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稅收還具有監督經濟活動的作用。稅收涉及社會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各個領域,能夠綜合反映國家經濟運行的質量和效率。既可以通過稅收收入的增減及稅源的變化,及時掌握宏觀經濟的發展變化趨勢,也可以在稅收征管活動中了解微觀經濟狀況,發現并糾正納稅人在生產經營及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為落實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對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稅率征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附件2、附件4涉及以下相關行次的填報說明中,原10萬元統一修改為20萬元:
(一)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第五條第(一)項之13.第14行的填報說明。
(二)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第五條第(二)項之5.第25行的填報說明。
(三)附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第三條第(三)項之1.第12行的填報說明。
六、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18日
【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問題的公告】相關文章: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12-08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答問12-08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03-19
2015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2-23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03-27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12-14
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范圍擴至30萬元11-30
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解讀11-28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合集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