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流程中的3個典型問題與法律風險
引導語:有關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流程中的典型問題,大家了解哪些?下文是小編整理的3個典型問題與法律風險分析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典型問題1
某公司A擬建設從B市到C市的地下輸氣管道,需無縫鋼管18000噸,以及相應調壓設備等配套設備(配套設備金額約占總資金需求的13%)。目前,A已經完成規劃、報批等前期手續,已與D公司簽署施工合同,但尚未正式開工。融資租賃公司擬采取直租方式介入,為A提供融資。在此情況下,地下輸氣管道可否作為租賃物?工程竣工驗收義務由誰承擔?
地下輸氣管道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目前,我國暫無相關法律對融資租賃租賃物做出統一明確的范圍界定。參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參考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租賃示范法》第2條規定,租賃物不會僅因其附著于或嵌入不動產而不再是租賃物。
因此,地下輸氣管道等此類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之上的設備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以此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仍然屬于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輸氣管道所有權人不具有相應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效力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調整油氣管道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安監總廳〔2014〕57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管有關事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4〕78號)的規定,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管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范疇,要嚴格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實施監管。因此,經營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應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但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對于依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作了具體要求,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專門從事融資租賃行業的企業,若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涉及租賃物經營使用應取得行政許可的,均要申請取得相應許可的話,融資租賃公司需要花費極高成本,不符合經濟原則。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梢姡谫Y租賃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當然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但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租賃物為石油天然氣管道的融資租賃業務時,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前,應審核承租人是否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合法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可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竣工驗收的義務
基于融資租賃基本法律關系,作為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承擔提供融資款并平靜享有租賃物所有權的義務即可。為避免融資租賃公司責任范圍擴大,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自行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合同》,并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驗收等施工過程中的法律義務。至于工程開工時間應當以《施工合同》約定為準。
法律風險
《合同法》第248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據此,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在承租人違約時享有取回租賃物的權利。
然而,若以輸氣管道作為租賃物,對融資租賃公司而言,可能存在物權擔保功能較弱的問題。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由于管道已鋪設嵌入土地,融資租賃公司雖然理論上可以行使取回權,但實際上并不可行,或者取回后租賃物價值基本喪失,融資租賃交易的物權保障功能難以實現,由此給融資租賃公司帶來的承租人違約風險不可避免。
典型問題2
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時,融資方可否為政府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益單位?若可以,其所有的資產,如醫院的不動產、動產,學校的動產、不動產等,是否適合作為租賃物?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益單位(如醫院、學校等)可以成為融資租賃承租人
目前,我國暫無相關法律法規對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承租人的資格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同時,《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05年第5號)第6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醫療設備、科研設備……各類動產。由于通常使用醫療設備的主體為醫院,通常使用科研設備的主體即學校,故本條規定可側面反映出醫院、學校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的承租人。
實踐中,部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益單位(如醫院、學校等,以下統稱:上述機構)由于具有穩定的未來現金流,但達不到信用貸款的條件,又缺乏抵押擔保,通過融資租賃實現融資需求的案例也越來越多。在人民法院的諸多判例中,也承認上述機構作為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合法性。
因此,上述機構能夠成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合法的承租人。
上述機構中不建議作為融資租賃租賃物的典型情形及建議
(一)為便于融資租賃公司行使取回權,上述機構中不適宜用作抵押擔保的財產也不建議用作融資租賃租賃物。
參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但目前,我國暫無相關法律對融資租賃租賃物做出統一明確的范圍界定。
《擔保法》第37條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實施(以下簡稱:公益設施)不能設立抵押擔保。究其立法目的,應是出于維護社會利益的考慮,不允許公益設施處于隨時會被處置的風險之中,進而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
因此,參考前述立法目的,若將上述機構中的公益設施作為融資租賃租賃物,而承租人無力償還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基于融資租賃出租人及公益設施所有權人的身份,在申請取回該等公益設施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障礙。若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中以該等公益設施作為租賃物,建議融資租賃公司要求作為承租人的上述機構提供價值足以覆蓋租賃物的其非用于公益目的'的財產作為擔保。
(二)上述機構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議作為融資租賃租賃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機構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議作為回租的租賃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實踐中,以在建工程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一般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因為:1.在建工程尚不具備法律上的所有權,故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并不能實際取得項目所有權,此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特征相背離;2.在建工程并不屬于實質意義上的固定資產,并非合法的融資租賃標的物。但是,若租賃物為已取得權證的房產,實踐中則傾向于認定其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因此,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可考慮待在建工程取得權證后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以降低風險。若融資租賃公司須于取得權證之前開展業務,《融資租賃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為實質上的“借款協議”。在此情況下,建議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有效擔保,以盡可能確保融資租賃公司合法權益。
典型問題3
某公司擬向融資租賃公司申請直接融資租賃消防工程設備、體育館設備、廚房設備、中央空調設備、教學設備、電力設備等資產(以下統稱:標的物),用于該公司投資的學校使用,并可能在未來有將部分標的物過戶至學校名下的需求,F融資租賃公司擬將該公司與學校作為共同承租人,共同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并達到互相“擔保”的目的。學校是否可以成為共同承租人?本項目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學?梢猿蔀楣餐凶馊耍虺凶馊藷o法按約付租而導致訴訟時,執行學校教學設施或將受阻。
現我國對民辦學校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標的物使用權并未做出明確限制或禁止,故其能夠作為融資租賃的共同承租人。
同樣,目前我國尚未有法律法規對債權人申請執行民辦學校財產是否有限制或禁止做出規定,但《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擔保法》第37條及其司法解釋明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能設立抵押擔保。究其立法目的,應是出于維護社會利益的考慮,不允許學校的教育設施處于隨時會被處置的風險之中,進而影響到學校正常教學工作。
故參考前述立法目的,若標的物中的教學設施投入學校進行使用后,承租人無力償還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在申請執行這部分教學設施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較大困難。融資租賃公司可考慮通過與該公司協商減少教學設施,適當降低風險。
若在租賃期內將標的物過戶至學校名下,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融資租賃公司基于融資租賃合同向其主張繼續支付租金的請求存在瑕疵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標的物所有權應歸屬融資租賃公司。若在租賃期內標的物權屬變更至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將演變為一種介于融資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與買賣合同之間的法律關系,難以明確界定。屆時,原本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公司由于喪失標的物所有權,難以直接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原本作為承租人的該公司繼續支付租金,請求權存在瑕疵。這將對融資租賃公司順利足額收回租金帶來一定風險。
此外,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一大特點,即融資租賃公司享有標的所有權,這樣的安排本身是為融資租賃公司前期輸出大量資金的一種“物權擔保”方式。因而,若在向供應商付清標的款后無法擁有標的物所有權,將對融資租賃公司極為不利。因此,不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期內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給承租方。
當前我國對于規范融資租賃行業的法律法規不甚全面,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尤其是一些創新業務時,由于通常涉及標的較大,周期較長,應盡可能聘請專業律師對項目可行性做全面專業的分析,以降低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業務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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