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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投融資平臺公司發債審計提示
投融資平臺,大家知道哪些信息?下文是有關2017年的投融資平臺公司發債審計提示知識,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一、平臺公司直接融資的一般要求:
1、企業三年連續盈利(私募要求兩年);
2、企業三年的平均凈利潤(歸屬母公司的凈利潤)足以支付發行產品的一年利息(私募要求兩年);
3、企業資產中不得含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園、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等公益性資產;
4、企業三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或營業總收入)與補貼收入之比大于7:3;
5、企業應收政府性款項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的15%-20%;
6、企業資產負債率65%—75%(主體評級AA+可以放寬到70%—80%)
因此,公司要實現可持續融資功能,一般都需注入匹配的資產(土地、項目、委托開發等),有穩定的主營業務,且通過政府補貼實現利潤,覆蓋利息支出為目標。
二、平臺公司發債審計中與土地相關資產及收入的審計要點:
1、平臺公司與土地相關的業務模式
平臺公司有關土地的取得、經營、收益的模式,不盡相同,注冊會計師在執行發債審計時應充分了解與土地相關的業務模式及流程,并結合其業務模式的具體特點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施有針對性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關注平臺公司與土地相關的業務模式,主要應著眼于了解其取得土地的來源、土地的性質、土地的權屬、土地的用途、土地的經營模式及其獲取收益的模式等相關情況。
2、平臺公司取得土地的主要方式
平臺公司的土地主要是來源于地方政府注入(地方政府須經法定程序以出讓或劃撥程序將土地注入融資平臺,2012年12月24日前,還可能存在地方政府將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的情況,但自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之日起,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臺)、或通過招、拍、掛程序購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3、平臺公司與土地相關的業務模式及收益模式
平臺公司取得土地的性質、權屬不同,其與土地相關的業務模式及收益模式則有所不同,通常存在以下模式:
(1)政府將儲備用地注入平臺公司(限于2012年12月24日前),并委托其進行儲備用地的整理,如: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等工作,以使該地塊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條件。平臺公司將整理后的土地交付政府,整理成本報土地主管部門核定后,由主管財政部門按成本加成原則將資金劃付平臺公司,平臺公司獲得土地整理收入。
(2)政府將儲備用地注入平臺公司(限于2012年12月24日前),并與其簽署儲備用地整理、掛牌后土地出讓金返還等一攬子協議。平臺公司完成土地整理工作并將土地交付政府,于土地掛牌后獲得土地出讓金返還收入。
(3)政府將建設用地以劃撥的方式注入平臺公司,并委托其進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運營(或不包括運營)、移交,或由政府回購。對應的業務模式可能存在多種形式,如:建造合同、BT、BOT、代理。
(4)平臺公司將政府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獲取轉讓收入。
(5)政府將商業用地以出讓的方式注入平臺公司,一般只為增加平臺公司凈資產。
(6)平臺公司通過招、拍、掛程序并支付土地出讓金購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地政府將屬于本級政府的土地出讓金收益返還給平臺公司。
4、針對土地資產的確認應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
針對土地資產的確認,應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應重點圍繞土地資產的存在性、完整性、權利和義務、計價和分攤、列報這五項認定設計并實施審計程序,并應結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在審計過程中,關注土地流轉程序的合法、合規性、土地流轉交易的真實性。應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獲取審計期間內各期土地資產增減變動明細表,以總括了解各期土地的期初數量及余額、本期增減數量及金額、期末數量及余額,并注明各個地塊的權屬類別、權屬證書編號、權屬期限、土地性質、用途等相關信息;
(2)查驗各期取得或結存土地的權屬證明原件、批復文件,保留并索引相關復印件或掃描件;對于土地權屬證明存疑的,應到核發權屬證明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實施土地檔案調檔,以獲取土地真實性、合法性相關證據(如:對于劃撥用地,應調閱土地檔案中的國土局土地劃撥決定書);
(3)對于政府注入的土地,應檢查初始確認的價值依據,獲取并復核評估報告,結合土地的權屬類別,復核評估報告前提假設、評估方法及評估價值的合理性,結合土地的用途及業務模式,檢查土地入賬會計處理(會計科目及計量)的正確性;
(4)結合平臺公司土地相關的業務模式及土地的用途,檢查存貨中與土地相關的成本歸集與結轉是否真實、完整;
(5)對于各期減少的土地,應檢查相關交易合同、土地流轉手續的辦理情況、土地權屬的注銷情況、土地攤余價值是否足額結轉至相關的成本、費用;
(6)對于期末結存的土地,應實施土地實地勘察程序,以獲取土地存在性的證據,并同時關注土地的使用狀態與其業務模式及收益模式是否匹配,必要時,應利用專家工作;
(7)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且確認為無形資產的土地使用權,應復核各期持有期間是否足額攤銷;
(8)對于期末結存的土地,應獲取地塊所在地同一地區土地市場同類土地市場價格信息,以復核是否存在減值跡象;
(9)審計人員應注重應用被審計單位土地資產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的官方網信息,以及時獲取相關土地登記、征地、收回、交易(如:招拍掛公告、招拍掛結果公告)、權屬等各項信息,以有效印證被審計單位土地資產相關權屬、交易等信息的真實性。
5、針對與土地相關收入確認應實施的審計程序
針對與土地相關收入確認,應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應重點圍繞土地相關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截止、分類、列報和披露這六項認定設計并實施審計程序,其中,應尤為關注其真實性、準確性、分類及列報,在審計過程中,應結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關注土地流轉程序的合法、合規性、土地流轉交易的真實性,關注相關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實質。應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獲取審計期間各期土地相關收入明細表;
(2)獲取土地相關交易的合同、政府批文、權屬變更記錄,檢查交易的真實性及其土地流轉程序的合法、合規性(如:對于政府回購土地,應檢查土地權屬是否注銷?是否履行回購公告?對于土地出讓金返還或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檢查相關土地招拍掛信息);如對土地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存疑,應到土地所在地主管國土資源局調閱土地檔案,以通過獲取土地變遷過程,印證相關交易是否真實;
(3)結合土地相關交易,了解實施過程并獲取適當的證據,如:對于儲備用地整理,應關注企業是否真實實施了相應的儲備用地整理工作?相關的成本、費用是否真實發生?入賬是否完整?對于沒有交易實施過程、僅有相關合同、批文的情形應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并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
(4)檢查與該項交易相關現金流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
▲對于獲得的儲備用地整理收入,應獲取資金撥付憑證,檢查資金來源是否來源于當地財政部門,是否注明款項用途?注明的款項用途是否與儲備用地整理收入相關?
▲對于獲得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收入,應獲取資金撥付憑證,檢查資金來源是否來源于當地財政部門,是否注明款項用途?注明的款項用途是否與土地出讓金返還收入相關?
▲對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應獲取資金進賬單,檢查資金來源是否來源于與轉讓協議或招拍掛結果公告一致的受讓方?
▲對于未取得現金流而應收掛賬的收入,應獲取相關協議并檢查其掛賬的合理性,并檢查期后回款情況,對于以應付款沖抵應收款的,應獲取相關協議并檢查其抵賬的合理性,同時應結合其業務模式分析其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實質,從而綜合各項證據判斷該項交易的真實性;檢查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收和其他應收合計是否不超過凈資產40%?
(5)獲取土地交易時點的價值依據,如:取得并復核評估報告、查詢同一地區、同類地塊的市場價格,檢查交易金額的合理性(真實性、準確性),對于明顯高于同類地塊市場價格的交易,應進一步查明原因,并綜合判斷各項相關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
(6)對重大交易實施函證,以獲取相關交易真實性、準確性證據;
(7)結合土地的來源、土地的性質、土地的權屬、土地的用途、土地的經營模式及其獲取收益的模式等相關情況檢查與土地相關收入的會計處理的正確性,審計人員應尤其關注土地收入與相關土地權屬性質是否匹配、交易相關各項證據是否能夠相互印證,對于證據之間矛盾之處應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并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
(8)檢查收入的分類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涉及BT業務、政府補助及土地收入相關會計處理的,應在遵循相關企業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具體業務模式進行判斷。
6、應關注與發債業務、土地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1)平臺公司土地注入方式應符合規定:
(2)注資必須合法合規,注入資產必須為經營性資產。政府辦公場所、公園、學校等純公益性資產不得注入融資平臺公司;根據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林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12〕47號),禁止林權注資。
(3)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并嚴格用于指定用途。劃撥用地的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中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臺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融資平臺公司經依法批準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5)注入資產必須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權屬轉移登記及變更工商登記。
(6)作為企業注冊資本注入的土地資產除經評估外,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屬于劃撥、變更土地使用權人的,應證明原土地使用證已經注銷。
三、關于發債企業的利潤構成分析:
1、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關注其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是否來源于公司自身收益。這里的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2、關注補貼收入的真實性及稅收減免的合理性
地方政府設立的融資平臺公司的補貼收入較多,注冊會計師應關注發債企業取得補貼收入的文件是否齊全,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地方政府往往對設立的融資平臺公司有大額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注冊會計師應重點關注相關稅收減免是否有相關的政府批文,是否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必要時取得其他中介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鑒證報告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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