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業務手冊
經過60多年發展,金融租賃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是僅次于銀行信貸的金融工具,現在全球近1/3的投資通過這種方式完成。那么大家了解融資租賃業務?
融資租賃業務操作流程
一、項目初審
1.1.向企業介紹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特征和優勢。
1.2.調查項目是否符合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要求。為了減少不必要的談判,節省前期費用,承租人或出賣人首先要了解可以采取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原則。
1.3.由準備承租的企業填寫《租賃項目登記表》(或《承租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代替項目可研報告),租賃公司根據表內項目,按照項目評估條件對項目進行初步的定性和定量評估。
二、項目評估
2.1.對項目進行實地調查,取得項目論證第一手資料。
2.2.在租賃公司內部正式立項對,由市場人員撰寫租賃項目評估暨申請報告。
2.3.將評估報告交市場部主管、項目(獨立)審查部門評審,決定項目取舍。
2.4.將項目歸檔立案,以備今后對項目的進程和風險檢測進行對比、控制和調整。
三、商務談判
3.1.談判原則。商務談判的條件一定要和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條件對應,并且不能脫離租賃本質特征。要求承租人對供貨商的選擇務必貨比三家,特別在售后服務方面對供貨商要有嚴格的要求。租賃公司以商務談判為主,企業以技術談判為主雙方在供貨合同上簽字,作為企業認可商務條件的依據。
3.2.詢價、比價。根據承租人的需要和雙方共同掌握的供應商資料,向有關廠商發送詢價單。對供貨商的資信情況做充分的了解和調查,確定可能的合作對象。對擬合作的設備廠商至少要有三家在技術、價格、性能、科技含量、備件供應、售后服務和環境保護等方面進行綜合比較,選定最優廠商。
3.3.商務談判。租賃公司根據項目條件和企業協調制定基本的商務條件和談判方案。租賃公司辦理內部購置租賃物件申請文件。由評估小組對上述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審批,選擇合適的廠商,進行實地商務考察(如有必要),租賃三方當事人進行商務談判。辦理購貨合同審批手續,申領購貨合同號。如果租賃物件是從國外進口時,應由租賃公司向國家商務部申領進口許可證。
四、租賃談判
根據商務條件確認租賃條件:
4.1.根據供貨合同用款期,確定租賃合同起租日。沒有寬限期的可以遞交開證押金或直接付款日期為起租日即租賃開始日。有寬限期的以用款第一天為起租日,承租人希望以最后一次用款期為起租日的,需支付用款期額外利息或將利息攤入租賃成本。
4.2.將所需要的中小企業融資成本費用記錄概算成本作為計算租金的基礎,當供貨合同執行完畢后,調整概算成本為實際成本。
4.3.根據當期的市場利率、加上合理利差確定租賃利率。
4.4.根據折舊規定、設備使用壽命和最低租期的限制,確定租賃期和租賃資產余值。
4.5.根據可行性報告的創造利潤能力,通過租金測算,調整、確定每期租金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4.6.承租人取得擔保單位出具的擔保函(如有必要)。
4.7.承租人到當地辦理償還外匯租金的換匯手續(如果租賃合同約定租金以人民幣結算,則無必要)。
4.8.簽定企業融資租賃合同
4.9.辦理租賃合同審批手續,申請租賃合同號,批準后對外簽字、蓋章,并與購貨合同同時生效
4.10.市場部建立項目臺帳,安排進程;市場部、財務部門建立租賃債權明細臺帳;辦公室建立項目檔案。
五、購貨合同流程
5.1.付款、審單
5.1.1.如果進口租賃物件購貨合同為一次性付款,沒有寬限期,付款采用信用證(L/C):按購貨合同約定的開證日期開信用證。如果銀行要求提前押付開證資金時,起租日應調整為動用租賃公司款項那天開始。當接到裝船通知單以及相關運輸單據時,經過審單確認無誤時對外付款。
5.1.2.如果分期、分批付款和交貨或有寬限期時:應以首期動用租賃公司資金為起租日,付款原則同一次性付款;蛞宰詈笠黄趧佑米赓U公司資金為起租日,但必須把前幾期的利息支付給租賃公司或攤入租賃成本。付款原則同一次性付款。
5.1.3.預付貨款和尾款。必須有承租人出具的付款同意書,才能支付給供貨商預付貨款。必須有承租人提供的設備安裝、調試合格證明,才能支付給供貨商尾款。
5.2.運輸、保險。進口租賃物件一般以CIF條件交貨,在購貨合同簽定之后,由供貨商辦理運輸和運輸保險事宜。
5.3.交貨。當供貨商安排完裝船,并將有關單據交給租賃公司時,租賃公司應把運單、提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有關單據交給承租人,完成租賃物件的法律移交。
5.4.報關、商檢、提貨。如果租賃物件從國外進口,租賃公司應將有關提貨單據連同進口許可證交給承租人,由租賃公司協助承租人在當地口岸辦理進口報關、商檢手續。承租人負責提貨和到租賃物件安置地的內陸運輸。
5.5.安裝、調試、驗收。由租賃物件供應商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現場安裝調試租賃物件。合格后承租人出具驗收合格證明給供貨商和租賃公司,如果有必要的話,租賃公司憑此付給供貨商購貨合同尾款。
5.6.索賠。當承租人發現租賃物件有瑕疵或安裝、調試、質量標準等達不到購貨合同規定的要求,立即通知租賃公司。租賃公司協助承租人向供貨商索賠。
5.7.資產保險。在交貨前承租人要以出租人為收益人對租賃物件投保財產綜合險、機器毀壞險等租賃合同規定的險種。
5.8.資產標識。將租賃物件進行標識粘貼和監督承租人將租賃資產做會計處理。
六、租賃合同流程
6.1.明晰租賃債權。
監督承租人是否將租賃設備列入財務報表,中小企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帳簿。如果建立,取得租入固定資產明細帳簿副本,將租賃物件粘貼租賃資產標簽,或噴涂中小企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標志。承租人按《企業會計準則》文件規定,到主管稅務部門申請通過(非全額)中小企業融資租入設備可享有的折舊政策。出租人調整租賃計算表,列立租金償還計劃書。合同雙方建立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會計科目。
6.2.回收租金。
在租金支付日的前一個月,給承租人發送還租準備書,承租人籌措還租資金。在租金支付日的前一個星期,給承租人發送還租通知書,如有必要承租人在外匯管理局辦理換匯手續。在租金應付日向財務部門詢查租金是否到位:如果沒有到位查詢原因;如果近期到位,到位后,計算遲延利息通知承租人支付并追索到位;如果租金正常到位,給承租人開據租賃收據,租金必須由承租人直接以電匯方式支付給出租人,中間不得經過他人轉手。)
6.3.租賃結束處理。
如果租金按租賃合同的約定正;厥,按合同的要求處理租賃物件: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租賃余值的項目,在收取名義貨價款項后,將物件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開據銷售發票。承租人憑此將中小企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轉為本企業固定資產,雙方結束租賃關系。租賃合同留有租賃余值且承租人愿意繼續續租,承租雙方簽定續租合同;租賃合同留有租賃余值但承租人不愿意繼續租賃,出租人收回租賃物件或拍賣或轉租他人。承租人將中小企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移出本企業資產帳簿,不再享受提取折舊的權利。
七、租賃合同管理
7.1.項目歸檔程序
7.2.租金提醒程序
7.3.租金接受程序
7.4.租金催收程序
7.5.項目監控程序
7.6.租賃物件訴訟保全程序
7.7.租賃物件提存程序
7.8.租賃物件索賠程序
7.9.租賃物件標簽
7.10.租賃統計
7.11.財務、業務報表
八、風險監控系統
8.1.商務風險
8.1.1.風險預測。對供貨商的資信進行調查,對欲購租賃物件的先進性、技術壽命及行業市場等進行分析。
8.1.2.風險防范。選擇資信良好的供應商作為市場合作伙伴,選擇技術先進、質量上乘、價格合理的機械設備作為租賃物件;盡量采用C.I.F價格,減少裝船風險;選擇資信良好的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意識教育和防范、化解、轉移風險技能的培訓。
8.1.3.風險監控。對資信發生變化的供貨商進行監察,對于不符合供貨合同要求的單據拒絕付款,跟蹤業務進程,監測商務風險。
8.1.4.風險化解。在未支付貨款前發現供貨商有問題應立即終止合同,執行租賃風險監控程序。對于出險事故,及時從保險公司索取補償。在商務階段,發現承租人出現問題時,終止或轉賣購貨合同。
8.2金融風險
8.2.1.風險預測。對國內外金融市場動態進行監測,預測政治和經濟的重大變化對金融的影響,對利率市場進行近期和中期預測,分析對中小企業融資和還債的影響;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來源能否降低,浮動利率的轉租賃合同承租人能否承受利率變化;對匯率市場進行近期和中期預測,分析匯率對中小企業融資還債的影響,作出中短期匯率預報。
8.2.2.風險防范。研究金融市場尋找有利點和不利點,尋找防范措施,不定期調配外匯頭寸,減少匯率損失建立外匯調劑渠道,以備承租人沒有外匯償還租金而引起的匯率損失;禁止短期資金長期使用,禁止投資股票和外匯買賣等高風險項目,利用長期低息資金禰補短期高息。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意識教育和防范、化解、轉移風險技能的培訓。
8.2.3.風險化解。用調期技術轉換利率和匯率債權風險,利用外匯調劑渠道,調劑外匯頭寸,化解承租人沒有外匯償還租金的風險。
8.2.4.風險轉移。盡量多的吸收和利用中小企業融資租賃基金,多方尋找出資人,減少自有資金的使用,對匯率疲軟的幣種以購買遠期匯率的方式轉移風險,執行租賃風險監控程序。
8.3.租賃風險.
8.3.1.風險預測。選擇資信良好的生產企業作為租賃業務的合作伙伴,對國內外經濟熱點進行跟蹤預測,上項目前必須判定企業信用等級,以此決定租賃成本和風險;對承租人過去的財務報表進行分析,對承租人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與市場前景進行分析,對現有租賃資產進行軟性拍賣,掌握二手市場行情。
8.3.2.風險防范。承租企業法人、股東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擔保,對承租人經營狀況進行跟蹤了解,建立信息中心,及時交流和處理不良信息,建立呆帳準備金,建立二手設備退出渠道,適量開展委托租賃業務。
8.3.3.風險監控。對租金償還進程進行巡回跟蹤,租賃債權超過一個工作周,應收回遲延利息,超過三個月將作為不良債權處理,對承租人的經營情況和可研報告比較對照尋找差距,對承租人的經營情況和資信情況進行監測。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意識教育和防范、化解、轉移風險技能的培訓。
8.3.4.風險化解。對出現違反租賃合同的事件,按合同規定,加快收回租金,結束租賃項目,將租賃物件收回拍賣,同時對承租人和擔保人進行起訴。利用資本市場將債權證券化,開展租賃保險,將企業風險轉為社會風險,調整、修改風險防范系統。
8.4管理風險
8.4.1.風險預測。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隨時檢查風險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堅持財務日報、月報、年報制度。
9.4.2.風險防范。資金流轉簽字制度,項目評估審查制度,回收租金必須直接匯入租賃公司帳戶,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意識教育和防范、化解、轉移風險技能的培訓,建立人才流動離任審計制度,建立法律保障體系,合法經營,規范管理。
8.4.3.風險監控。建立民主經營監督機制,根據現金流量表和責權發生制的財務報表,綜合考核企業經營狀況和能力。通過考核資金利用率,考核企業經營能力,控制應收帳款與總債權的比率,防止不良資產的擴大。控制資產負債率,提高企業資信度,建立計算機自動管理和風險監控系統,對風險管理實行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制度等。
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利潤操縱
伴隨著融資租賃業的盛行,融資租賃業務中所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顯。以下將擬從融資租賃的角度探討企業利用融資租賃業務進行利潤操縱的動因與條件,以期為完善我國的融資租賃準則與相關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鑒。
一、動因
融資租賃業務中利潤操縱的動因有兩個:根本動因與具體動因。根本動因能否實現取決于具體動因,但動因決定于條件。融資租賃立法滯后、會計選擇權的存在以及“界線檢驗”的出現、信息的非對稱性是融資租賃業務中利潤操縱得以實現的關鍵所在。
利潤操縱是會計學中的一個術語,意指公司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利用各種合法、甚至非法的手段炮制有利于自己的利潤數據,誤導大眾。利潤操縱的魔爪遍及全球,涉及各行各業,利潤操縱,為何能如此長期且大范圍存在并屢禁不止?這說明利潤操縱有它生存的土壤。一方面由于內部人的利益驅動,作為內部人的經理存在操縱公司利潤的動機與偏好;另一方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導致上市公司的投資者與管理層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信息非對稱的存在,是利潤操縱實現的必要條件。因此,作為上市公司的管理層,不僅有愿望而且有可能進行利潤操縱。
二、融資租賃業務中利潤操縱的動因分析
眾所周知,人是理性的經濟人,他們所做的一切都與他們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利益越大,其動機就越強烈,強烈的利益動機會促使他們想方設法地采取一切合法甚至非法手段牟取最大利益?梢,利潤操縱是有強烈的動因的?v觀形形色色的利潤操縱,其動因基本上沒什么不同,都可以從根本動因和具體動因兩方面進行分析,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利潤操縱也不例外。
(一)利潤操縱的根本動因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毫無疑問,企業通過融資租賃進行利潤操縱的根本動因就是獲取私人利益。Jensen和Meckling(1976)將企業定義為“一組契約的聯結”(anexusofcontracts),這種現代企業理論把企業看成是擁有不同要素的所有者為了獲得各自的要素報酬,通過一組明示的或默認的契約(譬如,法律、合同、承諾、文化、習慣等)相互聯結在一起的利益混合體。瓦茨和齊默爾曼延引了這種企業理論的契約觀,指出“企業并非是獨立存在的主體,它只不過是一種若干契約的結合”。這一“利益混合體”或者說這一組契約的參與人是由一群有自身利益的個人所組成,他們都為企業的生產提供某種投入,并期望能從投入中得到報酬。這種自利性要求,使得每個個體都存在轉移財富的行為或者動機,并采取各種不同的手段力圖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二)利潤操縱的具體動因
具體動因是企業管理者在進行利潤操縱以謀求私人利益的過程中,有意促進企業發展的動因。根本動因能否實現取決于具體動因,因此,管理者會潛意識地將根本動因與具體動因相統一,以企業利益為基礎實現私人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每一個國家或地區會計環境以及市場機制、經濟結構等的差異,利潤操縱動機也會帶有各國的特色。就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企業進行利潤操縱的動機具有極其濃厚的“中國特色”。
1.管理者薪酬動因
管理者酬金是由企業經營效果來決定的,而衡量經營績效的基本指標主要借助于財務報表或會計數據。公司股東通過聘用經理,形成一種委托—代理關系,股東不親自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事務,往往會以企業的會計盈余為依據,考核經理的工作績效。經理人即企業的管理者,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他們都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經濟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動機是強烈的。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會采取一定的利潤操縱行為。一般來說,管理者通常傾向于選擇增加報告盈利的會計方法,通過報告高收益來提高管理者的獎酬。當經營業績不佳,影響公司乃至個人在證券市場上的生存和發展時,便會引發其進行利潤操縱的動機。
2.保牌動因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果“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如果“最近二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一般來說,公司取得發行股票、債券且上市交易的資格非常不容易,公司股票、債券上市后又被摘牌,不僅對股東是莫大的損失,而且喪失上市資格,意味著一種稀缺資源被白白浪費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認為股票、債券被摘牌是對公司最嚴厲的處罰。為保住上市資格,管理層往往會在利潤上下功夫,將三虧或兩虧變為兩虧一贏、一虧兩贏或一虧一贏,虧是大虧,贏是小贏。
3.避稅動因
財富轉移最直接的方式是稅收制度。在所有稅種中,所得稅直接影響企業的稅后利潤,對所得稅進行調節是企業最常見的利潤操縱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其中第二十八條又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為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有的企業往往會從規定的界限上下功夫,以達到避稅目的。
三、融資租賃業務中利潤操縱產生的條件
“動機”是促使人們從事某種活動的念頭;“條件”是事物存在、發展的影響因素。與動機相比,條件更重要。各利益主體雖然主觀上存在利潤操縱的動機,但如果客觀條件不允許,利潤操縱也只是一種空想。但實際情況正好相反,我國會計準則的不完善和相關法規制度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給管理人員進行利潤操縱留下了空間。
(一)融資租賃立法滯后
融資租賃自上個世紀80年代初從國外泊來后,國內法律十年間近于空白。雖然1999年3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就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及當事人權利義務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從總體來看,我國還欠缺有關融資租賃業管理的專門立法,這對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極其不利。雖然《融資租賃法》立法計劃于2004年3月正式啟動,《融資租賃法》報審稿在2007年就已完成,但是一直到2008年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出臺共列入64件立法項目,《融資租賃法》仍然徹底被排除在外。盡管融資租賃的報審稿結合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租賃業的監管、租賃物的公示登記、租賃物取回權的行使、租賃物的適用范圍、融資租賃的促進政策等關鍵問題上作出了原則性的法律規定,獲得了相關部門和國內外融資專家及租賃業界的基本認可,但《融資租賃法》究竟何時能出臺還是個未知數。對于實務中所存在的問題,企業在進行具體處理時仍然有很大的操縱空間。
(二)會計選擇權的存在
會計選擇權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會計政策的選擇權;二是會計估計權。無論是會計政策的選擇權還是會計估計權,決定權都在企業手中,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有針對性地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會計政策,或者說有意識地按照其所期望的利潤額度,對需要予以估計的數據進行人為操縱。
融資租賃準則關于租賃資產的處置權、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時的折現率、租賃資產的折舊方法、折舊期限等,都有幾種備選方案可供選擇,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企業往往會合法地或通過變通的手法運用會計政策選擇權進行利潤操縱。對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固定資產的剩余使用年限和折舊年限、資產余值等數據,則需要通過會計估計權才能獲得。這時,企業就會根據自己的意愿行使估計和判斷,人為地操縱這些數據,粉飾報表,迷惑投資者。
(三)“界線檢驗”的出現
“界線檢驗”用來確定不同經濟業務的類型時,處于“界線”兩邊的經濟業務將被視為不同性質的交易類型,從而作出不同的會計處理!镀髽I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解釋了融資租賃的五個判斷標準,其中第三條“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第四條“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幾乎相當于”掌握在90%以上(含90%)。符合條件之一者,視為融資租賃,否則作為經營租賃處理。因為融資租賃的確認將會顯著提高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使企業的財務風險凸顯,從而不利于企業的后續債務融資。為了使企業的籌資能力不受影響,承租企業往往會通過“界線檢驗”,故意將租賃期限定在租賃資產經濟壽命的74%,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控制在89%以內,從而躲避融資租賃在財務報表上進行確認。
(四)信息的非對稱性
信息經濟學揭示了社會經濟生活中廣泛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信息不對稱通常會導致這樣的后果: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可能利用這一優勢來損害信息劣勢一方的利益。他們有更多的機會將收益留給自己,而將風險與損失轉嫁給投資者。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上市公司的投資者與管理層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會計造假的誘因之一。因為會計信息是由管理層負責編制和提供的,他們有能力決定信號的質量——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公司實際,以維護自己的利益。對于公司當前以及未來的收益流的信息,當前和潛在的股東是不擁有的,在不完全了解信號質量的情況下,投資者無法甄別出不同公司之間的價值差異,他們只能根據公司對外發布的會計報表以及某些私人信息進行篩選,這就使得企業的管理層能輕而易舉地操縱企業的利潤。只要存在非對稱信息,利潤操縱就不可能根除,并且,信息非對稱的程度越高,利潤操縱的可能性就越大,利潤操縱的程度也就越深。
四、結論
融資租賃業務中利潤操縱的根本動因與具體動因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它們在相互包容中體現著各自的價值取向。因此,了解企業利潤操縱的動因將有助于財務信息的使用者正確理解會計數據,進而作出公允的評價。動因是利潤操縱得以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利潤操縱得以實現的關鍵。融資租賃立法滯后、會計選擇權的存在、“界線檢驗”的出現、信息的非對稱性,最終導致了融資租賃業務中利潤操縱的實現。要想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只有將動因和條件同時消滅,但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決的,它需要時間來證明。
融資租賃業務稅務問題
一、融資租賃業務涉稅分析
流轉稅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已于2013年8月1日起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不再繳納營業稅,而應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而提供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仍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營業稅。
(一)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及其附件的規定,將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分為融資性售后回租和直接融資租賃。
1.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
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繳增值稅。其中,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7%。對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有形動產直接融資租賃
有形動產直接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繳增值稅。其中,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提供有形動產直接融資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7%。對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提供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營業稅
由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僅將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納入試點范圍,而不動產融資租賃又具有融資性質以及所有權轉移特點,相當于分期收款銷售不動產,不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稅,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全額計繳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1.租賃方
租賃方取得的租金等收入,應在當期確認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
2.承租人
由于承租人取得融資租賃資產符合資產的確認條件,租入資產的稅務處理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8條的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按照上述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承租人不得稅前一次性扣除,而應該計入租入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規定計提折舊費用,分期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融資租賃期間,不動產權屬仍屬于出租人,因此不應繳納契稅。若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承租方應繳納契稅。
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若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融資租賃期間,并未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出租人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若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營改增試點政策的推行使融資租賃行業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更加完整,增強了業務的吸引力,有利于促進行業快速發展:但同時,營改增試點也使融資租賃行業的流轉稅適用稅率、征稅機制發生重大變化,給企業帶來一定的與發票相關的稅務風險。華稅律師建議企業在營改增環境下,調整業務模式,充分重視發票管理,加強稅務風險管理,合理合法降低企業稅負水平。
二、會計核算疑難問題
由于這類業務并不像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業務那樣常見,在其會計核算中還存在一些疑難問題,以下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1、承租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如果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按照租賃準則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較低者及租賃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計入融資租入資產的價值;而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按照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承租人在會計核算中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為入賬基礎,該入賬價值一定小于計稅基礎,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由于企業發生的融資租賃業務不是企業合并,并且該業務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依據所得稅會計準則,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根本原因在于該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找不到對應的科目。具體來說,如果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對應科目為“所得稅費用”,則會影響留存收益;而融資租賃業務產生的可抵扣差異也不涉及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因此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不能對應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另外,由于融資租賃業務不是企業合并,因此,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也不能對應商譽。
為了使“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式成立,如果企業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那么就必須減少其他資產的價值或增加負債的價值,但這種處理方式違背了歷史成本計量屬性,更不符合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要求,因此,不應確認承租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時可能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企業售后租回形成經營租賃的,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且售價高于公允價值時,應如何確認損益?
2012年版注會教材提及,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dev,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且售價高于公允價值的,售價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并在預計的使用期限內攤銷。但并未說明,此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該如何處理。而2012版注會教材例題中卻將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同樣也進行了遞延,在預計的使用期限內攤銷。
筆者認為,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將售價高于公允價值的差額在固定資產預計的可使用年限內進行攤銷不符合會計謹慎性要求和全責發生制原則。試分析,如果采用售后租回方式,企業在出售資產時,就已經將于所出售資產所有權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都轉移給了出租方,僅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又獲得了已出售資產的使用權。此時已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我們完全可以將出售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直接計入出售當期的損益,而不需要遞延。
3、出租人進行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處理時,“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反映的實質內容是什么?
2012版注會教材認為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按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記入“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對此,筆者并不認同。因為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要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租出資產的價值及相關利息,還有出租人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利潤。如果出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了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也必須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并且也要計算相關的利息。
因此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的最低租賃收款額應含有租出資產的價值、初始直接費用的本金及利息,還應有出租人的利潤。準確的說,“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反映的實質內容是出租人的最低租賃收款額,而不是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注會教材上的表述不嚴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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