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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微小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解讀

        時間:2022-12-10 18:09:35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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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小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解讀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詳細解讀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歡迎查閱。

          一、什么樣的納稅人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對于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如何確定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對于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三、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當月既有免稅項目銷售額,又有征稅項目銷售額,如何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當月既有免稅項目銷售額,又有征稅項目銷售額的,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加上征稅項目銷售額合計數不超過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超過3萬元的,征稅項目的銷售額應全額征收增值稅。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次月符合條件還能享受免稅嗎?

          答:可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符合條件暫免征收增值稅是按月計算的,當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全額繳納增值稅,并不影響次月的免稅。同樣的,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全額繳納增值稅,不影響下一季度的免稅。

          五、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是否需要備案?

          答: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不需要進行申請或辦理備案手續,在次月納稅申報時,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

          六、符合免稅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進行納稅申報?

          答:需要。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月(季)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寫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人申報或者選擇網上申報、微信申報等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七、個體工商戶能否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可按照《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小微企業的維權途徑有些哪些?

          答:在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執行工作中,如納稅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12366納稅服務熱線投訴。12366熱線受理投訴后,如情況屬實,相關單位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納稅人。

          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起征點的規定

          一、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

          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的依據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該通知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二、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優惠政策

          1、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優惠政策:

          (1)生產銷售貨物和勞務: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七條

          (2)提供應稅服務: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2、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

          (1)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三款

          (2)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3、起征點的規定

          (1)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提供應稅服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2)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3)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自2011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提供應稅服務的自2012年12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沒有執行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浙國稅發〔2011〕170號);《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浙國稅發〔2012〕132號)

          三、部分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1、適用對象: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

          2、征免政策:

          (1)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2)“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下同)。月銷售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3)關于兼營的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

          3、執行期限:

          自2013年8月1日起暫免征收。沒有執行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臨時性提高免征幅度的規定

          1、適用對象

          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適用范圍和政策

          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3、執行期限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

          五、關于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策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第三、四款

          2、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經營者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廢止了起征點以下個體工商戶不允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便于小微企業自由選擇不同的商務對象,支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3、開發票退回稅款問題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第四條

          六、相關問題的個人觀點

          1、除浙江省對適用起征點政策的個人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限制性規定、需要在當期達到或者超過起征點后才可以申請代開外,其它小規模納稅人除規定實行免稅的貨物勞務服務外,由于對當期累計應稅銷售和服務額是否超過免稅限額無法知曉或者尚不能確定,且稅務機關在對代開專用發票申請審核時沒有對申請代開的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限額標準作審核,因此,按現有規定,可以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應先繳納增值稅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當期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免稅限額標準,可以享受免稅政策,但必須要將已經代開的專用發票的全部聯次追回后方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稅款。否則因為對方可能已經用于抵扣,為了稅款安全,不得申請退回。

          疑惑的地方:如果某省(市、自治區)增值稅起征點定為15000元,那么問題就出現了:個人生產銷售應稅貨物、勞務當月的應稅銷售額在15000元以下的,享受免稅,沒有問題;20000元至30000元的,定期免征,也沒有問題;但問題是15000元至20000元的區間段需要征稅了,這是否是政策的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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