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什么意思 增值稅該怎么算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一般納稅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此處稅率為17%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禁止抵扣人進項稅額=當月全部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的合計÷當月全部銷售,營業額合計)
稅收特點/增值稅
實行價外稅
劃分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
簡化稅率:一般納稅人:17%、13%、11%、6%;小規模納稅人:3% ;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等地實施)。
2012年7月25日,國務院總理溫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和廈門、深圳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13年繼續擴大試點地區,并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試點。按照規劃,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間完成“營改增”。
增值稅根據試點方案,改革試點的主要稅制安排為:
——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簡易征收一般人:以銷售情況定4%、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計稅依據為其銷售額,進口貨物的計稅依據為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
代銷寄售物品、死當物品、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
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的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稅款抵扣/增值稅
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履行時間/增值稅
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進行了兩次重要改革,F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
2008年11月5日經過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納稅對象/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
增值稅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切單位、個人以及雖不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但賦有代扣增值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在1994年之前外資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并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1993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法[1993]138號《關于涉外稅收實施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后,從1994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也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劃分標準為:
1.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2.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小規模納稅
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的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對于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認定。年銷售額達不到前述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此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也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在達到標準后經申請被批準后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
對小規模納稅人實現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條件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規定如下:
(1)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00萬元的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工業生產為主,兼營貨物批發、零售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增值稅(2)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80萬元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貨物批發、零售為主,兼營工業生產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一般納稅人
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此外對于生產型納稅人要求會計核算健全。這一標準可以放寬至30萬元人民幣,但對非生產型商貿企業無論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均要達到標準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國家強制推廣稅控加油機,并禁止非稅控加油機的生產和銷售,所以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12月3日發布國稅函[2001]882號《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準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
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下列標準的企業,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未達到前項規定的定量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達到定量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定量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以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增值稅相關的手續
申請
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合格辦稅人員證書,連續12個月銷售(營業)額等有關證件、資料,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總機構的有關證件或復印件,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填表
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所列項目,逐項如實填寫,于十日內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報批
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
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如無下列行為,即使某一年度的應稅銷售額達不到標準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后果。
對于才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商貿企業(包括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需經過一個納稅輔導期才能成為正式的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一般不少于6個月。輔導期內稅務部門將對其進行較嚴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專用發票申購數量,如需超額申購的,要按前次巳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的銷售額,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4%的增值稅款等等。
輔導期達到6個月后,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全面評審,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并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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