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暫行條例
關于城建稅暫行條例具體內容是什么呢?大家知道嗎?
城建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保證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繳納的稅款,應當專用于鄉鎮的維護和建設。
第八條 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后,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攤派資金或物資。遇到攤派情況,納稅人有權拒絕執行。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拓展:
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賬戶設置
企業應當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賬戶,專戶用來核算企業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該賬戶的貸方反映企 業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反映企業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而未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如果出口企業當期的應納稅額>0,企業會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出口企業根據稅務機關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預審反饋情況,計算當期的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如果當期的應免抵稅額>0,企業應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很顯然,出口企業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這兩個科目當期的借方發生額就可以計算出當期應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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