出資金的,境內股權受讓方在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相應登記后,可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一條:“一、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兩項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直接審核辦理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本通知實施后,已經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且在所在地外匯局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銀行可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二、具體辦理流程及注意事項
1、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發生投資者股權變更的,需經原審批機關(即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企業需報送以下文件:
(1)投資者股權變更申請書;
(2)企業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
(3)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董事會關于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
(5)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后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6)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并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
(7)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批準,若決定批準的,同時注銷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獲得完稅證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境內機構或自然人受讓境外投資者所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需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對于向外支付等值5萬美金以上外匯資金,境內受讓方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并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申報納稅后獲得完稅證明并變更稅務登記。
主管稅務機關會根據相關規定要求企業提供材料,用于核查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存在需要補繳外資企業所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情形;同時,對于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企業應自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的申請書;
(2)加蓋原外商投資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外商投資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4)(5)原外商投資公司權力機構關于股東變更及企業類型變更的決議(董事會決議);
(6)原投資者共同簽署的關于終止原合同、章程的協議;
(7)轉讓雙方簽署的出資轉讓協議
(8)外商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9)內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新公司章程;
(10)內資公司新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11)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1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股東會決議);
(13)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證明(設立監事會的提交)(其他類型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監事會決議);
(14)涉及其他變更事項的,按相關變更事項提交材料。
4、辦理外匯變更登記。根據《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因外國投資者減資、轉股、先行回收投資等撤資行為轉為內資企業的,應在領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之后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境內股權受讓方憑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在銀行申請辦理購付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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