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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是怎么規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個月。例如,北京市規定:納稅人全年應當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分為兩次繳納,納稅期限分別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新征收的耕地,應當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征收的非耕地,應當自批準征收的次月起納稅。
購置新建商品房,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應當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納稅;出租、出借房產,應當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的次月起納稅。
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納稅。
納稅人由于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態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應當截止到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態變化的當月月末。
城鎮土地使用稅一般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使用的土地屬于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以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主要免稅、減稅規定有哪些
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行政單位、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機構自用的土地。
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以內,自用的土地也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土地。
五、符合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轉為企業和進入企業,可以自轉制注冊之日起,7年以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六、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設的各類營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園里設立的餐館、茶社等)。七、市政街道、廣場和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八、直接用于農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水利設施及其護管用地。
九、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十、國家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鐵路、民航、港口等類企業)和其他用地。
十一、行政單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
十二、企業辦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十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自用的土地。十四、個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
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向規定的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能夠提供相關材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當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個人所有的住房和院落用地,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集體、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和幼兒園用地,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下列土地可以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和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經過省級地方稅務局批準的;
二、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沒有利用的;三、企業搬遷以后,原有場地不使用的;
四、鐵路運輸企業經國務院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業,由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和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的合資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土地。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以上且安置殘疾人10人以上的單位,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該納稅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和管理辦法由省級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核電站用地在基本建設期間可以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內,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建設用地和公租房建成以后可以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白2012年至2014年,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可以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13年至2015年,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可以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其他產品
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機關、海關使用火車站、飛機場和港口等單位的土地),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免稅、減稅的,報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核,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占地不合理的企業,一般不予免稅、減稅;國家不鼓勵發展和因非客觀原因發生納稅困難的,原則上也不予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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