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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城市建設維護稅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近來,部分地區反映在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中有些政策不太明確。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重慶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辦法》中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分別在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時繳納。”是指: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繳納期限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法定繳納期限相同。
2.根據《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85)財稅字第143號]的'規定,市區、縣城、鎮的范圍,均按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其中,“鎮”是指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南川市、永川市、合川市、江律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仍按我局渝地稅發[1998]396號文的規定執行。
3.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建稅等享受“先征后退(返)”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中提到的由國稅部門先征后退的增值稅,不包含出口退增值稅。
4.對國稅部門的漏征漏管戶,地稅部門應先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核定應稅收入,計算出相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交通重點建設附加費,并按此預繳;在其提供國稅部門的有關資料后,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按經濟類型劃分,預繳各稅費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商業預繳城建稅額=應稅收入×4%×城建稅率預繳教育費附加額=應稅收入×4%×征收率預繳交通重點建設附加費額=應稅收入×4%×征收率
(2)工業及其它預繳城建稅額=應稅收入×6%×城建稅率預繳教育費附加額=應稅收入×6%×征收率預繳交通重點建設附加費額=應稅收入×6%×征收率以上計算公式中的4%、6%,均暫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
拓展: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
1、納稅人因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2、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3、“三稅”要免征或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時減免。
4、對出口產品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進口貨物不征收城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稅方法基本上與“三稅”一致,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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