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房公積金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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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
為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精神,以新余市統計局公布的2015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1639元為計算標準,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1550元/月、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520元/月。自2016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開始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新余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8日
附件
附件:《新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做好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新余市地方稅務局下發了《新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理解執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不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公告》主要內容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及背景,按照新余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1639元為計算基數,將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1550元/月,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520元/月。自2016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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