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業務規則
融資融券門檻
融資融券已經降低門檻,只需股票有首筆交易滿六個月,資金量達到10萬,便可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內容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分為融資買入申報和融券賣出申報兩種。融資買入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資”標識、⑦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融券賣出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賣出數量、⑤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其中,上述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融券賣出申報價格的限制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前收盤價。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低于上述價格的,交易主機視其為無效申報,自動撤銷。
投資者融資買入時,融資保證金比例的具體規定
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的具體規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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