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1)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體或者家庭,申請人應當持戶籍證明(本人身份證)職業狀況,場地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2)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需要具體特定條件或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申請登記時,還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1、機動車船客貨運輸的,應出具車船牌照、駕駛執照、保險憑證;
2、申請從事飲食業、食品加工和銷售的,應出具食品衛生有關監督機關核發的證明;
3、申請從事資源開發、工程設計建筑修繕、制造和修理簡易計量器具、藥品銷售、煙草銷售等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者資格證明;
4、旅店業、刻字業、信托寄賣業、印刷業的,應提交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審查同意證明;
5、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經審批的其它行業或經營項目;
6、請幫手、帶學徒的,還應當報送與幫手、學徒分別簽訂的合同副本(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項)。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應出具保險憑具。未經市社文委審批用意立項,經營單位擅自對經營市場所進行裝修和購進有關設備的一律不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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