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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所得稅中“合理工資總額”如何認定

        時間:2024-09-22 01:21:14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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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中“合理工資總額”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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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中“合理工資總額”的認定問題,在匯算清繳中經常困擾企業的老問題。

          案例

          某員工基本工資5000元,社保及個人所得稅1000元,實發工資4000元。在稅收認定的工資薪金總額是5000元還是4000元。即公司為個人代扣代繳的社保及稅金是否可以作為合理費用稅前扣除?

          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企業不得承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結論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為5000元,公司為個人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及個人所得稅,屬于個人應承擔的支出,不屬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如果企業負擔,則不可以稅前扣除,如果企業不負擔,則通過往來和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不屬于企業的支出,不存在稅前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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