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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資企業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是公司對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也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住所。沒有章程,公司就不能獲準成立。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內資企業公司章程范本,歡迎閱讀參考。
內資企業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簡單范本公司章程簡單范本。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業文化公司章程簡單范本投資創業。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內資企業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ㄗⅲ浩髽I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數額出資方式設立時繳付數額一期二期數額期限數額期限
(注: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其余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后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后一年內繳付其余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⒓踊蛲七x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ㄈ┻x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ㄋ模┮罁、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炏日J繳公司新增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袡嗖殚喒蓶|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
。ǘ┌雌诶U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云渌J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ㄋ模┰诠巨k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獭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里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恚ǹ偨浝恚韵潞喎Q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腵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怼⒇攧肇撠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ㄗⅲ汗蓶|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敹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ǘz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ㄈ┐砉竞炇鹩嘘P文件;
。ㄋ模┰诎l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ㄗⅲ汗驹O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模
。ㄋ模┕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嫫飘a。
第三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注: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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